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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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推广工作有关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推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题的通知 汇发汇发201239 号号 http:/ 2012-8-6 10:43:00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2012 年第 1 号),为有序推进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为规范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中涉及外汇局的业务操作,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制定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

2、规程(外汇局版)(附件 1),自 2012年 8 月 1 日起施行。二、自 2012 年 8 月 1 日起,全国上线运行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停止使用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贸易进口付汇监管系统、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以及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辅助软件。外汇局、银行和企业用户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应用服务平台)访问监测系统,具体访问渠道为: 用户类型网络连接方式访问地址外汇局业务网http:/100.1.48.51:9101/asone银行外部机构接入网http:/asone.safe:9101/asone企业互联

3、网http:/ 2012 年 8 月 1 日起,各分局在为企业办理货物贸易项下业务时,统一使用“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管章”,此印章由分局自行或经商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行后组织制发(业务印章刻制和管理要求见附件 2)。同时,“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章”、“货易外汇审核专用章”以及其他带有“已核销”字样的印章停止使用。各分局自行或经商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行后组织对辖内停止使用的印章进行归档或销毁。印章启用或废止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各分局应按总局印章管理规定,将有关情况报总局综合司备案。(四)适当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内设机构。各分局应根据改革后的业务流程变化,统筹考虑经常项

4、下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个人外汇等各项业务,在保持处内内设机构数量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对本分局经常项目处的内设科室进行调整,并按规定做好向当地人民银行党委汇报等工作。同时,加强对辖内中心支局相关调整工作的指导。 (五)及时完善内控制度。各分局应根据业务流程、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内设机构、印章 四、非试点地区各分局应按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新旧管理规定的衔接工作。1、按照进口付汇分类管理规定确定且尚在有效期内的 B、C 类企业,自 2012 年 8 月 1日起,各分局应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尽快重新进行分类考核,并及时发布分类信息。改革试点期问,试点地区确定的企业分类结果仍然有效。2、

5、2012 年 8 月 1 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出口日期距 8 月 1 日超过 210 天,或远期收汇备案的预计收汇日期在 7 月 1 日之前(含)的,企业应不迟于 7 月 31 日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外汇局应当在 8 月 1 日前,清理辖内出口收汇逾期未核销情况,进行催核,并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自 2012 年 8 月 1 日起,外汇局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对截至 2 们 2 年 7 月爿日已核销的出口业务,外汇局应于 2012 年 8 月 31 日前将出口收汇已核销信息传送税务部门。3、自 2012 年 8 月 1 日起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各分局清点库存纸质空白出口收

6、汇核销单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重要空白凭证销毁的相关规定自行销毁。对于企业已领取而尚未使用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总局通过电子口岸后台对其设置“禁用”标识,并由企业自行销毁处理。4、各分局应当在管理规定实施前,将本地区已开立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账户的相关基础信息手工录入监测系统。 5、自 2012 年 8 月 1 日起,对改革推广前产生的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余额结汇或划出,按照改革后的有关规定办理。(二)辖内银行监测系统(银行版)的上线准备和系统接入工作。1、非试点地区银行应于 2012 年 7 月 1 日至 7 月 20 日期问完成辖内银行网点的网络连通、客户端环境设置、用户管理、权限分配和访问测试等工

7、作,确保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的银行网点能够通过应用服务平台访问监测系统(银行版人银行网络连通和系统访问设置的具体操作说明,详见应用服务平台主页“常用下载”栏目中的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访问设置手册 2、截至 2012 年 7 月 1 日已办理金融机构标识码赋码的非试点地区银行网点:如未在应用服务平台开户,自 7 月 1 日起在应用服务平台自动开户并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网上业务,此类银行网点应向其总行或通过其总行丸总局获取业务管理员用户(ba)的初始密码;如已在应用服务平台开户,自 7 月 1 日起自动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网上业务,其业务管理员和业务操作员密码不变,其中已具有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

8、银行版)访问权限的业务操作员自动获得监测系统(银行版)访问权限。3、 2012 年 7 月 1 日以后办理金融机构标识码赋码的非试点地区银行网点,如需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应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网上业务”,并向其总行或通过其总行向总局获取业务管理员用户(ba)的初始密码。(三)辖内名录企业上线准备和监测系统(企业版)接入工作。 1、非试点地区名录企业可于 2012 年 7 月 1 日起进行本企业网络连通、客户端环境设置、用户管理、权限分配和访问测试等工作,并按规定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版)办理货物贸易外汇网上业务。系统访问设置的具体操作说明,详见应用服务平台主页“常用下载”栏目中货

9、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访问设置手册。2、截至 2012 年 7 月 1 日已办理名录登记的非试点地区企业:如未在应用服务平台开户,自 7 月 1 日起在应用服务平台自动开户并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网上业务,所在地外汇局应做好此类企业的业务管理员用户(ba)初始密码的发放工作;如已在应用服务平台开户,自 7 月 1 日起自动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网上业务”,其业务管理员和业务操作员密码不变,其中已具有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企业版)访问权限的业务操作员自动获得监测系统(企业版)访问权限。3、2012 年 7 月 1 日起,非试点地区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为辖内企业办理名录登记手续时,应同时为其开通货物贸易外

10、汇网上业务。(四)非试点地区各分局应于 2012 年 7 月 15 日前将各地总量差额、总量差额率、资金货物比、贸易信贷报告余额比率等总量核查指标阈值以书面报告形式丸总局报备(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总局核销改革办公室邮箱),由总局统一在监测系统中进行设置。 (五)非试点地区各分局应于 2 们 2 年 7 月 1 日至 7 月 20 日期问,组织完成辖内外汇局用户的客户端环境设置、用户管理、权限分配和访问测试等上线准备和系统接入工作。系统访问设置的具体操作说明,详见应用服务平台主页“常用下载”栏目中的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外汇局版)访问设置手册。五、为确保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全国顺利施行,各分局

11、还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统一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分局应充分认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成立以各分局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辖内改革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协调相关部门积极支持配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小组成员包括业务和技术人员,负责组织辖内制度实施、管理规定的宣传解释、业务处理、技术支持和信息反馈等具体工作。非试点地区分局应于 2012 年 7 月 1 日前,将本分局的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过电子邮件上报总局核销改革办公室备案。(二)统筹安排,做好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工作。一是按总局统一的新闻宣传口径,以适当形式做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的对外宣传工作,及时向

12、地方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改革进展情况,引导银行、企业尽快熟悉货物贸易外汇改革的思路和相关管理规定。二是设立管理规定和技术咨询电话,并于 2012 年 7 月 1 日前向辖内银行和企业公布。各分局应派专人接听咨询电话,耐心、细致地做好相关解释、业务指导和技术咨询工作。三是针对本地区实际情况,由分局对辖内支局、银行和企业有序开展分层次、有针对性的培训,确保其对相关管理规定理解和执行到位,并能够熟练操作和规范使用监测系统。(三)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应急预案。监测系统若出现登录失败、数据不能录入、系统报错等问题,各分局应立即报告总局核销改革办公室进行处理,并认真记录有关问题。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时,应建立相关贸易外汇业务台账,并做好业务记录。如遇其他突发情况,应及时丸总局报告。(四)密切关注,及时上报管理规定执行情况。改革推广首月,各分局应在每周一上报前一周管理规定执行和监测系统应用等情况。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丸略局反馈。总局核销改革办公室联系方式:电话:01068402546,01068402214传真:01068402463邮箱: tradebusmmailsafe(业务)tradetechmmailsafe(技术)特此通知。1.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外汇局版) 2业务印章刻制和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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