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高新区鼓励自主创新促进新兴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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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肥高新区鼓励自主创新促进新兴产业合肥高新区鼓励自主创新促进新兴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为进一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新兴产业发展,加快合肥高新区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根据省、市相关政策,结合合肥高新区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一、鼓励发明创造及科技企业创新创业1.强化知识产权意识,鼓励发明创造。区内企事业单位获得的知识产权每件按以下标准予以补贴:国内发明专利受理 2000 元、授权 3000 元,国外发明专利授权 30000 元,其中通过 PCT 体系申请国外专利进入国家阶段先资助 10000 元(同一专利最多资助两个国家或地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授权 3000

2、元;实用新型专利授权 1000 元;外观专利授权 500 元;软件著作权授权 500 元。以上资助每家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2.支持产学研合作,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转让发明专利权给园区企业产业化,给予转让方每件 3000元、受让方每件 2000 元的奖励,每家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3.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在高新区创新创业。在孵企业租用省级以上孵化器生产研发用房的,按实际租用面积且最多不超过 200 m2 ,第一年按每月 10 元/ m2的标准、第二年按每月 5 元/ m2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 二、实施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计划实施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计划,做大做强科技型企业。对有望实现爆发性增长

3、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以下简称“培育企业”),且科研经费投入、知识产权产出、高企认定等指标符合要求的,给予以下分类支持措施:4.培育企业当年销售收入实现 35%以上增长的,按其收入增长额的 1%给予奖励。培育企业培育期内销售收入首次达到 1 亿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以上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税收高新区留成部分。5.培育企业当年获得国家科技部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支撑计划、重大专项、火炬计划、星火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国家工信部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国家发改委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项目,国家财政部成果转化资金计划项目和省发改委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省科技厅火炬计

4、划项目,按拨款资金的 10%配套资助,以上配套资助每家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6.培育企业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奖励 30 万元;参与制定(排名前三位)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奖励 20 万元;主持制定行业标准的,奖励 10 万元;参与制定(排名前三位)行业标准的,奖励 5万元。以上奖励每家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7.培育企业投保以下科技保险险种按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 50%补贴: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和意外保险、高管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特殊人员团体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董事会

5、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专利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项目投资损失保险、高新技术企业特殊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特殊人员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其中,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补贴对象由区环保部门审核确定。以上补贴每家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8.鼓励培育企业在证券公司指导下进行股份制改造和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系统)挂牌,对改制和挂牌费用按以下标准奖励:企业通过具有主办券商资格的中介机构完成股份制改造,给予 30 万元奖励;通过主办券商内核,给予 30 万元奖励;在“新三板”系统挂牌,给予 10 万元奖励。三、强化创新人才引进和激励措施9.留学人员来高新区创办企业

6、,经认定为高新技术项目的,给予 5-10 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支持,租用省级以上孵化器研发和生产用房的,按实际租用面积且最多不超过 200 m2,三年内提供最高每月 25 元/m2的房租补贴。10.海外高层次人才来高新区创业,根据项目需要,在高新区租用 1000 平方米以内工作场所和 100 平方米以内住房公寓,三年内免收房租或提供租金补贴,企业所缴纳税收高新区实得部分,自注册之日起前两年全额奖励,以后三年减半奖励。11.国家“”及安徽省“百人计划”入选人才创办的企业,经认定后分别奖励创办企业 100 万元和 50 万元。要求创业人才是企业的主要股东且占公司股份不低于 30%,且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

7、企业实收资本的 50%。12.每年从科技创新产业化专项基金安排 3000 万元,作为有偿资金滚动使用,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高端人才创办企业,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四、支持股权投资基金落户鼓励支持股权投资基金(包括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注册落户高新区,努力形成股权投资基金业的集聚区。在高新区新注册并按程序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的,享受以下优惠政策:13.在高新区“一中心、三基地”租用办公用房,按实际租用面积且最多不超过 200 m2 ,房租按最高每月25 元/m2标准,前两年全额补贴,以

8、后三年减半补贴。14.股权投资基金自然人有限合伙人自获利年度起,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高新区实得部分,前两年全额奖励,以后三年减半奖励。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自获利年度起,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高新区实得部分,前两年全额奖励,以后三年减半奖励。15.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自缴纳第一笔营业税之日起,所缴纳的营业税高新区实得部分,前两年全额奖励,以后三年减半奖励。16.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高管人员,年薪在人民币 12 万元以上的,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高新区实得部分,前两年全额奖励,以后三年减半奖励。五、附则17.本政策支持的企业,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需在合肥高新区。本政策与其他财政奖补政策不重复享受。18.属于重大项目的,实行“一事一议”制度。19.本政策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20.本政策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此前颁布的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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