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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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株洲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资金管理株洲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资金管理暂暂 行行 办办 法法( 讨讨 论论 稿稿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配套资金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资金集聚使用的效益,进一步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及株洲市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综合整治资金,是指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程所涉及的各类资金。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所有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资金的管理。第三条 土地综合整治资金的管理原则:(一)遵循“渠道不乱、用途不变

2、、专账管理、统筹安排、形成合力”的原则;(二)与市级预算安排相结合原则。市级部门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凡与土地整理项目建设有关的,均列入整合范围。 (三)“以补(奖)代投” 原则。土地整理项目,实行分级负责,市级财政“以补(奖)代投”。 第二章 资金筹集第四条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资金以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为平台进行统筹整合。县市区政府根据整治2项目的立项批复和建设规划组织编制项目总体预算,市农村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项目总预算进行审查,各相关业务部门对各子项目的预算严格把关,形成总预算的审查意见,报市农村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审定。第五条 市农村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预算

3、批复下达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预算,市财政会同县市区农村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项目总预算,在与市级部门预算相衔接的基础上,编制资金筹集整合方案,报市土地整治领导小组批准,资金筹措方案原则上不留缺口。第六条 列入资金整合方案的各类资金围绕土地整理项目同步跟进,各专项资金按原审批渠道、原资金用途进行申报审批。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筹集: (一)由各部门会同财政衔接筹集的子项目专项资金1、土地整理项目资金,省级以上土地整理项目资金由国土会同财政部门负责衔接筹集,按项目有关规定组织逐级申报。 2、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资金,来源于按株洲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筹集的资金。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

4、余的用地指标实行有偿使用,从置换指标的项目土地收益中提取部分专项用于土地综合整治区域的拆迁、整理与建设。3、需衔接统筹的与土地整理项目建设有关的其它专项资金由发改委、水利局、农业局、农办、交通、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负责衔接筹集。(二)市财政直接统筹的资金31、市级补助资金,从市级留成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农土资金中安排,原则上取之于土,用之于土,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旧宅基地复垦和农户拆迁补偿,同类项目市财政按统一标准给予补助。市财政局按国土资源局审定的新增耕地面积每亩 7 万元预安排补助资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完成后,市财政再根据确认入库的新增耕地面积办理资金结算,超过计

5、划新增耕地面积的,按7 万元/亩标准增加补助;少于计划新增耕地面积的,按 7 万元/亩标准扣减补助资金。多拨资金的,由县市区财政缴回市财政;拒不缴回的,由市财政从对县市区的转移支付资金中扣回。2、以补(奖)代投资金,市财政牵头,市农办等有关部门参加,制定相关以补(奖)代投政策及标准。根据项目建设内容,分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和生产发展三大类确定奖补方式;对属市级奖补范围,若当年部门预算安排资金不足以全部兑现的项目支出,列入下一年度市级部门预算。3、其它税费,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每年新增部分的 50%用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三)其它资金1、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集体建设用地流转

6、的有偿使用费由集体经济组织和市、县人民政府按 9:1 的比例分配,市、县人民政府收取的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分配收益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区内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有偿使用费村集体分成部分,全部用于项目区内的公益设施建设。42、县级财政直接统筹按项目区域范围内按每村安排配套资金,作为农村土地整治的铺底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足额安排。3、乡镇自筹资金,包括以工代投、以工代赈以及乡村集体自筹资金、农民自筹资金、以物折资和投劳折资。4、帮扶资金,整治项目区域内帮扶资金和其它社会资本投入。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拨付第七条 项目资金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资金拨付和使用必须

7、控制在项目预算范围之内,不得办理超预算、超范围和虚列支出。项目设计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超预算资金一律由县市区政府承担。第八条 县市区设立农村土地整治资金专用账户,分项核算,按项目性质不同,将土地整理项目、土地复垦项目、城乡增减挂钩项目、财政补助等项目资金设二级科目核算,资金封闭运行。第九条 项目资金的拨付工作应遵循严格管理、实事求是、追踪问效的原则,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和有关规定拨付。各项资金按规定渠道,统一拨入项目所在县市区资金专户。第十条 由各部门衔接的专项资金,按照“资金分配权和分配渠道不变、资金用途不变”的原则安排使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按国家、省、市土地开发整理

8、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核拨,增减挂钩项目资金统一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核拨。第十一条 县市区政府为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对项目资金按收支两条线,实行统一管理。县市区土地综合整治办公5室负责及时归集各项资金,并负责专户日常核拨和管理,确保土地整治资金专款专用,安全有效运行。第十二条 统筹资金转入专户后,县市区土地综合整治办公室及时向项目所在乡镇政府下发统筹支持资金到账通知单,告知资金到位并注明资金来源,乡镇送交回执予以确认,并据此提出拨款申请和用款计划,同时在村内进行公示,告知群众。县市区土地综合整治办公室对用款申请审核后,按各专项拨款规定,直接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工程单位。 第十三条 市、县两级土

9、地整治管理机构按项目实施实际需要,在项目预算中安排土地综合整治工作运行经费,控制在项目归集资金总额的以内,按与各子项目工作关联情况和实际发生额从各子项目前期工作费中分摊提取,主要用于整治项目管理、立项前的可行性研究、项目总规划、初步设计、评估论证等所必需的费用。第十四条 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费,根据年度财政投资的一定比例提取使用:财政投资 500 万元以下的按 3%提取,1000万元以下的其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按 1%提取,超过 1000 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 0.5%提取。项目管理费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主要用于项目实地考察、检查验收、业务培训、及各项责任考核奖励及工程招标、资金和项目

10、公示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政府工作人员工资、补贴、购置车辆等行政经费开支。已由财政预算单独安排事业经费用于项目管理各项支出的,不得另提项目管理费。第十五条 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乡镇和村的工作补助经费,从土地整理专项资金中列支,控制在市补助资金总额的 3%以内,6采取“实报实销”的方式,专项用于新村建设大比例尺基础图测绘、村庄规划设计、施工图设计、地质勘探等以及其它管理性支出。 第十六条 配套资金主要用于村庄基础设施建设,生活条件改善,环境面貌整治,农业生产发展等方面。重点用于改水、改厕、改路项目,其次可以用于改房、改栏、改环境、推广沼气、推广太阳能等。资金使用,应按照规划设计和施工要求,合理安排建

11、设项目的先后顺序。严格执行“三个不准”,即不准用于机构人员经费开支;不准用于兴建和维修村委会、村小组及新农村建设理事会办公用房;不准用于兴建和维修祠堂、门楼、长廊等。 第四章 资金核算与监督第十七条 项目实行全成本核算。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耗费的全部支出,含各子项目成本和整治项目运行费、管理费。第十八条 所有的建设项目积极推行项目公示制、项目法人制、项目招投标制、项目合同制和项目监理制。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建立项目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合格的项目财务管理人员,及时准确地反映项目资金的使用和会计核算情况。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切实加强项目管理,项目完工后,组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工程结算。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对项目资金实行全程监管,各项目单位和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挤占、挪用、滞留专项配套资金。7第二十二条 加大涉农资金审计监督力度。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将涉农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列入年度审计和监督检查计划,作为审计和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采取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加大对涉农资金的审计和监督力度,建立健全涉农资金追究问效制度,对发现的问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分享源源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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