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公司销售误导责任追究知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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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销售误导责任追人身保险公司销售误导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究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保监发201299 号各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为进一步强化各人身保险公司对销售误导问题的责任追究力度,有效遏制销售误导行 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人身保险公司销售误导责任追究指导意见 , 现予印发,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12 年 10 月 23 日人身保险公司销售误导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各人身保险公司对销售误导问题的责任追究力度,有效遏制销售 误导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

2、,制 定本指导意见。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销售误导,是指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 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违反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 的有关规定,通过欺骗、隐瞒或者诱导等方式,对有关保险产品的情况作引人误解的宣传 或者说明的行为。第三条 人身保险公司发生销售误导问题,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形包括以下方面:(一)因销售误导问题受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二)因销售误导问题受到监管部门下发监管函或者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三)因销售误导问题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四)其他因销售误导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系统性风险的情形。第四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重大群体性事件,是指

3、因销售误导问题引发 50 名以上投保人 集体上访、静坐或其他过激行为,或者因销售误导问题引发人身保险公司或其代理机构一 个营业场所内同时出现 30 名以上投保人集中退保,以及其他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采取应急 处置措施的突发事件。重大群体性事件分为三个响应层级。其中,三级响应是指因销售误导问题引发 50 名以 上 100 名以下投保人集体上访、静坐或其他过激行为,或者人身保险公司或其代理机构一 个营业场所突发出现 30 名以上 100 名以下投保人集中退保,或非正常退保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二级响应是指因销售误导问题引发 100 名以上 500 名以下投保人集体上访、静坐或其 他过激行为,或者

4、人身保险公司或其代理机构一个营业场所突发出现 100 名以上 500 名以 下投保人集中退保,或非正常退保金额超过 1 亿元;一级响应是指因销售误导问题引发 500 名以上投保人集体上访、静坐或其他过激行为, 或者人身保险公司或其代理机构一个营业场所突发出现 500 名以上投保人集中退保,或非 正常退保金额超过 5 亿元,或因集中退保金额巨大导致保险公司出现支付困难,以及其他 影响较为恶劣,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突发事件。第五条 依据本指导意见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人员,是指销售误导行为发生之时,对销 售误导行为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保险公司从业人员,包括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直接责任人

5、,是指指挥、决策、组织、实施或者参与实施销售误导行为,或者指使、 教唆、帮助、直接或者间接授意他人实施销售误导行为,以及有直接管理职责,但未采取 必要措施制止或纠正,对销售误导行为的发生起直接作用的有关人员,包括保险公司从业 人员及营销员。间接责任人,是指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未能有效制约或防范销 售误导行为的发生,对销售误导行为的发生起间接作用的有关人员,包括经营管理人员和 其他间接责任人。其中,经营管理人员是指对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销售误导行为及直接责任人负有管理 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负责人。其他间接责任人是指对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销售误导 行为负有业务管理、流程制约、审计

6、监督等间接管理责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负责 人。第六条 保险公司进行销售误导责任追究,应当按照“责任明确、程序合法、权责对等、 逐级追究”的原则,根据销售误导问题性质、情节及损失程度,综合考虑社会影响,在摸清 事实的基础上,根据相关人员承担的责任予以追究。第七条 保险公司进行销售误导责任追究,可以根据公司实际,综合采取纪律处分、组 织处理和经济处分等多种方式。其中,纪律处分由轻到重依次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 、撤职、留用察 看、开除。第八条 对销售误导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属于公司员工的,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追究其责 任;属于非员工的营销员,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其责任。对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7、追究标准不应低于对同一行为的间接责任人的追究标准。第九条 对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间接责任,参照以下标准进行追究:(一)因销售误导问题受到监管部门限制在全国或者某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业务 范围、责令停止接收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行政处罚的,或者系统内一年内发生 1 起 及以上因销售误导原因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且响应等级为一级响应的;或者发生 3 起及 以上因销售误导原因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且响应等级为二级响应的,应当对总公司相关 部门负责人降级(职)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记过以上处分,主要负责人警告以上处分。(二)总公司本级一年内因销售误导问题受到监管部门 3 次及以上监管谈话、监

8、管函 或者其他监管措施,或受到监管部门 1 次及以上警告或罚款行政处罚的,应当对总公司相 关部门负责人降级(职)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记过以上处分。(三)系统内一年内因销售误导问题受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监管谈话、监管函或者 其他监管措施达到一定数量时,应当对总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的具体标准由各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规定。第十条 对人身保险公司分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间接责任,参照以下标准进行追究:(一)分公司辖内各机构一年内因销售误导问题受到监管部门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 止接收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行政处罚,或者一年内发生 1 起及以上因销售误导原因 引发的重大群体性

9、事件且响应等级为二级及以上响应等级,或者一年内发生 3 起及以上因 销售误导原因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且响应等级为三级响应的,应当对分公司相关部门负 责人降级(职)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记过以上处分,主要负责人警告以上处分。(二)分公司本级一年内因销售误导问题受到监管部门 3 次及以上监管谈话、监管函 或者其他监管措施,或受到监管部门 1 次及以上警告或罚款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分公司相 关部门负责人降级(职)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记过以上处分。(三)分公司辖内各机构一年内因销售误导问题受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监管谈话、 监管函或者其他监管措施达到一定数量时,应当对分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进 行责

10、任追究。责任追究的具体标准由各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规定。第十一条 对人身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及以下层级机构经营管理人员的间接责任,参照 以下标准进行追究:(一)中心支公司辖内各机构一年内发生 1 起及以上因销售误导原因引发的重大群体 性事件且响应等级为三级及以上响应等级的,应当对中心支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降级(职) 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记过以上处分,主要负责人警告以上处分。(二)中心支公司本级一年内因销售误导问题受到监管部门 2 次及以上监管谈话、监 管函或者其他监管措施,或受到监管部门 1 次及以上警告或罚款行政处罚的,应当对中心 支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降级(职)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记过以上处分。(

11、三)中心支公司辖内各机构一年内因销售误导问题受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监管谈 话、监管函或者其他监管措施达到一定数量时,应当对中心支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分管 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责任追究的具体标准由各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规定。第十二条 其他因销售误导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系统性风险的情形,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根据损失和危害程度比照上述标准进行责任追究。第十三条 实行事业部制管理、集中化管理或者业务条线管理的保险机构,根据权责对 等的原则,按照上述标准,追究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相关经营管理责任人的间接责任。第十四条 对负有业务管理、流程制约、审计监督等间接管理责任的其他间接责任人的 追究,由各保险

12、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标准进行追究。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应当从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一)因销售误导问题受到监管部门监管谈话、监管函、其他监管措施或者行政处罚, 未及时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导致销售误导问题反复发生的;(二)因销售误导问题引发系统性风险或重大群体性事件,造成的社会影响特别恶劣, 后果特别严重的。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一)负有间接管理责任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间接责任人事前发现了销售误导行为 并履行了相应职责,如采取措施纠正和制止违规行为、提出反对意见,或者主动向上级机 关、监管部门反映、举报违规问题等。(二)发生因销售误导问题引发

13、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后采取措施主动平息事件,积极化 解纠纷,有效控制事态恶化,降低或消除负面影响的。(三)有其他可从轻、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事项的。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应当由上级机构研究决定。各人身保险公 司总公司应当明确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具体标准和程序。第十七条 各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在本指导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公司实际,制定销售误导内部责任追究办法,指定销售误导责任追究的承办部门,明确对各类销售误导问题进 行责任追究的标准、范围、对象和程序。各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应于 2013 年 2 月 1 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销售误导内部责任追 究办法。第十八条 人身保险

14、公司发生销售误导问题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应当于问责情形发生 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责任追究。第十九条 各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应于每年 4 月 1 日前向中国保监会上报销售误导年度 责任追究报告,汇总报送系统内上年度销售误导责任追究情况。各人身保险公司分公司应 于每年 4 月 1 日前向当地保监局报送分公司销售误导年度责任追究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上年度发生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事项及责任追究的具体情况。对 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应当在报告中特别说明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追 究责任的原因、处理流程,并附相关审批文件。第二十条 本指导意见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一条 本指导意见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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