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税率历史变动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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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契税税率历史变动情况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7第 224 号)第八条规定: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一、新中国成立后,1950 年 4 月 3 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土地、房屋的买卖、典当、赠与和交换征收契税。契税的税率是:买契税按买价征 6%;典契税按典价征 6%;赠与契税按现值价格征 6%。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7第 224 号)第三条规定:“契税的税率为 35”,本条例自 199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1950

2、年 4 月 3 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的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江苏省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江苏省契税统一执行 4的税率”。颁布日期为 1998 年 11 月20 日,该办法强调, 1997 年 10 月 1 日起至本办法发布前,本省的契税征收适用本办法的规定。即 1997 年 10 月 1 日起江苏的契税税率为 4%。三、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 号) 规定,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本通知自 1999 年 8 月 1 日起执行。即 1999 年 8 月 1 日以后个人购买和交换自用普通住宅,暂时减半征收契税,即暂按 2征

3、收。四、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 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首次购买 90 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 1%。本通知自 2008 年 11月 1 日起实施。即自 2008 年 11 月 1 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 90 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为 1%。五、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08133号),第四条规定:江苏的契税税率由 4%调整为 3%,其中个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 1%。颁布时间 2008 年 12 月 22日。即从 2008 年 12 月 22 日起,江苏的契税税率由

4、4%调整为 3%,个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契税税率为 1%。六、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 号)要求,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 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 1%税率征收契税。 关于调整我省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033 号)规定,自 2010 年 10 月 1 日起,对个人购买 90 平方米及以下,且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减按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 90 平方米以上,144 平方米以下,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按 1.5%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不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无论属于普通住宅还是非普通住宅,一律按我省原定 3%税率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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