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政策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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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耕地占用税政策知识问答 2007 年 12 月 1 日,国务院公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于 2008 年 1 月 1 日正式施行。为认真贯彻执行新条例,做好新条例宣传工作,让广大纳税人了解耕地占用税政策和征管规定,增强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的自觉性,现将有关政策解答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修订的背景及必要性是什么?答:当前国家实施了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2006 年为进一步通过税收手段调节占地、加大保护耕地的力度,中央 1 号文件明确提出了“提高耕地占用税税率”的要求,同年 8 月,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

2、0631 号)中提出,要提高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加强征管,严格控制减免税。2007 年,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再次强调要严格保护耕地,并提出了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在此背景下,完成了耕地占用税条例的修订。修订条例的必要性:(一)有利于保护耕地资源,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我国人多地少,是一个耕地资源相对匮乏的国家。改革开放以来的 20 多年间,我国经济以较高速度发展,建设项目快速上马,城镇规模迅速扩大,伴随而来的是耕地资源的大幅度减少和粮食生产的严峻危机。耕地资源大幅减少,对国家粮食安全造成重大威胁。2003 年我国粮食产量降到了 1990 年以来的最低点,粮食供求形势严峻,确保粮食安全成为关乎国计民生

3、的头等大事。而粮食安全的关键,就是在于切实保护好宝贵的耕地资源。(二)有利于加强税收调控,防止乱占滥用耕地国务院于 1987 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原条例实施 20 年来,曾对保护耕地、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随后的近二十年内,我国经济经历了一个高速发展时期,当时规定的税率现在看来已明显偏低,耕地占用税保护耕地的作用日益弱化,调节职能的发挥也受到了制约。耕地占用税在用地成本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2006 年对全国 40 个重点城市的抽样调查显示,这一比例已均不到 1%。在当前国家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形势下,修订耕地

4、占用税条例,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势在必行且迫在眉睫。(三)有利于公平税负新条例,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范围。主要是统一内外资企业税收政策,实现公平税负,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新条例对原条例主要作了四个方面的修改:一是提高了税额标准,将现行条例规定的税额标准的上、下限都提高 4 倍左右。同时,为重点保护基本农田,新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还应当在上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再提高 50。二是统一了内、外资企业耕地占用税税收负担。三是从严规定了减免税项目,取消了对铁路线路、飞机跑道、停机坪、炸药库占

5、地免税的规定。四是加强了征收管理,明确了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三、耕地占用税的征税对象是什么?答:新条例对于征税对象有两层规定,一是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二是占用园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办法的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四、耕地占用税纳税人范围是怎样规定的?答: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

6、、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五、耕地占用税纳税人是如何确定的?答: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六、耕地占用税计税依据的确定原则是什么?答: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纳税人实际占地面积(含受托代占地面积)大于批准占地面积的,按实际占地面积计税;实际占地面积小于批准占地面积的,按批准占地面积计税。七、贵池区耕地占

7、用税区域分类和适用税额是如何规定的?答:根据省政府确定的耕地占用税区域类别划分范围和适用税额,区政府贵政秘200872 号文件规定我区执行两类标准:一是二类区域,指池州市区范围内的镇街道村;城区及所属村;区城关镇及所属村;区属其他建制镇及所属村。二是三类区域,指农业户口居民建房和除二类以外的其他镇街道村。适用税额:二类区域菜地每平方米33.75 元,其他应税耕地每平方米 26.25 元;三类区域菜地和其他应税耕地均为每平方米 18.75 元,从 2008 年 1 月1 日起执行。八、耕地占用税的减免税政策是怎样规定的?答:按照新条例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和安徽省耕地占用税

8、实施办法对减免税范围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一)减税范围1.农业户口居民在户口所在地经批准按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按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2.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 2 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二)免税范围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上述除农业户口居民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外,其他减征或者免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减征或者免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九、农田水利用地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征不征收耕地占用税?答:农田水

9、利用地(包括农田排灌沟渠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十、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答: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十一、耕地占用税的申报缴纳时间是怎样规定的?答: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规定,纳税人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到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级财政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农民建房占用耕地,在

10、用地计划落实到户时,由纳税人持有关证明到土地所属乡镇财政机关办理申报纳税。十二、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如何缴纳耕地占用税?答: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 2 年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原因损毁耕地耕种,比照临时占用耕地情况,由造成污染、塌陷的单位或个人缴纳耕地占用税。2 年内未恢复耕地原状的,税款不予退还。十三、耕地占用税由哪个机关征收?答:根据省政府规定,耕地占用税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用地审批权限,耕地占用税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同级

11、财政部门负责征收。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由省财政厅负责征收。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同级土地管理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建立耕地资源及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十四、土地管理部门的协税、护税义务是什么?答:根据新条例和省政府皖政200836 号文件的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财政机关。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十五、耕地占用税税收管理的法律依据有哪些?答: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安徽省耕地占用

12、税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十六、以前年度欠缴的耕地占用税如何征收?答:区财政局将组织各镇街道财政所对辖区内近 3 年来(2005 年2007 年)耕地占用税征收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查实未征、少征的耕地占用税税款,按照“谁用地谁纳税”的原则,纳税人主动缴纳的,可按原标准执行,否则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依法处理。(农村财政管理局)耕地占用税政策解答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经颁布实施,为了贯彻好相关政策,进一步明确征纳双方各自的责任义务,现就征占耕地涉税事宜解答如

13、下:一、新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从什么时候执行?答:新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已于 2007 年 12 月 1 日经国务院批准,并以第 511 号令发布。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1987 年 4 月 1 日国务院发布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二、现行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原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在内容上有何差异?答:现行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原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在内容上作了四个方面的修改。一是提高了税额标准,现在将税额标准提高了 4 倍,税额分别为 5-25 元/m2;6-30 元/m2;8-40 元/m2;10-50 元/m2。二是统一了内外资企业耕地占用税税收负担。三是从严规定了减免税项

14、目,取消了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等占地减免税规定。四是加强了征收管理,明确了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其征收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三、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那些?答:耕地占用税征收范围包括:耕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四、新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界定的耕地是什么?答: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耕地中还包括南方宽度 1 米,北方宽度 2 米的沟、渠、路和地坎(埂),临时种植

15、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等的耕地,以及其他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五、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如何界定?答: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缴纳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应主要依据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认定。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用地人的,用地人为纳税人;审批文件中未标明用地人的,应要求申请用地人举证实际用地人,实际用地人为纳税人;实际用地人尚未确定的,申请用地人为纳税人。占用耕地尚未经批准的,实际用地人为纳税人。六、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如何核定?答: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核

16、定的主要依据是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必要时应实地勘测。纳税人实际占地面积(含 受托代占地面积)大于批准占地面积的,按实际占地面积计税;实际占地面积小于批准占地面积的,按批准占地面积计税。七、那些占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答:有下列情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一)军事设施占用耕地。(二)学校占用耕地,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以及特殊教育学校。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三)幼儿园占用耕地,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或者备案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四)养老院占用耕地,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设立的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五)医院占用耕地,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院内专门用于提供医护服务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医院内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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