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边保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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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香港科大研究开发有限公司香港科大研究开发有限公司 香港 九龙 清水湾 香港科技大学 新翼 3楼 电话: (852) 2358-7911 传真: (852) 2358-2751 双边保密协议双边保密协议 本双边保密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之“生效日期生效日期”为: 年 月 日“协议协议”双方: ,办事处位于 (以下简称“ ”)(根据文 中所述,可视为资讯“披露方披露方”或“接收方接收方”); 及 香港科大研究开发有限公司香港科大研究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香港九龙清水湾香港科技大学(以下简称“开发公 司开发公 司”)(根据文中所述,可视为资讯“披露方披露方”或“接收方接收方”); “ ”及“开发公

2、司开发公司”以下统称“双方双方”。 “双方双方”同意以下各项: 1. 根据本“协议协议”,“机密资料机密资料”包括所有由“披露方披露方”以各种形式披露给“接收 方接收 方”的资讯。“机密资料机密资料”的披露形式包括但不止于用文字、图形、机读或其他实 质形式表现。“机密资料机密资料”也包括“披露方披露方”以口述或视像等非实质形式表达并披 露给“接收方接收方”的资讯。“机密资料机密资料”更包括任何一方的产品的机读(如软件程 式)模型或设计(如 RTL 程序)等(以下简称“设计设计”),不论其有否被标示为 绝密或机密。若“设计设计”是在加密后才披露给“接收方接收方”的,“接收方接收方” 同意不尝试以

3、解码、逆向工程、逆向编纂或其他方法解读经加密的资讯。“双方双方” 同意“披露方披露方”不保证该“设计设计”跟“披露方披露方”现有的或将来的任何产品以完全相 同的方式运作。 本“协议协议”所指经披露之具体“机密资料机密资料”如下所述: 2. 本“协议协议”仅适用于在上述“生效日期生效日期”或之后所披露之“机密资料机密资料”。“接收 方接收 方”在“生效日期生效日期”起五(5)年内,有责任保障本“协议协议”内所介定披露之资料 的保密。 1/43. “接收方接收方”在未获“披露方披露方”之书面授权前,不得将“机密资料机密资料”披露予第三方 个人、公司或其他实体。“接收方接收方”需以保障本身内部机密的

4、程序(不低越常规 合理的资料保密程序)保障“披露方披露方”所提供的“机密资料机密资料”,以防止在未经资 料“披露方披露方”书面同意而分发或公布有关的“机密资料机密资料”。“接收方接收方”同意,若 未与“披露方披露方”订立协议商定其他用途,则“机密资料机密资料”仅用作评估用途。“接 收方接 收方”仅有责任保护上文第一段所载由“披露方披露方”披露之“机密资料机密资料”。 4. 本“协议协议”之责任不适用于以下情况之任何机密资讯: 4.1 非因“接收方接收方”违反本“协议协议”即可公开获取之资讯; 4.2 “接收方接收方”从第三方以正当方式接收而无须受保密性限制; 4.3 由“接收方接收方”独立开发

5、; 4.4 “接收方接收方”于首次从“披露方披露方”接收该相同资讯前已知悉该资讯; 4.5 资讯由“披露方披露方”披露予第三方而无须受保密性限制; 4.6 “接收方接收方”获“披露方披露方”批准披露该资讯; 4.7 “接收方接收方”在履行法庭、行政机关或其他政府机构颁令或要求时披露该资 讯,然而“接收方接收方”与此同时也要合理地尽力并迅速以书面形式向“披露 方披露 方”通告此情况,让“披露方披露方”为该资讯寻求保护令或是避免或限制此披 露的情况。 5. 本“协议协议”中的保密条文并不能诠释为限制任何一方,在不使用另一方的“机密 资料机密 资料”,独立开发或获得任何产品。 6. 除本“协议协议”

6、特别指出者外,“双方双方”同意所有“机密资料机密资料”均以最原本的版本 披露,而“双方双方”并未在本“协议协议”下对任何经此披露或因此而使用的“机密资 料机密资 料”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本“协议协议”或经此披露的“机密资料机密资料”概不构 成“披露方披露方”对“接收方接收方”就未有侵犯任何专利权或其他第三人之权利的任何表 示、保证、担保或劝诱。本“协议协议”概无保证或表示经此披露的“机密资料机密资料”之 准确性、完整性或其技术或科学水平。在不限制上述之一般性条文下,“双方双方” 概无表示或保证经本“协议协议”披露的“机密资料机密资料”之可商售性或对某种特定用途 的适用性。“披露方披露方”

7、保证有权根据本“协议协议”披露有关资讯,而此等披露并无 违反“披露方披露方”所签署的任何协议或规限。 7. “接收方接收方”须应“披露方披露方”要求,立即将“披露方披露方”提供之任何及所有书面或样 本格式之“机密资料机密资料”交还“披露方披露方”,“接收方接收方”并须将持有之所有文件副本 或载有“机密资料机密资料”之磁盘销毁,惟“接收方接收方”仅可保留一份副本,以作存档。 8. 除本“协议协议”特别指出者外,本“协议协议”之任何内容: 8.1 均不得诠释为任何一方向另一方转让、有意或有迹象转让知识产权及所有 权。 8.2 均不得诠释为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协议”取得另一方知识产权之任何特许。 8

8、.3 均不得诠释为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协议”承担从另一方购买任何服务或项目 之义务。 8.4 均不得诠释为“双方双方”旨在建立任何代理或合作关系,但承认本“协议协议” 之目的允许“双方双方”对此类关系之某种形式进行评估。 2/49. 对本“协议协议”之所有增补或修订均须以书面形式作出,且须由“双方双方”签署。 10. 本“协议协议”当受制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特区香港特区”) 法律,并据此而诠释。本“协议协议”于定立时并没有参考“香港特区香港特区”法律之条文 及准则中可能有的互相抵触之条例。凡因本“协议协议”或与本“协议协议”有关的争 议、争执或索偿,违约、终止或“协议

9、协议”无效等,均应通过仲裁解决。仲裁按目 前有效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指定仲裁员的机构是际 仲裁中心,并只用一名仲裁员仲裁。仲裁地点在香港的际仲裁中心。仲裁程 序使用的语言应为英文。 由 由 及其代表签署 由香港科大研究开发有限公司及其代表签署 由香港科大研究开发有限公司 及其代表签署 及其代表签署 签名: 签名: 姓名: 姓名: 职衔: 职衔: 日期: 日期: 3/4确认确认 我们乃本“协议协议”中项目的首席研究员。在细阅本“协议协议”后,我们均同意根据本“协 议协 议”之各项条文进行有关之工作。我们也同意确保所有参与与本“协议协议”有关工作之工 作人员均获通告其据本“协议协议”所负的义务。 签名: 签名: “ ”首席研究员 “开发公司开发公司”首席研究员 姓名: 姓名: 职衔: 职衔: 日期: 日期: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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