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通则》与《1990通则》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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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2000 通则通则与与19901990 通则通则的区别的区别1.在 FAS 和 DEQ 术语下,办理清关手续和交纳关税的义务2000 年通则指出,清关手续由所在国的一方或其他代表办理,通常是可取的。因此,出口商应办理出口清关手续,进口商应办理进口清关手续。而1990 年通则中的 FAS 术语要求买方办理货物的出口清关手续,DEQ 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的进口清关手续,这种办理进出口清关手续的规定与上述原则不一致。因此, 2000年通则中的 FAS 和 DEQ 术语将办理出口和进口清关手续的义务分别改变为由卖方或买方办理。这种改变更为合理、办理更加方便。而表示卖方承担最小和最大义务的 EX

2、W 和 DDP 两种术语未做改动,EXW 术语仍规定由买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的义务,DDP 术语的字面含义为完税交货(Delivered Duty Paid) ,采用该术语即表示由卖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并交纳全部相关费用。在2000 年通则中明确了“清关“的概念,“清关“是指无论何时,当卖方或买方承担将货物通过出口国或进口国海关时,不仅包括交纳关税或其它费用,而且还包括履行一切与货物通过海关办理有关的行政事务的手续以及向当局提供必要的信息并交纳相关费用。该通则还指出,现在有些地区,如欧盟内部或其它自由贸易区规定,对进出口货物不必办理报关手续,并全部或部分免征关税。为此, 通则在相关的 A2 和 B

3、2(许可证、其它许可和手续)以及A6 和 B6(费用划分)条款都加入“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where applicable)“的用语,据此,明确了对这些无关税区的进出口货物,在无需办理海关手续的情况下,即可免除买卖双方办理进、出口清关手续,交纳有关的关税、捐款和其它费用的义务。2.在 FCA 术语下,装货与卸货的义务2000 年通则中的 FCA 术语删去了有关运输方式的区别以及集装箱货和非集装箱货的区别,规定 FCA 术语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通则并指出,FCA 术语卖方对交货地点的选择,会影响在该地点装货和卸货的义务。如卖方在其货物所在地交货,卖方应负责装货,如卖方在任何其

4、它地点交货,卖方不负责卸货,即当货物在卖方运输工具上,尚未卸货,而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或卖方选定的承运人或其它人支配,交货即算完成。此外, 2000 年通则还对“承运人“的含义作了解释,“承运人“是指在运输合同中,通过铁路、公路、空运、海运、内河运输或上述运输的联合方式承担履行运输或承担办理运输业务的任何人。可见,FCA 术语适用的范围很广,在国际贸易中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2000 年通则中的贸易术语在2000 年通则中,根据卖方承担义务的不同,将 13 种贸易术语划分为下列四组:E 组(启运):本组仅包括 EXW(工厂交货)一种贸易术语。当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它指定的地点(如工厂、工场或仓库等

5、)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卖方不负责办理货物出口的清关手续或将货物装上任何运输工具。EXW 术语是卖方承担责任最小的术语。F 组(主要运费未付):本组包括 FCA(货交承运人) 、FAS(装运港船边交货)和FOB(装运港船上交货)三种贸易术语。在采用装运地或装运港交货条件成交而主要运费未付的情况下,即要求卖方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时,应采用 F 组术语。按 F 组术语签订的销售合同是属于装运合同。 在 F 组术语中,FOB 术语的风险划分为 C 组中的 CFR 和 CIF 术语是相同的,均以装运港船舷为界。“船舷为界“是一种历史遗留的规则,由于其界限分明,易于理解与接受,故一直在

6、沿用。但随着运输技术的变化,在使用集装箱运输、多式联运和滚装运输方式时,再使用以“船舷为界“已没有实际意义。对此问题过去曾引起国际贸易的有关人士多次争议,建议取消这种不切实际的规定。但也有人认为,这种规定已为从事国际贸易的商人们所深知,坚持要保留这种传统的规定。对此,2000 年通则采取了折衷的规定,即对以“船舷为界“的规定未做改动。对 FOB、CFR 和 CIF 术语仍规定买卖双方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以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超过船舷为界。但同时又规定,如合同当事人无意采用越过船舷交货,可相应的采用 FCA、CPT 和CIP 术语。C 组(主要运费已付):本组包括 CFR(成本加运费)

7、、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CPT(运费付至目的地)和 CIP(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地)四种贸易术语。在采用装运地或装运港交货条件而主要运费已付的情况下,则采用 C 组贸易术语。按此类术语成交,卖方必须订立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但对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发运后发生事件所产生的费用,卖方不承担责任。C 组术语包括两个“分界点“,即风险划分点与费用划分点是分离的。按 C 组术语签订的销售合同是属于装运合同。 从上述可以看出,C 组术语和 F 组术语具有相同的性质,即卖方都是在装运国或发货国完成交货义务。因此,按 C组术语和 F 组术语订立的销售合同都是属于装运合同。 2000 年通则

8、指出,装运合同的特点是卖方要支付将货物按照惯常航线和习惯方式运至约定地点所需的通常运输费用,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以适当方式交付运输之后所产生的额外费用则应由买方承担。D 组(到达): 本组包括 DAF(边境交货) 、DES(目的港船上交货) 、DEQ(目的港码头交货)DDU(未完税交货)和 DDP(完税后交货)五种贸易术语。采用 D 组术语,卖方应负责将货物运至边境或目的的港(port)或进口国内约定目的地(Place)或点(point) ,并承担货物运至该地以前的全部风险和费用。按 D 组术语订立的销售合同是属于到货合同。在2000 年通则中,对各种贸易术语采用上述分类排列方法,更为科学和合理,使人一目了解,便于理解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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