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众合真题勘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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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真题分类解读五卷本真题分类解读五卷本关于行政诉讼法的修订:关于行政诉讼法的修订:【解析】行政诉讼法第 26 条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题的确立被告的核心在于复议机关作出的是维持决定,还是复议改变决定。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2015 年)第六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 26 条第 2 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本案中,市乙县药监局以该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 49 条第 1 款关于违法生产药品规定,决定没收药品并处罚款 20 万元,而县政府的复议

2、决定并没有改变行为处理结果,只是改变了行为的法律依据,所以,按照新的司法解释,应当属于维持。因此,本案中的复议机关改变了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那么被告就应该是县药监局和县政府。至此,我们可以判断,本题并没有正确答案,因为被告均错误。如果县政府是将罚款 20 万元,改为了罚款 10 万元,那就属于改变行为处理结果了,属于复议改变,被告就只有县政府了。被告是县药监局和县政府,管辖法院的级别如何确定呢?按照行政诉讼法第 15 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如果以县药监局来决定法院级别,那就是基层法院管辖,但如果按照县政府来决定管辖法院的级别,就是中院管辖。对

3、此,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2015 年)第 8 条规定,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既然司法解释采用了就低原则,那么管辖法院就应该按县药监局来确定,所2以,管辖法院为基层法院。同时,行政诉讼法第 18 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虽然貌似原机关和复议机关所在地都有管辖权,但只要确定了是基层管辖,地域管辖的原机关所在地和复议机关所在地其实是重合的,都是县法院。考生需要注意,作为行政法不定项选择题本题的难度是较大的,综合程度也是很高的。但本题只要

4、思路清楚,先找出行政主体,再找出管辖法院(做法院管辖的题目,一定要先级别,后地域)。先找出行政主体,再找出复议机关。采用抽丝剥茧的方式慢慢推导,本题也不算难以应对。但是,思维切忌跳跃,否则很容易选错选项。根据新司法解释,本题无答案。【解析】行政诉讼法第 26 条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同时,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2015 年)第 6 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 26 条第 2 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本题中,县计生委决定对孙某征收社会抚养费

5、 40000 元,县政府维持该决定,但在征收总额中补充列入遗漏的 3000 元未婚生育社会抚养费,这属于部分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构成复议改变。因此,应当以县政府为被告。A 项错误。行政诉讼法第 15 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题中,被告是县级政府因此,应当以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B 项正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 51 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本题中,县计生委决定对孙某征收社会抚养费 40000 元,县政府维持该决定,但在征收总额中补充列入遗漏的 3000 元未婚生育社会抚养费

6、,复议决定作了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变更,3是违法的。C 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 67 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14 年行政诉讼法,将被告举证和提交答辩状的期限由 10 日改为了 15 日,因此,D 项错误。本题当年司法部答案为 B、C、D,新法答案为 BC。【解析】行政诉讼法第 26 条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

7、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行政诉讼法第 25 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题中,李某不服某市公安局没收决定,向省公安厅申请复议,而省公安厅维持了某市公安局的没收决定,因此某市公安局和省公安厅是被告。命题人在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组编的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汇编 2009-2014中认为,被告为某市公安局和省公安厅,但 A 选项只说了一个,故 A 项错误,由于这是权威观点,所以本题我们也采纳该书的观点,认为

8、 A 选项错误。但多说一点一家之言,严格依据语言习惯,我们认为 A 选项的表达是正确的,我们能够说省公安厅为本案的被告,因为省公安厅确实是本案的被告,但不能说被告为省公安厅,因为被告有两个机关,类似的,我们4可以说李佳是众合的老师,但不能说众合的老师是李佳。可能不同的读者对语法有不同的把握,对这样的争议点,笔者认为考生大可不必纠结。 第一,本题是旧题新考,这样的题特别容易产生争议,当年旧法的被告只有某市公安局一个,命题人当年根本就没有想考我们语法。第二,命题人在类似的语言表达上也没有出过这样争议表达的题目,比如政府工作部门县公安局的复议机关,命题人在选项中一般都选取 “本案的复议机关应当是市公

9、安局”、“李某应当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这样的没有争议的表达,对此,可参看 2014 卷二第 49 题 A 选项和第 80 题A 选项,所以,考生大可不必为此纠结。行政诉讼法第 297 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本题中,李某从田某处购得一辆汽车,因为被某市公安局认定该车系走私的车予以没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而恰恰是这“走私车”的认定,与田某有内

10、在的利害关系。一方面,如果法院支持某市公安局的认定,李某将因此要求田某承担相应的责任,田某的权利义务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的关联;另一方面,针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若田某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极有可能无法获得司法救济。一旦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被法院维持,田某将不能再行提起行政诉讼。而李某要求田某承担责任,田某只能充当被告。且须受行政诉讼判决的拘束,不能以所销售汽车不是走私车作为抗辩理由。因此,结合本题的细节,田某可以成为本案的第三人。B 项的说法错误。 行政诉讼法第 15 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新

11、法,只要经过复议,不管维持、改变和不作为,管辖法院就有原机关所在地和复议机关所在地两个地方。这是和旧法规定不一样的,旧法只有改变才有多重选择,考生千万注意。行政诉讼法第 17 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经过复议后,管辖法院为省公安厅或是公安局所在地的法院,所以,CD 选项均为正确 省公安厅维持了某市公安局的没收决定,而不是改变了某市公安局的没收决定,因此,被告为某市公安局,地域管辖也适用普通规则,被告所在地即某市公安局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可知 C 项正确,D 项错误

12、。本题答案为 C。本题司法部答案为 C,新法答案为 CD。5【解析】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 10 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 31 条第 1 款第(1)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2)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6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按照法律的要求,县规划局提交的该复印件,应加盖保管部门也就是县政府的印章,A 选项正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 12 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 31 条第 1 款第(3)

13、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2)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余某提交的录像的性质属于视听资料,故其应按照法律的要求,注明制作方法和制作时间,B 选项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行政诉讼法解释第 56 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

14、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4)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C 选项中原告余某的诉讼对象是县规划局不予批准答复的行为,也就是被告的不作为,且选项已交代余某的请求不成立,那么按照法律的规定,本案应判决驳回余某的诉讼请求,C 项也是正确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 79 条及2015 年司法解释第 10 条,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可以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的,应当同时判决撤销复议决定。原行政行

15、为合法、复议决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判决确认复议决定违法,同时判决驳回原告针对原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所以,根据新法,人民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D 选项表达正确。本题新法答案为 A、B、C、D。十七、行政诉讼裁判(一)行政诉讼的一审判决7【解析】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 32 条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 2 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因此,A 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 265 条第 2 款规定: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

16、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题中,市工商局经复议维持了县工商局的决定,应当以县工商局和市公安局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B 项错误正确。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 17 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该条,经过复议的案件,管辖法院存在两种情况:如果复议维持,以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如果复议改变,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和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均可以管辖。可见,在新行政诉讼法中,不论复议维持、改变还是不作为,只要经过了复议,管辖法院均可以是原机关所在地或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本题中,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只能以原机关,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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