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款结算阶段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上传人:飞*** 文档编号:43378828 上传时间:2018-06-05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1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款结算阶段的法律风险与防范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款结算阶段的法律风险与防范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亲,该文档总共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款结算阶段的法律风险与防范》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款结算阶段的法律风险与防范(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款结算阶段的法律风险与防范1.1【不及时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施工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导致 竣工结算被拖延,工程结算款被延期支付,施工企业无法主张逾期提交竣工结算报告期间 的工程款利息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防范措施】1.施工企业内部可按基础、结构、装修三个阶段做好分阶段结算工作,以便 及时做好总决算;2.施工企业需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通过直接送达、快递送达、挂 号信送达等方式向建设单位及时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并做好签收记 录,保存好签收记录和快递、挂号信凭证等资料。 1.2【竣工结算资料不完整及存

2、在瑕疵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施工企业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不完整或存在瑕疵,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 进行或建设单位以此为借口故意拖延结算。 【防范措施】施工企业需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编制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并在内部建立对结 算资料的检验制度。结算资料一般包括以下内容: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招投标文件、图 纸会审纪要、开、竣工报告及工期延期联系单、施工组织设计、设计变更单、技术核定单; 现场签证单、索赔、与工程结算有关的通知、指令、会议纪要、往来函件、工程洽商记录 等、甲供材料明细、竣工验收记录、竣工图纸、结算书。以上资料应准确、详实、全面, 能完整记录、反映、证明整个工程造价发生内容,并编制相应

3、目录、装订成册,并让建设 单位做好签收记录,签收记录需要能证明竣工结算资料的内容,施工企业保存好签收记录。1.3【发包人拖延审价或审核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发包人未在约定的工程结算期间内及时审核或委托审价,导致工程结算被延误, 进而延误收取工程款,甚至导致工程款难以收回。 【防范措施】1.落实专门人员,主动与发包人和审价单位进行沟通、核对;2.适时发出加快 结算的催告函;3.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做好相关法律分析,必要时启动仲裁或诉讼程序。 1.4【发包人主张以行政审计结果确定工程价款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发包人常常将审价与行政审计相混淆,并主张按行政审计结果确定工程价款, 影响施工企业主

4、张合法工程价款的权利。 【防范措施】1.避免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2.向发包人阐明审价与行政审 计的区别,应按审价的方式确定工程价款;3.主张适用相关司法解答、参照适用相关司法 案例,按照审价方式确定工程价款;4.当发包人以审计结论未出无法确定结算价款时,可 按“逾期不结算视为认可”的方式进行。 1.5【不按招标备案的合同而按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结算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当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的结算价款低于备案的合同结算价款时,若施工企业根据 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编制结算书,并与建设单位确定了工程结算价款,则无法另行主张按 照备案的合同结算。 【防范措施】施工企业应依据经过招标备案的

5、合同编制结算书,如发生审价单位按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出具审价结论,则应及时、明确的提出书面异议,不予确认。 1.6【逾期不结算视为认可结算被否定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在发包人与施工企业约定了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结算文件的情况下,如发包人 收到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但施工企业继续和发包人协商结算事宜,则可 能被认定为双方以行为表示继续进行结算,已经提交的结算文件不视为被发包人认可。 【防范措施】若发包人逾期不予答复,则施工企业不要再与发包人协商结算事宜,而应直 接要求发包人按提交的结算书中载明的价款予以支付。 1.7【未发函催告无法行使优先受偿权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在发包人不及

6、时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时,施工企业未催告发包人在一定期限 内支付,导致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前置程序缺失,相应权利不能及时行使并可能导致 优先受偿权因此超出行使期限而完全丧失。 【防范措施】在发包人未及时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时,施工企业应及时通过直接送达、 快递送达、挂号信送达等方式书面催告发包人支付,并保存好签收记录和快递、挂号信凭 证等资料。 1.8【丧失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合同约定的结算期限过长、施工企业自身原因导致结算延期或发包人超期审核 结算或审价,造成施工企业没有在竣工之日或者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 6 个月内行使工程 款优先受偿权,导致优先受偿权丧失。 【防范措施】1.加强合同约定,合同约定的结算期限加上支付期限,应少于 6 个月;2.施工 企业应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分阶段做好工程结算的相关工作,以保证工程竣工后及时、完 整、准确地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文件;3、在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实际竣工日期之日 起 6 个月内及时通过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并主张优先受偿权。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