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业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目的为加强工业用火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大庆石化公司所属各单位,包括在公司范围内所有从事项目建设、改扩建、检修、维修作业的外来施工队伍3. 职责3.1 甲、乙方监护人的职责:3.1.1 应持有“用火作业票”第三联,对“用火作业票”中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发现制定的措施不当或落实不到位及未按“用火作业票”规定用火等情况,立即制止用火作业 ;3.1.2 对用火现场负责监护,用火作业期间不得擅离现场如发生火灾要立即扑救并报警3.2 用火人的职责:3.2.1 应持“用火作业票”第二联作业,做到“四不用火, ”即“用火作业票”未经签发不用火;“用火作业票”提出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用火;用火部位、时间与“用火作业票”不符不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用火;3.2.2 出现异常或监护人提出停止用火时应立即停止用火;3.2.3 对于强行违章用火的指令有权拒绝;-2-3.2.4 用火作业结束应清理现场,不得遗留火种3.3 项目负责人的职责:用火项目负责人(由车间领导指定)对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主持和参与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3.4 用火分析人的职责:用火分析人应对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分析报告单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3.5 车间安全员的职责:负责对特殊工种资质的审查,负责分析报告单数据的确认和填写,负责用火作业票的管理,检查监督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3.6 批准人的职责:各级用火作业的批准人在审批用火作业时,必须到现场了解用火部位及周围环境,审查《用火作业票》上的所有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用火作业3.7 施工作业负责人的职责:负责施工作业风险措施的制定和风险削减措施的落实4.内容与要求4.1 生产用火:指锅炉、加热炉、焚烧炉等生产性设备用火,此类用-3-火安全管理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4.2 固定用火:指在生产厂区内的安全地带经常有明火作业此类作业场地称为固定用火区固定用火区域的审定由固定用火申请单位向区域所在单位安全部门提出申请,对设置的固定用火区域进行风险评价并制定相应安全措施,画出固定用火范围平面图,经区域所在单位安全部门审查,单位(厂、处级)主管领导签字后,报公司安全部门审批。
固定用火区域审批有效期不超过一年固定用火区必须具备:1.边界外五十米范围内不准有易燃易爆物品;2.制定固定用火区域管理制度,指定防火负责人;3.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4.设有明显的“固定用火区”标志,并标明用火区域界限;5.建立应急联络方式和应急措施审批后的固定用火区域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4.3 临时用火是指在生产区域内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明火作业主要包括:1.电焊、气焊、钎焊、塑料焊等焊接切割作业;2.电热处理、电钻、砂轮、热煨管、风镐等及临时用电作业;3.喷灯、火炉、电炉、喷砂、熬沥青、炒沙子、黑色金属撞击等明火作业;4.机动车进入正在生产的炼化装置、在生产区域内设置自带动-4-力源的发电机和自带动力源的空气压缩机4.44.4根据用火部位危险程度,临时用火分为三级4.4.14.4.1 在以下地点用火为一级用火;1.爆炸危险场所以内区域,处于生产状态的工艺生产装置区;2.各类油罐区、可燃气体及助燃气体罐区、有毒介质区、液化石油气站;3.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助燃气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与机房 ;4.可燃液体和气体及有毒介质的装卸区和洗槽站;5.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下水系统的各种井、池、管道等(包括距上述地点 15 米以内的区域) ;6.危险化学品库、油库、加油站等;7.储存、输送易燃、易爆液体和气体的容器、管线。
4.4.2 在以下地点用火为二级用火:1.装置停车大检修,工艺处理合格,经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检查认定后,可以按二级用火管理;2.运到安全地点并经吹扫处理用火分析合格的容器、管线;3.爆炸危险场所区域以外的场所用火;4.在生产厂区内,不属于一级用火和特殊用火的其它临时用火4.4.3 特殊用火;在带有可燃、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上不允许用火,-5-确属生产需要必须用火时,按特殊用火处理特殊用火必须经分厂主管领导签字,用火单位对所从事的作业必须进行风险识别和评价,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后方可用火4.5 临时用火必须办理“用火作业票” (式样附后)后方可从事用火作业 “用火作业票”一式三联,第一联由所在车间安全员留存(存根) ;第二联用火人持有;第三联甲方监护人持有4.6 申请“用火作业票”应由用火单位向用火所在车间提出申请,由用火所在车间项目负责人填写“用火作业票”的申请栏,项目负责人由用火所在车间领导指定,车间安全员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4.7 用火所在车间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和用火人员对从事的作业分别进行生产工艺和施工作业的风险识别并制定削减风险措施,填写“风险识别及削减风险措施”栏,如需要采取的措施,在该项栏中划○,不需采取的措施划×,如栏内所列措施不能满足时,可在空格处填写其它削减风险措施 。
4.8在反应器、罐、塔、槽等有限空间内或容器本体用火作业,必须对有限空间内的气体进行分析其分析报告单由所在车间安全员将分析报告结果填写在“用火作业票”的“分析结果”栏内,并将分析报告单粘贴在“用火作业票”的第一联上4.9 一级用火作业票,由车间和厂主管部门检查安全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后,由分厂安全部门主管责任人批准生效;二级用火作业票,由车间项目负责人、安全员检查安全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后,由车-6-间负责人(主任、副主任)批准生效;特殊用火作业票,由车间、分厂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后,由车间负责人签发,经分厂领导审查同意后批准生效节假日、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一级用火由厂生产总值班批准生效一级用火票需要延长时间时,在火票时间填写处填写,延长时间不得超过 8 小时,由车间安全技术人员对用火作业人、监护人及安全措施重新核对后,在补充安全措施栏内,写明检查情况并签字确认4.10 在“用火作业票”上签字的所有人员都必须到用火现场检查确认后,并在相应栏内签字4.11 “特殊用火作业票”和“一级用火作业票”有效用火时间不超过 8 小时,二级“用火作业票”有效用火时间不超过 72 小时4.12 节假日期间不允许从事用火作业,如生产需要必须用火时,须将用火作业等级相应提高一级。
4.13 装置停工大检修期间的二级用火,在 30 平方米范围以内,且视野清楚、无障碍物的区域,可按一处用火执行(高处用火除外) 4.14 在用火作业票有效时间内,如用火作业条件发生变化,需要继续用火作业应重新办理“用火作业票” 4.15 各单位在行政区域内或在公用管网、公用场所的用火作业,涉及其它单位的安全时,由用火单位与相关单位安全部门联系,共同采取安全措施并在“用火作业票”相应栏内签署意见 “用火作业票”仍由该单位按规定程序签发、审批4.16 用火作业监护一般由二人担任车间和施工单位各派一人,-7-以车间人员为主本车间组织的用火作业,监护人可以设一人,应指派熟悉用火现场情况人员做监护人因工作需要调换用火作业监护人时,接替人应在用火作业票监护人栏内注明交接时间,并签字(仅限第二和第三联) 4.17 用火安全措施中的退料、吹扫、置换、分析等工艺措施,由生产人员落实如需加盲板、设防火屏障等措施由车间提出,施工单位实施一般情况,灭火器材的准备、含油污水井的封盖,装置界区内的由车间负责,界区外的由用火单位负责上述作业无论何种情况,双方必须共同落实好各项安全措施,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准用火。
4.18 生产区域内的基建、技措项目等在工程设计的同时必须考虑施工用火的安全及其措施,用火安全措施所需的材料、费用应同时列入工程预算4.19 用火前要对用火现场的移动及固定式消防设施全面检查,确认完备后方可用火4.20 在存有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上用火,须首先进行退料及切断各种可燃物料的来源,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并将与之相连的各部位加好盲板(无法加盲板的部位应采取其它可靠隔断措施) ,防止可燃物料的窜入或火源窜到其它部位,并应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超过 1 小时后用火,需重新采样分析盲板要符合压力等级要求,严禁用铁皮或石棉板代替4.21 用火分析及合格的标准-8-1.用火分析应由有资格的分析人员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容器、管道、储罐、阀室、管沟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用火,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用火分析;2.用火分析的取样点应由用火所在单位当班生产负责人负责提出,并带领分析人员到现场进行取样;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用火的分析样品(采样分析)应保留到用火结束;3.如果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有检测资质单位标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 ;4.使用色谱分析等分析方法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 4%(V/V)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 0.5%;当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 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 0.2(V/V)%。
4.22 在油罐、塔、釜或其它存有可燃介质的有限空间内用火,应将其内部物料退净后,进行蒸汽吹扫(或蒸煮) 、氮气置换或用水冲洗干净,然后打开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气对流,或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换气,严防出现死角4.23 进入塔、罐、釜、槽等有限空间内用火应同时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4.24 处于运行状态的装置内,凡能拆移的用火部件,应拆移到安全地点用火-9-4.25 高处用火(含在多层构筑物的二层及其以上用火)必须采取防止火花溅落的措施,并对火花可能发生溅落的措施确认4.26 风力五级以上应停止室外的高处用火,六级以上停止室外一切用火4.27 离用火点 30 米内不准有液态烃泄漏;半径 15 米内不准有其它可燃物泄漏和暴露;半径 15 米内生产污水系统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排气管、管道等必须封严盖实4.28 二级用火作业超过一天时,每天在开工前,应由用火人、监护人、安全员共同检查用火现场,核对安全措施,合格后方可用火4.29 用火作业结束后或下班前,施工人员要进行详细检查,不得留有火种;监火人应将用火作业票收回,并对用火作业现场进行无火种的确认4.30 储装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必须与用火部位隔绝(加盲板) ,用火前必须置换,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大于 21.5%(体积) 。
4.31 使用气焊(割)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 米,且乙炔气瓶严禁卧放,二者与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 10 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暴晒 5 本规定由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6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相关制度同时作废7 记录大庆石化公司用火作业票,保存期限为一年-10--11-DPC·QHSE04·13·003DPC·QHSE04·13·003——20072007 中国石油大庆石化分公司二级用火作业票中国石油大庆石化分公司二级用火作业票 编号:编号:用火单 所在位用 火 地 点分析 时间时 分时 分时 分时 分用 火 目 的用 火 种 类氧 气 用火作 业单位特殊工种 证 编 号有毒 气体申 请 栏用 火 时 间自 年 月 日 时 至 年 月 日 时 自 年 月 日 时 至 年 月 日 时分 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