沈阳化工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沈阳化工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管理,规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 与发放,进一步做好我校奖学助学工作,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 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普通本 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教[2007]91 号) 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 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 准为每人每年 5000 元 第三条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记录;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在校生;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生学年平均学分绩点达 3.1 以上,本学年 获得过校级奖励学生,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吸烟、酗酒、频繁出入网吧等铺张 浪费现象,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根据国家主管部门下达的名额 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每年 9 月份按 照学校当年通知的具体时间向学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并递交《国家 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见附表) ; (二)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结合各二级 学院(系)经济困难学生数,分配确定各二级学院(系)国家励志奖学 金名额,并下达到各二级学院(系) ; (三)各二级学院(系)要对励志学金名额和申请条件进行公告,组织 符合条件的学生办理申请手续,学生按照要求向所在二级学院(系)提 交个人申请材料各二级学院(系)根据学校下达的助学金名额,受理 学生的申请材料,经班级民主评议、班主任审核后组织等额评审各二 级学院(系)在正式确定获奖励学生名单之前,将评审结果和拟推荐学 生名单向全校师生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周,以防不正之风, 杜绝弄虚作假行为有异议的学生可将情况反应到各二级学院,二级学 院应在 3 日内给予答复,对答复不满意或没有收到答复的,可直接向学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复议,资助中心接到申请后 5 日内处理或调整 完毕。
四)公示结束后,各二级学院(系)统一组织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 申请表》 (见附表 1)一式二份, 《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汇总表》 (见附表 3)一式一份(Excel 格式电子版)并报送校学生处 (五) 学生处代表学校组织评审组,对各二级学院(系)上报的助学金 材料进行复审,并将申报材料整理好,报送辽宁省教育厅,并及时将获 得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名单通知各二级学院(系) 如有学生不符合奖励条 件,不再补充推荐其他学生,结余资金转入下年度统筹使用 (六)通过最终审核的申请表,一份学校存档,另一份装入学生本人档 案通过最终审核的发放汇总表,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和学校分别备 案 第六条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可以 同时申请和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七条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八条第八条 学校在收到上级部门拨付的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后,应及时一次 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第九条 学校、各二级学院(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 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条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各项规定, 严禁抽烟、喝酒、购买奢侈消费品等高消费行为,不许用励志奖学金请 客,一经发现,学校将取消其受助资格收回资助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系)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法规和本办法的 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得弄虚作假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 挤占,同时要接受财务、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出现上述问题的学 院酌情减少授奖比例,同时对直接负责人给予相关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制定的《沈阳化工学院国家助 学奖学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沈阳化工学院 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