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团旅游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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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目录目录.1使 用 说 明.1通 用 条 款.3第一条 旅游者的权利 .3第二条 旅游者的义务 .3第三条 组团社的权利 .4第四条 组团社的义务 .4第五条 旅游费用 .6第六条 责任约定 .6(一)违约责任 .6(二)补救责任 .8(三)行前解约责任 .8(四)行程中解约责任.10(五)其他责任 .10第七条 合同生效与组成 .11专 用 条 款.12第一条 旅游者情况 .12第二条 旅游手续 .13第三条 旅游内容及安排 .13第四条 通知方式:本合同中的通知应当采用 书式、电子邮件、传真、短信、电话、口头 方式。 .14第五条 不成团安排 .142第六条 争议解决方式 .15第七条

2、 其他约定 .151使使 用用 说说 明明一 本合同为示范文本,适用于住所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经营国内组团旅游服务业务的旅行社(简称组团社)与旅游者之间缔结的国内组团旅游服务关系。法律法规对合同内容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旅游者在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本合同各项条款,特别是通用条款第 2 条、第 3 条、第 5 条、第 6 条和专用条款各条款。合同填写完毕后,请旅游者保存原件,组团社保存复写联。 三 名词解释: (1)国内组团旅游服务:是指由旅行社负责组织旅游团队并将其或异地成团的旅游者送到国内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外的城市或旅游景点,并亲自或委托接待社为旅游者提供的客票代订、交通

3、、餐饮、住宿、游览等综合性旅游服务活动。 (2)转团:是指由于低于成团人数,经旅游者同意,组团社在出发前将其转至其他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队的行为。组团社委托接待社提供具体旅游服务的行为不属于转团。 (3)脱团:是指旅游者擅自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完成2约定行程的行为。 (4)实际损失:是指因违约所实际导致的损失,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可能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5)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事件,如自然灾害、战争、罢工、重大传染性疫情、政府行为等。 (6)意外事件: 是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而发生的

4、,影响旅游行程的列车和航班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延误或取消、恶劣天气变化、交通堵塞、重大礼宾活动等事件。 四 双方请保存好旅游活动中的有关票据、证明和资料,以便作为投诉凭据、索赔证据。其中书式、邮件、传真等能够以有形形式长久保存的证据证明力要明显优于口头、电话等形式。3通通 用用 条条 款款第一条第一条 旅游者的权利旅游者的权利 (一)有权自主选择具有合法旅游组团资格的组团社。 (二)有权要求组团社如实提供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须知 ,并有权要求组团社告知住宿、餐饮、交通、服务标准等方面的真实情况。 (三)有权自愿选择和购买旅游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四)有权要求组团社按照合同约定和旅游行程表安排旅行游

5、览并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五)有权拒绝参加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活动或自费项目。(六)有权拒绝组团社的擅自转团行为。 第二条第二条 旅游者的义务旅游者的义务 (一)应当在报名和行程中提供健康、身份等方面的真实情况,如实填写有关资料,履行合法手续。 (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确保自身身体条4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保证自备手续符合旅行要求,并对组团社的服务活动或应急处臵予以积极配合。 (三)应当在行程中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贵重物品应当随身携带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在自由活动期间应当选择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活动项目,并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活动。 (四)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的

6、法律及有关规定,不得在旅游过程中从事违法活动。 (五)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因个人原因强迫旅行社改变旅游团队的行程或脱团。 (六)行程中发生纠纷,应当通过协商方式解决或在行程结束后通过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不得采取拒绝登机(车、船)等方式拖延行程、扩大影响及损失。 第三条第三条 组团社的权利组团社的权利 (一)有权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的真实性。 (二)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部旅游费用。 (三)有权按照合同约定选择交通工具、酒店并安排旅游配套服务,有权在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处臵措施。 5(四)有权要求旅游者遵守合同约定的旅游行程安

7、排,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五)有权制止旅游者违反法律、当地风俗习惯的言行。第四条第四条 组团社的义务组团社的义务 (一)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向旅游者出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含有“国内旅游业务”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 (服务网点应当同时出示设立社和自身的营业执照 ) ;提供旅游行程表 ,书面告知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具体内容和时间,自费项目和价格,自由活动次数和时间,购物场所名称、主要经营品种和停留时间等旅游行程安排和各项服务标准,以及委托的接待社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提供行程须知 ,书面告知行程涉及地区的风俗习惯、安全避险、应急联络方式及其他注意事项。(二)在签订合同时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统一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自费项目,并应当将旅游者不参加统一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自费项目的情况写入专用条款 。 (三)应当对旅游者的个人资料信息保密,向旅游者推荐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并在收取全部旅游费用后向旅游者开具发票。 6(四)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旅游行程表安排旅行游览,服务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五)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应当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如果旅行者不听劝阻,参加危险项目,所发生的一切后如果旅行者不听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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