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微型金融机构存在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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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我国微型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文/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研究发展部 李慧杰 摘 要:小额信贷是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一种成功的扶贫方式和金融发展手段。微型金融机构作为小额信贷的主体,已经成为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的重要动力,其可持续发展也成为全世界普遍关注的问题。本文就我国微型金融机构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详细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议。关键词:微型金融机构 小额信贷 金融创新Abstract: Micro-credit is recognized generally by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as a successful mean of poverty alle

2、viation methods and financial development. As the main body of micro-credit, Micro-financial institutions (MFIs) have become the important drivers to promote the rural economy, and more and more concern around the world has been paid on thei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In this paper, we anlysized deta

3、iledly the problems about the development of MFIs in our country, and then gave some suggestions.Key words: MFIs Micro-credit Financial Innovation微型金融机构,也称小额信贷机构,主要是指为社区居民或者农户个体提供小额信贷等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小额信贷是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一种成功的扶贫方式和金融发展手段,以城乡低收入阶层为服务对象,旨在通过金融服务为贫困农户或微型企业提供获得自我就业和自我发展的机会,促进其走向自我生存和发展。小额信贷最初作为一种扶贫手

4、段在发展中国家兴起,带有很强的福利性质。目前,微型金融机构已经成为推动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动力,其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全世界普遍关注的问题。本文就我国微型金融机构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从宏观外部层面和微观主体层面进行详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发展建议。一、我国微型金融机构现状我国微型金融机构是伴随着小额信贷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小额信贷开始于上世纪90年代初期,首先是从贫困农村开始的。1993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借鉴孟加拉乡村银行小额信贷模式(GB模式),利用国外机构提供的贷款和国内专项扶贫资金,分别在河南、河北、陕西等省进行试点,取得了成功。根据项目的宗旨和目标、资金来源组织机构,

5、目前中国微型金融机构大体可分为四大类型:第一类主要以探索我国小额信贷服务和小额信贷扶贫的可行性、操作模式及政策建议为宗旨,以国际机构资助为资金来源,以民间或半官半民组织形式为运作机构的小额信贷试验项目。第二类主要是借助小额信9贷服务这一金融工具,以国家财政资金和扶贫贴息贷款为资金来源,以政府机构和金融机构(农业银行)为运作机构的政策性小额贷款扶贫项目。第三类,农村信用社根据央行信贷扶持“三农”的要求,以农信社存款和央行再贷款为资金来源,在地方政府的配合下开展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在扶持贫困的伟大工程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第四类,2005年5月31日,央行召开了小额信贷试点工作座谈会,

6、很快诞生了商业小额贷款公司这类前所未有的“准金融机构”。按照央行的规定,商业小额贷款公司不是银行,它依托民间资金,以服务“三农”,支持农村经济发展为重点,为农户提供小额贷款的机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捐赠资金或单一来源的批发资金形式,不吸收存款,不跨区经营,股东最多不超过5个、贷款利率可由借贷双方自由 协商。截至2010年6月底,全国微型金融机构机构数量达到1,940家,从业人员超过15,000人,贷款余额1,248.9亿元人民币,其中,短期贷款余额1,234.9亿元。从贷款对象看,2010年6月底微型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余额758.6亿元,单位贷款余额487.2亿元,资金主要投向私营企业及个体经

7、济、农业、工业和商业等。 1总体看,我国农村微型金融实践模式设计大体存在以下三种基本类型:1)公司+“村银行模式”十农户,如山西“平遥”模式;2)正规金融机构+“乡村银行模式”十农户,如农信社模式;3)扶贫协会、资金互助合作社等十“乡村银行模式”+农户,如河北“易县”模式和陕西“商洛”模式,基本上都在借鉴GB模式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改良运作的。二、存在的主要问题经过短短十几年的发展,微型金融机构在服务于农村信贷市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方面取得1 数据来源:人民银行。巨大成功,但与此同时也暴露了很多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得到解决,无疑会成为小额信贷进一步发展的障碍。以下本文从宏观外部层面和微观主体层面

8、来详细分析目前我国微型金融机构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宏观外部层面分析1、社会对小额信贷认识不足微型金融机构在扶贫与发展领域虽然得到了广泛的认同和运用,但是其服务对象、定位、性质和发展前景都还不是很明确。不同组织和机构基于不同的发展理念,对小额信贷的认识和定位也有很大的差异。有的(可能是大多数)以为贫困者提供金融服务(进而是规范的可持续的金融服务)为目标;有的则把小额信贷作为一种资源(资金)管理和利用的手段与方法,以实现其不同的发展目标。小额信贷不应该是一个理论上划定的框框,比如只对贫困人口、只在某一区域提供某种或某几种服务。在许多国家最初发展小额信贷的时候都出现过这种理念上的误区,而

9、理念上的局限只会使小额信贷行业的路越走越窄。对投资者来说,更多的是关注公司的当前盈利能力和长远发展前景。如果没有长远的发展前景,微型金融机构是很难吸引投资者进行投资的。而事实上,缺乏明确的发展前景正是微型金融机构面临的主要问题。2、相关法律法规缺失虽然小额贷款一直都存在,但是我国目前对发展非政府组织小额贷款还处于摸索试点阶段,还缺乏一整套法律框架来界定微型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缺乏对微观金融机构的明确法律定位,没有正式的程序和规章来确定谁是小额贷款机构。对于微型金融机构,由于严格限定为“只贷不存”的公司,导致微型金融机构不属存款类金融机构,现行的商业银行法是不能覆盖微型金融机构,但同时既依托于公

10、司法,又在公司法中无章可循,作为一类经营特殊产品10的公司,在现行的公司法中,没有对涉及贷款类业务的公司规定。而另一方面,其虽不接受公众存款,但经营金融业务,业务和运作与一般的工商企业又有很大的不同。这些法律和政策规定的空白,无疑增加了微型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由于欠缺明确的法律地位,微型金融机构面临极高的风险,因此让新成员和投资人(慈善和商业)望而退却。同时,由于我国专业微型金融机构不能取得合法的金融机构地位,因而不能吸收存款,直接筹资能力有限,更多的是依靠外部管理层的资金支持,如政府扶贫贷款、外部无偿援助等等。3、监管问题尽管正式的小额贷款机构监管体制是存在的,但是各个部门的监管范围和权力并

11、没有进行明确,这就造成了我国目前系统的监管框架无法对非政府组织小额贷款进行实施有效的监管。在实践中,就出现了多部门的多头监管,进而造成监管的真空。下一步的试点如果没有一个监管框架,没有明确的指引,工作也很难开展。同时由于微型金融机构本身的性质上也存在争议,使得目前的分业监管构架很难对其有效监管。4、信用环境问题长期以来,社会信用问题未被重视,信用体系建设滞后,而农村市场信用缺失尤为严重,农户信用体系建设尚不完善,严重制约了我国信贷市场发展。农户资信状况的评定是确保微型金融安全运行的第一环节。而目前我国还没有科学统一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比如一些信用社在对农户信用等级评定时,仅考核农户是否有欠贷和

12、村组提留及税费的情况,没有考察农户的资产情况、信用及道德水平;而且个人信用资料难以收集,缺乏完整的参考资料,导致信用评级缺乏依据,从而导致对客户借款的激励约束严重不足;再者少部分人的信用意识低下,信用缺失严重,在小额信贷缺乏贷款担保的情况下,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容易产生。此外,目前微型金融机构缺乏足够的风险评估技术和人才,对农户贷款的授信额度、期限、担保品等存在较大随意性,并没有科学的评判标准。这些都严重制约了微型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二)微观主体层面分析1、企业自身产权配置不明晰产权配置不明晰,是我国微型金融机构自身存在的首要问题。小额信贷作为一项服务于低收入群体的金融活动,需要一个具有独立性

13、和长远目标的组织机构来运作。这就要求微型金融机构的产权关系必须明晰,所有权和经营权配置合理,这些都是微型金融机构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先决条件。而我国多数微型金融机构都依附于政府部门或与政府有关的机构,大多凭借捐助资金建立,机构的经营者并非最终产权的所有者,机构存在“所有者缺位”的问题。产权关系不明晰使得激励约束不足,一方面可能导致管理的低效率、机构缺乏创新意识、产品设计单一以及经营者的道德风险行为,很难保证机构的自主经营和自我发展;另一方面,财务软约束使得机构不能自负盈亏,自控风险,同时也导致政府的支出大大增加,易引发财政赤字。2、资金来源单一农村信用社是小额信贷的一个主要力量,但是其除了自身资金

14、外外,很大一部分依靠中央银行再贷款。尽管农村经济需要政府进行大力扶持,但同时也要考虑道德风险,不能完全依靠央行发放再贷款,需要寻求新的办法。要逐步建立一个机制,促使从农村出去的资金再流回农村。而小额信贷公司是由企业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的,注册资金一般在几千万元至一亿多元不等。现有的小额信贷试点中规定其只贷不存,不能吸收低成本的储蓄来扩展自己的业务,也不能从银行获得商业性贷款用于小额信贷,被允许的资金来源只能是捐赠、再贷款、自11有资金等。当其放贷规模达到一定程度后,易出现资金“瓶颈”的问题。在资金供求不足的矛盾下,微型金融机构向正规金融机构寻求贷款时,由于较高的贷款利率也会产生利

15、率风险,从而使微型金融机构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所起的作用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经营难以为继,规模也难以扩大。3、产品结构单一小额信贷产品是面向贫困和低收入人群的,因此,了解其金融需求,设计适合他们需要和特点的金融产品对于提高金融资源的使用效率和还款率具有重要意义。只要金融产品适合其需要,贷款者不会首先考虑贷款利率的高低,而是考虑这笔金融产品的可得性与否。我国的微型金融主要借鉴GB模式,提供的信贷产品大多是整贷零还,产品设计单调,无法根据客户的需要设计信贷产品,缺乏根据中国国情和市场需求的特点进行的产品、机构创新。而且,金融产品服务的品种也有待多样化,可尝试提供结算支付、微型保险等业务。4、机构经

16、营规模较小目前,我国多数非金融微型金融机构现有的规模都比较小,一般来说一个机构的目标客户仅有100多家,与国际上成功的微型金融机构相比相差甚远,无法形成微型金融服务的规模经济。而且很多非金融的微型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尤其是政府机构)都是临时从其它单位抽调而来,往往并不具有金融方面的专业知识,而且自身的工作任务都比较重,这种人员不稳定和业务水平偏低的现象极大的影响了农户获取微型金融服务的信心和积极性,成为影响微型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不利因素。5、利率结构单一且缺乏弹性现行贷款通则规定,微型金融机构或者民间资本贷款利率不能高于同期同档次人民币基准利率的4倍利率。如果微型金融机构只能发放价值较低的贷款,那么一定会面临着高昂的运营成本。利率上限的设定限制了微型金融机构通过利率来调节自身经营,不仅会使现有的微观金融机构举步维艰,而且也可能打击新的微观金融机构进入市场的积极性。小额贷款的存在是为那些不能通过传统资本市场的获取资金的需求者提供金融服务,因为这种服务是建立在需求之上的,利率应该是一种调节供应的有效工具。此外,如果微型金融机构接受较多商业化的资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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