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不能有损教育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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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竞业禁止竞业禁止”不能有损教育公共利益不能有损教育公共利益随着人事制度改革和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教师“跳槽”已成为一种较为常见的社会现象,一些学校特别是私立学校为了防止教师“跳槽” ,便与应聘教师约定“竞业禁止”条款。那么,学校是否可以与教师约定“竞业禁止”条款?这种“竞业禁止”条款又是否有效?一从事少儿英语教育的学校是在工商部门登记的经营性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为了保护学校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校方实施了“竞业禁止”制度,所聘用的教师必须与校方签订一份竞业禁止协议书 。协议约定:聘用教师在任职期间或离开后三年内不得在国内少儿教育领域从事任何与该学校相同或相类似的职业,不得到与该学校从事同类业

2、务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如违反约定,承担 5 万元违约金。作为补偿,校方每月要向签约的教师发放“竞业禁止”补偿金 600 元。2000 年 11 月马某与该校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书。合同期满后,马某另谋职业,到另一所学校从事少儿英语教育。该校发现后,以马某违反竞业禁止协议书约定、损害学校利益为由,诉之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马某支付违约金 5 万元,并承担诉讼费。一审法院判决被告马某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 5 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宣判后,马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竞业禁止,通常是指为保护技术、经营等秘密,在与雇员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员工在任职期间或者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不

3、得从事与企业存在竞争关系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工作。上述案例是一起教师违反竞业禁止约定的诉讼案件。随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推进,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近年来,教师“跳槽”已成为较为常见的社会现象。现实中,一些学校特别是私立学校,为了防止教师“跳槽” ,便像案例中那样与应聘教师约定竞业禁止条款。那么,学校是否可以与教师约定竞业禁止条款?这种竞业禁止条款是否有效?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中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知识产权保护等条款。 ” 劳动法第 22 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据此规定,无论是公办还是民办学

4、校,无论是公益性还是营利性学校,都可以出于保护商业秘密、专利等知识产权的目的,约定限制教师的某些行为,即约定竞业禁止条款。但这种约定必须合理、合法,要充分权衡学校利益、教师的生存权和择业自由的权利,体现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否则,就是无效的。在法律实践中,竞业禁止协议效力的判断,往往从竞业禁止条款是否违反公共利益、公序良俗、生存权、择业自由权等基本权利之保障等方面加以考虑。具体而言,衡量学校竞业禁止条款是否生效,至少应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其一,学校是否有“可保护的利益”存在。学校是否拥有可保护的专利、商业秘密等可保护的知识产权存在,这是竞业禁止协议有效的先决条件。其二,竞业限制的义务主体是否掌

5、握学校的商业秘密。只有接触并掌握学校花费大量人力、物力所开发的具有商业秘密特征的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教师,才应当是竞业禁止的义务主体,否则约定竞业禁止就无必要。其三,竞业禁止的期限、区域不能超出合理的范围。竞业禁止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 年。竞业禁止条款应明确竞业限制的行业、地域范围,以可能与学校产生实质性竞争关系的经营区域为限。凡是超出合理范围的限制都应当被认定是无效的。其四,学校是否给予约定竞业禁止的教师合理的经济补偿。教师离职后为履行竞业禁止义务,势必在利益方面受损,尤其是主要靠某一方面的特殊技能谋生的教师,可能遭受的损失更为严重,并且有可能影响到其生存问题。因此,教师承担竞业禁止业务应当有合

6、理的补偿。在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是一些教育教学内容、方法和管理经验,特别是能够使学生的学习水平得到普遍提高的教育教学内容、方法和管理经验,能否约定为竞业禁止协议中“可保护的利益” ,而这关键取决于学校的法律性质。我国负责各类法人登记的机关有三个:一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个是民政机关;一个是编制机关。根据登记机关的职能分工,公益性民办学校的登记机关应是民政部门,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登记机关是工商管理机关,公办学校的登记机关则是人事编制机关。民办教育促进法第 66 条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据此规定,除了完全公益性的公办学校以外,以是

7、否营利为标准,可将民办学校分为两类,即公益性或基本公益性的民办学校和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前者由民办教育促进法调整,而后者则由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调整,其性质是营利性组织。公办学校之公益性,显而易见,自不待言。公益性或基本公益性民办学校的投资者虽然也追求投资收益,可取得合理回报,但是其根本目的仍是公益性的,即在于更多更好地培养各类人才,因此应该杜绝商业化。如果一种教育教学内容、方法和管理经验能够使学生的学习水平得到普遍提高,但却被某个人或者某个机构所垄断,这对教育公共利益的拓展没有任何积极意义。所以,在公办学校和公益性民办学校中,即使教育教学内容、方法和管理经验确实能对教学活动产生良好的作用,可能

8、为其带来更高的社会声誉,但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必须对一些现实存在的利益加以必要的限制,认定学校无权垄断这些教育教学内容、方法和管理经验。换言之,在公办学校和公益性民办学校中,即使“教育教学内容、方法和管理经验”符合商业秘密特征,也因受公共利益的限制,不能约定为竞业禁止协议中“可保护利益”予以保护。现实中,一些公办学校和公益性民办学校名为“竞业禁止” ,实质上却是在利用自己的优势条件来限制教师利用自身所具有的一般知识、技能和经验选择职业的基本权利,因此教师有权拒绝签订此类竞业禁止协议。学校也要慎重使用“竞业禁止” ,必须明确竞业禁止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学校的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而不是为了限制择业自由和公平竞争。但是,对于营利性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其属于营利性组织,故应作为一个商业主体来对待。对于符合商业秘密特征的教育教学内容、方法和管理经验,则可与教师约定为竞业禁止协议中的“可保护利益” 。上述案例中,该校是在工商部门登记的经营性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是营利性组织,其目的就是通过提供教育服务而获取经济利益,应作为一个商业主体来对待,因此,它可以与教师约定竞业禁止条款,并且与教师约定的竞业禁止条款是有效的。教师马某不遵守竞业禁止约定,构成违约,法院判决其承担违约责任是正确的。山东省高密市教育科学研究院解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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