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生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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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上海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上海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20122012 版)版)为做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以下简称认定工作) ,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科学、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上海市政府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办法 (教财20078 号) 、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 (沪教委学200788 号)文件要求,特制订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1本办法适用于上海理工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

2、学位)在校学生。2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本专科学生。3认定工作的原则认定工作须坚持实事求是,在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的基础上,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认定工作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科学、公平、公正、公开。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参照本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为一般困难、特别困难和特殊困难。同时对特殊困难学生视具体情况进行认定。5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1)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认定工作。学生工2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本校

3、的认定工作。(2)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本学院学生辅导员担任成员的学院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和审核本学院认定工作。(3)各学院成立以年级(或专业)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具体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 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6认定工作的程序认定工作每学年集中进行一次。学校严格按照认定工作程序,全面、认真部署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学院认定工

4、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共同完成认定工作。(1)学校在向新录取学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上海理工大学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首次认定填写) (以下简称调查表) ,新录取学生应按照填表要求如实填写调查表 ,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2)每学年结束之前,申请下一学年认定的学生需填写调查表 ,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上一学年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申请复核,只需提交上海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3认

5、定申请复核表 (以下简称认定复核表 )和相关经济情况变化证明,不再提交调查表和已有证明材料。复核申请特殊困难认定的学生,需同时提交家庭特殊情况证明。(3)每学年开学一周内,申请认定学生提交认定所需材料,并完成网上申请。本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对提交申请的学生开展民主评议。认定评议小组在进行民主评议时,应根据本校确定的认定标准,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为基础,结合学生日常生活消费和在校表现情况,参考导致其家庭经济困难的因素,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4)经过民主评议,认定评议小组认真填写认定申请表和认定复核表中的“民主评议

6、意见” ,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评名单,并填写本年级(或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评名单汇总表,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5)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评名单,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修正。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初评名单后,应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将本学院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公示 5 个工作日。师生如有异议,可通过公示中公布的有效方式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异议。师生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学生工作部(处)申请复议。学生工作部(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予以修正。公

7、示通过后,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填写认定申请表 、认定复核表中的“学院审核意见” ,确定本学院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并填写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汇4总表,报学校审核。(6)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认定申请表 、 认定复核表和上海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信息汇总表 ,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加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系统。(7)每学年开学后七周内,学校将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信息表报送市教委备案。7学校和学院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抽选 10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

8、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和不当消费行为,一经核实,按照以下具体情况进行严肃处理:(1)若困难认定资料不实,学校将取消其受助资格,并取消本学年及下一学年评奖评优资格。(2)若有不当消费行为,经调查属实的,学校将视情况取消其本学年和下一学年受助资格。(3)情节严重的,按照上海理工大学违纪处分条例处理。8学校和学院应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学生应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以便学校及时关注并做出调整。9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加强对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并将学院的资助政策落实工作绩效纳入年度工作考核。10本文件未尽事宜,依照沪教委学200788 号文件执行。11本办法由上海理工大学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12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生效。5上海理工大学2012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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