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关于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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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潮府201715 号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关于 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用地的若干 措施 (潮府201528 号)有效期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潮州新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 2017 年度第 3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将关于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用地的若干措施 (潮府201528号)的有效期延长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并将文中“市行政服务中心”修改为“市政务服务中心” 。现将修改后的文本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关于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用地的若干措施 2 潮州市人民政府 2017 年 4 月 5 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2、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潮州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潮部队,中央、省驻潮各单位,各人民 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 4 月 5 日印发 3 关于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用地的若干 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三个定位、两个率先 ”的要求,积极实施市委、市政府的“产业倍增”工作战略,加快促进经济与产业的转型升级,做大做强我市经济总量,特制订我市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用地的若干措施。 一、指导思想 以“民营企业服务年”活动为契机,突出产业倍增效益,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推动经济提速增效,营造优质高效的发展软环境,搭建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平

3、台,培育壮大现代服务业,增强产业创新能力,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推动我市经济跨越式发展。 二、鼓励投资导向 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符合国家和省战略性新兴产业范围的项目,在我市投资总部经济、研发中心、会展中心、大型专业市场、五星级酒店的,不论内外资,只要符合投资规模大(五星级酒店客房数应在 300 间以上;其他项目用地面积应在 100 亩以上) 、环境污染小、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可享受本措施的优惠政策。 三、土地优惠及项目奖励措施 (一)符合省优先发展目录和集约用地条件的战略性新兴 4 产业工业项目,经市政府批准认定的总部经济、研发中心、会展中心、大型专业市场、五星级酒店项

4、目所需的建设用地,在确定公开出让的底价时,以我市市区基准地价标准为基础,根据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进行评估,招拍挂底价可按该宗地评估地价的 70%执行。 上述项目所需建设用地,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和消防安全要求、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容积率不超过 3.5)的,不再增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除工业用地外的其他用地,符合城市规划,经批准增加容积率的,按照土地出让时的标准补缴增加部分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为支持大型专业市场、会展中心等的建设,可在项目用地范围内按城市规划安排一定数量的经营性住宅用地,与项目总用地一并招商后分别公开出让,在用地出让时明确

5、住宅用地的面积和范围。住宅用地面积应控制在该项目用地总面积的 15%以内。 四、提供优质服务 (一)设立审批绿色通道。项目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各服务窗口实行“一站式”办公、 “一条龙”服务,推行网上办公、并联审批。审批程序从简从快,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二)对投资规模大、税率高和社会效益好的项目,在不违反国家政策和市场原则的前提下,实行一事一议。 (三)应缴交的其它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经营服 5 务性收费,凡收费标准有浮动幅度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收费。大型专业市场、会展中心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参照我市产业转移园入园企业相关办法进行减免。 五、项目管理要求 (一)享受优惠地价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和土地权属。土地用途确需改变的,由市人民政府收回后进行公开出让;土地使用权若需转让但不再符合本文鼓励投资的项目,应先补缴价款差额(即原市场评估价格-原取得用地的地价) 。 (二)项目须按照规划部门出具的用地规划条件进行开发建设,并在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开工建设和竣工,方可按照本措施享受优惠政策。 六、其他 (一)饶平县可参照本措施执行。 (二)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1 年 12 月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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