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辅导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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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筹划税收筹划辅导三辅导三税收筹划辅导三第 5 章 营业税的税收筹划 税人的税收筹划* 纳税人的法律界定 * 纳税人的税收筹划 - 纳税人之间合并 - 合并以后,由于变成了一个营业税纳税主体,各方相互提供服务的行为属于企业内部行为,而这种内部行为是不缴纳营业税的 - 利用兼营销售与混合销售 征税范围的税收筹划 * 征税范围的法律界定 * 征税范围的税收筹划 - 建筑业的税收筹划 - 纳税人可以通过筹划,使其经营项目排除在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之中,从而获得节税收益。- 选择合理的合作建房方式 * 选择合理的材料供应方式 -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怎样结算,营业额均包

2、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因此,纳税人可以通过控制工程原料的预算开支,减少应计税营业额。-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营业额包括设备价款。因此,建筑安装企业在从事安装工程作业时,应尽量不将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可由建设单位提供机器设备,建筑安装企业只负责安装,取得的只是安装费收入,使得营业额中不包括所安装设备价款,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 不动产销售的税收筹划 - 在不动产销售业务中,每一个流转环节都要缴纳营业税,并以销售额为计税依据。因此,应尽量减少流转环节,以取得节税利益。 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 * 计税依据的法律界定 *

3、 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 - 加大税前扣除项目 - 分解营业额 税率的税收筹划 * 税率的法律界定 * 税率的税收筹划 - 工程承包适用税率 - 对工程承包与建设单位是否签订承包合同,将营业税划分成两个不同的税目。建筑业适用的税率是 3%,服务业适用的税率是 5%。 * 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项目 -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项目,应分别核算各自的营业额。避免从高适用税率的情况。如餐厅既经营饮食业又经营娱乐业,而娱乐业适用的税率高达 20%,对未分别核算的营业额外负担,就应按娱乐业适用的税率征税。 第 6 章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纳税人的税收筹划 - 纳税人的法律界定 - 纳税人的税收筹划 - 纳税

4、人的税收筹划主要是通过纳税人之间的合并、分立、集团公司内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的选择,以达到规避高税率、享受税收优惠的目的。 合并的筹划 * 合并筹划的法律依据 - 企业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通过签订合并协议,依法律程序,合并为一个企业的法律行为。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时,其中一家企业吸收了其他企业而成为存续企业,被吸收的企业解散;新设合并,又称创立合并或联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成为一个新企业,合并各方解散。 - 合并筹划的法律依据* 纳税人的认定 - 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

5、则规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分别以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已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应以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或兼并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存续企业承继 - 企业以新设合并方式合并后,新设企业条例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以新设企业为纳税人,合并前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新设企业承继 * 减免税优惠的处理 - 企业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合并、兼并,都不是新办企业,不应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照顾。- 合并、兼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且已享受期满的,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不再享受优惠。- 合并、兼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享受期满的,且剩余期

6、限一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可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如果剩余期限不一致的,应分别计算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按税收法规规定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合并、兼并后不符合减免税优惠的,照章纳税。* 资产转让损益、资产计价、亏损弥补的税务处理 - 企业合并,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 合并企业和被合并企业为实现合并而向股东回购本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应作为股票转让所得或损失。

7、 - 合并企业支付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简称非股权支付额) ,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事人各方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所得税税收处理:- 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 被合并企业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原被合并企业的股权

8、交换合并企业企业的股权,不视为出售旧股、购买新股处理。被合并企业的股东换得新股的成本,须以其所持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但未交换新股的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的全部非股权支付额,应视为其持有的旧股的转让收入,按规定计算确认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依法缴纳所得税。- 此外,如被合并企业的资产与负债基本相等,即净资产几乎为零,合并企业以承担被合并企业全部债务的方式实现吸收合并,不视为被合并企业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不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 企业合并的税收筹划 资产转让损益的确认与否对所得税向的影响。- 在企业合并中,被合并企业是否确认财产转让收益取决于产权交换的支付方式。在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

9、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股本账面价值)20%的,被合并企业可以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只有待股权转让后才计算损益,作业资本利得所得税。如果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非股权支付额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股本账面价值)20%的,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财产转让所得税。因此在企业合并过程中,应合理控制非股权支付的比例。* 计价的税务处理对所得税税负的影响。- 在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股权票面价值 20%的情况下,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可按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

10、而如果非股权支付额高于所支付股权票面价值20%的,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资产,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计税成本。- 由于两种不同情况下,合并企业接受的被合并企业的资产计入成本费用的价值基础不同,必然导致税前扣除的金额不同,从而使合并后合并企业的所得税税向不同。* 亏损弥补的处理对所得税税负的影响。- 在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 20%的情况下,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而如果非股权支付额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 20%的,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 由于两

11、种不同情况下,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亏损的处理方式不同,必然会影响到合并后企业的所得税税负。* 企业合并应注意问题 - 首先,合并不等于新办。我国税法对新办企业规定有很多税收优惠政策,有的企业试图通过对企业进行合并达到享受这些优惠的目的,这是不允许的。因为我国税法规定,合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已享受期满的,合并后的企业不再重新享受,如果企业希望享受这些优惠,可以由各企业进行投资组建新企业。- 其次,以前享受优惠的企业应注意合并后是否还符合条件。如,民政福利企业享受优惠的条件为安排“四残“人员的比例,如果合并后不同志符合该比例,企业应该进行适当的人员调整,使得企业仍然符合条件。- 再次,合

12、并不应仅从税收上考虑,而应该结合企业合并的主要动因。企业合并的原因可能很多,如实现共同管理、合理利用资源、获得规模效益等,节省税款只是其中很小一部分。在一般情况下,企业不宜为了节省税款而进行企业合并。- 最后,合并企业应该全面分析合并的成本和收益。这里的收益主要指合并后企业的评估价值,其中包括以后年度可能实现的收益和节省的成本。这里的成本不仅指企业的合并完成成本、整合与营运成本、并购退出成本、并购机会成本等,而且还包括企业的合并风险成本,如营运风险等。分立的筹划 * 企业分立税收筹划的法律依据 - 分立是指一个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法律行为。分立可以采取存续分

13、立和新设分立两种形式。存续分立亦称派生分立,是指原企业存续,而其一部分分出设立为一个或数个新的企业。新设分立亦称解散分立,是指原企业解散,分立出的各方分部设立为新的企业。* 纳税人的认定 - 分立后各企业符合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以各企业为纳税人。分立前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由分立后的企业承继。 * 减免税优惠的处理 - (1)企业分立不能视为新办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照顾。- (2)分立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尚未期满,分立后的企业符合减免条件的,可继续享受减免税至期满;分立后的企业不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不得继续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 资产转让损益、资产计价、亏损弥补的税务处理- (1)通常

14、情况下,被分立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计算被分产资产的财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资产,在计税时或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如果是存续分立,被分产企业未超过法定约定期限的亏损额可由存续企业继续弥补。如果是新设分立,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不得结转到分立企业弥补。- (2)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或其股东的交换价款中,除分立企业的股权以外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地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企业分立当事各方也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被分立企业可以不确认分离资产的

15、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所得税;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的成本,须以被分立企业的账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进行调整;被分立企业已分离资产相对应的纳税事项由接受资产的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的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离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接受分离资产的分立企业承继。* 企业分立的税收筹划 - 从是否确认资产转让损益来看,当被分立企业分离给分立企业的资产转让价格高于账面净值时,应选择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支付股权票面价值(或股本账面价值)20%的支付方式,因为选择这种支付方式,可以不确认分离资产的转让所得,不缴纳资产转让所得

16、税,从而降低被分立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当被分立企业分离给分立企业的资产转让价格低于账面净值时,则应选择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的非股权支付额高于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 20%的支付方式,因为选择这种支付方式,可以确认分离资产的转让损失,并入被分立企业的利润总额,从而降低被分立企业的所得税税负。 * 从资产计价的税收处理来看,当被分立企业分离给分离企业资产的评估价值低于账面净值时,应选择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支付股权票面价值 20%的支付方式,因为选择这种支付方式,分立企业可按所接受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结转计税成本,从而降低分立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当被分立企业分离给分立企业资产的评估价值高于账面净值时,要选择哪一种支付方式,则必须考虑其他方面的因素,因为不管采用哪种支付方式,分立企业都可按其所接受的资产的评估价值确定结转结转计税成本。 * 从亏损弥补的处理来看,如果被分立企业尚有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时,应选择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支付股权票面价值 20%的支付方式。因为选择这种支付方式,被分立企业的未弥补亏损额可由接受分离资产的分立企业承继,从而降低分立企业的所得税税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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