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旅游业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本)

上传人:子 文档编号:43378840 上传时间:2018-06-05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2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西安市旅游业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本)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西安市旅游业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本)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西安市旅游业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本)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西安市旅游业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本)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西安市旅游业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本)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西安市旅游业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本)》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西安市旅游业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本)(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西安市旅游业管理条例西安市旅游业管理条例(2004(2004 年修正本年修正本) )西安市旅游业管理条例(2004 年修正本)(1998 年 7 月 30 日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998 年 8 月 22 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 2004 年 6 月 30 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4 年 8 月 3 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旅游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业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行为,维护旅游者和旅游

2、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旅游经营者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化娱乐等服务的行业。本条例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从事旅游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本条例所称旅游资源,是指可供游览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旅游业经营、旅游活动和旅游管理的单位、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旅游业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

3、,改善旅游环境,鼓励和扶持旅游业发展。第六条 本市旅游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旅游业实行行业管理;区、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按职责分工,对辖区内旅游业实行行业管理。计划、城建、规划、工商、环保、公安、物价、交通、文化、水利、卫生、林业、技术监督、文物园林、民族、宗教等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旅游业的管理工作。第七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旅游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编制和组织实施旅游业发展规划、计划;(三)负责旅游行业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四)组织开发旅游项目和

4、国内外旅游市场;(五)指导研制、开发旅游商品和旅游纪念品;(六)负责旅游从业人员的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七)受理旅游投诉,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章 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第九条 旅游资源开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本市旅游资源开发和保护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景区、旅游景点和旅游设施,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旅游建设项目时,应当听取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审批。禁止兴建有损自然景观、人

5、文景观和有害旅游者身心健康的人造景点。第十一条 鼓励国内外的投资者依法在本市投资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设施。第十二条 禁止在旅游资源保护区及旅游景区内建坟、毁坏林木、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或擅自采石、挖沙、搭建棚房、狩猎等破坏景观和生态的活动。旅游资源保护区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旅游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旅游资源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保护旅游资源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三章 旅游经营与管理第十四条 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应当诚实信用,公平竞争,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旅游

6、经营者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十五条 开办旅行社,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旅行社必须按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定的业务范围经营。旅行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实行旅游景区、旅游景点等级评定制度。旅游景区、旅游景点等级标牌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并向社会公告。旅游景区、旅游景点经营者必须执行规定的等级服务标准。旅游景区、旅游景点内禁止擅自摆难、设点和围追游售商品,禁止圈地占点收取拍照费。第十七条 实行旅游饭店星级评定

7、制度。星级饭店的评定和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星级饭店必须按照星级标准提供服务。非星级饭店不得使用星级称谓进行广告宣传。第十八条 旅游商店、旅游餐馆、旅游娱乐场所和旅游车船公司实行质量标准等级管理。第十九条 实行导游员资格证书制度。从事导游工作的人员须取得相应的导游员资格证书。旅行社不得聘用无导游资格证书的人员导游。第二十条 旅游经营者必须按照行业规定及旅游合同约定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得擅自改变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不得擅自改变旅游路线和游览景点,不得欺骗、胁迫、强拉旅游者游览,不得强迫旅游者接受收费服务和购买商品。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旅游经营者之间业务往来,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第二十一条 旅

8、游经营者必须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改变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旅游景区、旅游景点实行一次性门票收费制度,禁止景区、景点内重复收费。第二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对游览地和游览项目可能造成危险情况的应当及时向旅游者提出警示;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时,应当采取救护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旅游设施安全进行检查。第二十三条 旅游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研制、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旅游纪念品,保证产品质量,不得生产销售伪劣旅游商品、旅游纪念品。第二十四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旅游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

9、质。旅游从业人员应当维护国家声誉,保守国家秘密,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第二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如实提供旅游经营情况和有关资料。第四章 旅游者权益保障第二十六条 旅游者享有下列权利:(一)要求旅游经营者全面提供旅游服务的内容、标准、费用等真实情况;(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服务项目和旅游商品、旅游纪念品;(三)要求旅游经营者执行行业规定和履行旅游合同;(四)获得人身、财产安全保障;(五)人格尊严、民族风俗和宗教信仰受到尊重;(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七条 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

10、议时,可选择以下途径解决:(一)与旅游经营者协商;(二)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投诉;(三)旅游合同中有仲裁约定的,按约定申请仲裁;(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八条 受理旅游者投诉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并答复投诉人。第二十九条 旅游者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二)尊重旅游地民族风俗和宗教信仰;(三)遵守旅游活动秩序、安全和卫生规定;(四)爱护旅游景物和设施;(五)履行旅游合同。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建,限期拆除。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

11、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十五天至三十天,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

12、 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旅游经营者造成旅游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应依法给予经济赔偿,并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 实施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罚款和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九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科普知识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