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合同验收制度的逻辑关系

上传人:精****档 文档编号:43464270 上传时间:2018-06-06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23.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政府采购合同验收制度的逻辑关系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政府采购合同验收制度的逻辑关系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亲,该文档总共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政府采购合同验收制度的逻辑关系》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政府采购合同验收制度的逻辑关系(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政府采购合同验收制度的逻辑关系谷辽海【关键词】公共财政【全文】政府采购合同的验收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中标、成交供应商履行合同标的物情况 的检查和审核,以鉴定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质量,审验是否符合政府采购合 同的要求和法定标准,是当事人分清法律责任、进行有效索赔、理赔的重要依据。 众所周知,合同验收制度是合同成立后履行过程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在政府采购 合同还没有成立之前不可能存在验收。然而,我国的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却颠倒了先 后秩序,将验收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前,安排在政府采购合同这章节之前, 从而使法律条款和章节之间失去了应有的平衡和逻辑联系。不过,值得一提的是

2、, 政府采 购法毕竟弥补了我国招标投标法在公共采购合同验收制度方面存在的缺位。现在,笔 者就我国政府采购法验收制度本身进行一些具体分析。 政府采购法在合同验收方面没有区分运动员和裁判员之间的关系。根据我国法律,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进行履约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 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我国政府采购法关于采购合同验收制度的所有法律规定,其中, 我们看不到采购人员和验收人员之间的相互监督和相互制衡。倘若采购人员与供应商之间串 通一气,给采购人提供质次价高的货物、服务和工程,或者对采

3、购合同的标的物进行调“包” ,将不为任何人所知,受到损害的将是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其后果也就不堪设想。为避免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黑箱操作,非常有必要建立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监督制度。 国际上实施政府采购制度的国家和地区,都建立有非常严格的采购合同监督管理制度, 都设有专门的章节或实施细则,明确验收主体、验收标准、验收程序等内容,以规范公共采 购合同的验收行为,要求必须具有公正的第三方验收程序规则,要求主要验收人员不得为原 先的采购人员,以避免串谋。然而,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验收可以由采购人委托的采 购代理机构进行,也可以由采购人自己进行,法律没有规定验收过程中利害关系人必须回避。 而采购代理

4、机构也就是招标公司和政府采购中心,前者生存法则就是获取更大的利润,不可 能为了公共利益而牺牲私利。后者虽然与前者截然不同,但也不可避免会存在着采购过程中 的利益冲突。据笔者了解,实践中的验收工作也通常是由原先的采购人员或采购代理机构进 行。但是,更多的还是由采购人员自己进行,没有中立的第三者对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接收、 查验制度。 现行法律对采购合同验收责任不明确。招标公司通常将大笔的采购业务承揽到手后, 只负责代理授标之前的采购工作,赚取名目繁多的代理费用之后,一般来说,也就不再管政 府采购合同标的物是否严格按采购合同交付。而政府采购中心与采购人之间往往也不签订具 体的采购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

5、,完成了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前的程序工作后,基本上也就 不管采购合同履行情况。因此,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之间在验收问题上相互扯皮、推卸责 任的现象在实践中普遍存在。 现行法律未明确财政部门对合同验收争议享有主管权。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 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 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也可以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从法律规定的内容来看,财政部门只负责 处理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前供、采双方之间所发生的争议。采购合同正式签署后,现行法律 已经明确排除了财政部门对争议的行政主管权。在此情况下,合同履约纠纷不应该由行政主 体受理。然而,实践中财政部门处理

6、的案件比比皆是。例如,年月,广西金展电 脑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参加了南宁市争创联合国人居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采购的电 脑的投标,并被确定为中标人。但该公司所提供的货物中有部分零部件非戴尔公司原产即不 符合出厂标准而戴尔公司也不负责保修。为此,南宁市政府采购管理处年月 日对这起采购人投诉供应商的案件作出违约罚款和没收保证金的处理决定。笔者认为, 当地的政府采购主管机关显然是违反了我国法律对行政主管权、行政处罚权等责任法定的基 本原则。 综上所述,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采购合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时, 应该及时对合同标的物进行检查和审核。这对于采购人来说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项义务。 世界各国

7、的公共采购法律一般都明确规定,采购人有权对标的物进行验收,与此同时,必须 建立健全严格的采购合同监督管理制度。如果发现标的物与采购合同不符,采购人就要查明 不符的原因,并根据不符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救济措施。由于现行法律规定政府采购合同为 民事合同,适用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因此,书面的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采购人与供应 商之间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财政部门对于这一类争议就不再享有行政主管权和行政 处理权,更没有行政处罚权力。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采购人拒绝对供应商提供的采购对象进行 验收而引发的争议,严格上来说,是属于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民事纠纷,而非行政争 议。故行政主体受理和处理这样的案件目前还是存在着法律障碍,有待于我国政府采购的立 法机关今后做出明确的法律规范。 (25)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它办公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