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基本菜田保护建设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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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包头市基本菜田保护建设管理条例包头市基本菜田保护建设管理条例包头市基本菜田保护建设管理条例(2006 年 11 月 30 日包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7 年 4 月 3 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2007 年 5 月 8 日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25 号公布 自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本菜田的保护、建设和管理,稳定基本菜田面积,保障蔬菜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

2、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菜田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基本菜田是指根据本市城乡居民对蔬菜的需求,专门用于商品蔬菜的生产、科研、教学、技术推广和良种繁育的农用地。第四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菜田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基本菜田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旗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菜田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国土资源、发展与改革、财政、水利、规划、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基本菜田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第六条

3、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菜田的义务,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菜田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第二章 划定第七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菜田作为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一项基本内容,明确其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基本菜田保护区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基本菜田保护区应当包括已经建立的商品菜田、新建的常年蔬菜专业用地、蔬菜科研、教学、示范、良种繁育用地和后备菜田。基本菜田应当在基本农田中划定。第九条 划定基本菜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土壤适宜种植蔬菜;(二)排灌畅通;(三)交通便利;(四)附近无影响

4、蔬菜品质的污染源。第十条 基本菜田应当达到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标准。第十一条 基本菜田面积应当以城市常住人口数量为依据,按照人均不低于 0.07 亩的标准,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步核定,保持基本菜田总面积的动态平衡。第十二条 旗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基本菜田保护区规划负责划定基本菜田和后备菜田的面积、区域,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区域确定基本菜田的等级。第三章 保护建设管理第十四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逐级建立基本菜田管理档案,并抄送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设

5、置统一的基本菜田保护标志。第十五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扶持基本菜田建设:(一)将基本菜田建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财政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不低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重点用于扶持基本菜田基础设施建设。(二)制定补贴政策,支持新的蔬菜保护地建设和无公害蔬菜生产。(三)建立蔬菜生产风险基金,用于蔬菜生产者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补贴。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六条 在建立基本菜田保护区的地方,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菜田保护责任书。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占用基本菜田。基本

6、菜田被依法占用后,应当按照不少于被占用基本菜田面积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开发新菜田。第十八条 经批准占用的基本菜田,闲置一年以上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继续作为基本菜田。第十九条 征收基本菜田的,必须依法交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规定制定不同等级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收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要上缴市财政,作为扶持基本菜田建设预算资金来源。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使用,由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计划,报市人民政

7、府批准。第二十条 在基本菜田内或者周边地带施工的建设单位,开工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基本菜田的基础设施。因施工导致基本菜田的种植条件恶化或者影响基础设施发挥正常功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期内给予补偿和修复。第二十一条 旗县区人民政府根据保护基本菜田的需要确定基本菜田防护区,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二条 在基本菜田防护区域内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有可能污染基本菜田的工程项目。已建工程项目对基本菜田构成污染的,必须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进行限期治理或者转产、搬迁、关闭,并依法向蔬菜生产者赔偿经济损失。第二十三条 蔬菜生产者应当施用经过发酵无害化处理的农家肥,合理使用化

8、肥、农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基本菜田造成污染。蔬菜生产者不得使用未经处理或者处理后未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工业污水灌溉基本菜田,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污泥或者垃圾用作基本菜田的生产肥料。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基本菜田内从事下列活动:(一)损坏基本菜田基础设施;(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三)在基本菜田内擅自建窑、建房、建坟、采石、采矿、挖沙、取土、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四)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五)损坏基本菜田的其他活动。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交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

9、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并可处以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对被污染的蔬菜进行无害化处理。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三十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基本菜田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基本菜田保护区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法定范围和程序确定的基本菜田保护区域。(二)蔬菜保护地是指在露天不适宜蔬菜生长的季节,通过采用温室、温床、冷床、塑料棚等保护设备,创造光照、温度、水分、通风等适宜的小气候,种植蔬菜的菜田。(三)基本菜田防护区是指为保护基本菜田、防止环境污染,在基本菜田保护区外设定的防护区域。第三十二条 基本菜田保护区外常年专门用于种植蔬菜的耕地,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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