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kV~500kV输变电及配电工程质量验收与评定标准(第三册:变电土建工程 上篇 )(201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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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Q/CSG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Q/CSG 411002201210kV500kV 输变电及配电工程输变电及配电工程质量验收与评定标准质量验收与评定标准第三册:第三册:变电土建工程(上篇)变电土建工程(上篇)2012-06-302012-06-30 发布发布 2012-06-302012-06-30 实施实施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发布2南方电网公司颁布该标准南方电网公司颁布该标准 的文件的文件总总 目目 录录第一册 输电工程篇第二册 变电电气安装工程篇第三册 变电土建工程(上篇)变电土建工程(下篇)第四册 变电电气试验

2、工程篇第五册 变电继电保护工程篇第六册 变电自动化工程篇第七册 变电通信工程篇第八册 配网工程篇3前言10kV500kV 输变电及配电工程质量验收与评定标准的修编,是公司为贯彻国家“百年大计,质量 第一”方针,努力实现公司“打造经营型、服务型、一体化、现代化的国内领先、国际著名企业”的战略目 标,加强电网建设工程质量采取的重要措施。该标准的颁布实施,为南方电网建设工程质量检验、验收和评 定的规范化及标准化工作提供了统一的技术支撑。在今后一段时期内,该标准将对提高电网建设工程质量具 有重要的指导和促进作用。10kV500kV 输变电及配电工程质量验收与评定标准共八册(合计九本) ,第一册为输电工

3、程篇, 第二册为变电电气安装工程篇,第三册为变电土建工程篇(上、下篇) ,第四册为变电电气试验工程篇,第五 册为变电继电保护工程篇,第六册为变电自动化工程篇,第七册为变电通信工程篇,第八册为配网工程篇。10kV500kV 输变电及配电工程质量验收与评定标准的修编,是依据国家建设工程质量及电力行业 相关标准,并充分总结和吸收全国输变电行业,尤其是南方电网五省(区)各输变电施工企业在施工质量、 工艺管理的经验基础上,并在南网五省(区)公司系统广泛征求意见,经公司系统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认真细 致的修编而成。10kV500kV 输变电及配电工程质量验收与评定标准是一部结合工程实际,而又有突破和创新的工

4、程质量检验、验收和评定标准。本标准有 8 个突出点: 1、本标准体现了“基建和生产使用同一套验收标准”的管理思想。 2、在检验项目中,增加推荐值。其质量标准比行业标准更加严格,其推荐值比合格级标准一般提高了 30%,体现了质量改进的 PDCA 循环理念; 3、工程质量关注点:质量关注点是工程质量控制的关键点和目前存在的质量薄弱点,这对工程质量控制和对 质量通病的预防起到重要的作用; 4、对三级检验的抽检比率给予了明确规定,统一了工程质量检验的标准; 5、对“基建工程(项目) ” 、 “工程质量” 、 “验收”等专业术语进行了规范定义,为质量管理标准化打下了基 础; 6、对变电工程增加了重点分项

5、工程的过程签证记录,体现了提高工程质量,必须控制过程的理念; 7、本标准体现了基建为电网安全运行提供保障和服务的思想,已将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十项重点反事故措施 的要求融入在标准中。 8、本标准内容基本涵盖了输变电及配电基建工程中的几个主要专业,对原有标准中的专业内容进行了扩充和 完善。 本标准由公司基建部组织编制,总部有关部门、各分子公司及建设、监理、施工、设计等单位相关专业人员 参与,经公司组织严谨、认真的审查,最终定稿。 本标准由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部制定并解释。 本(册)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部、生技部、系统运行部,广东电网公司、广西电 网公司、云南电网公司、贵

6、州电网公司、海南电网公司、广东电力设计研究院、广西电力设计研究院、佛山 市诚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本(册)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晓明、梁煜、袁太平、陈保刚、罗会洪、吴赞红、张 筱云、张正峰、刘竞、苏子敬、陈洪钦、黄汉华、刘问宇、袁汉云、邓文成、黄盛、魏畅、黄琦、余佳民、 何程、江双喜本(册)标准主要审定人:徐达明、邓恩宏、赵曼勇、陈晓明、杨俊权、陈新南本标准批准人: 祁达才 本标准执行中遇到具体问题,请及时向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基建部质量安全处反馈。有关意见及建议请发邮件 至: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基建部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41 总则总则1.1 为实现输变电及配电工程“基建和生产使用同一套验收标准”的管理要求

7、,强化和落实业主项目部及启委会验收组的项目质量验收管控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1.2 本标准系中国南方电网公司10500kV 输变电及配电工程质量验收与评定标准(第三册:变电土建工程篇),包括主控综合楼工程、继电保护室工程、配电装置室工程、水泵房与水池、消防小间工程、其它建筑物工程、500kV 屋外配电装置工程、220kV 屋外配电装置工程、110kV屋外配电装置工程、35kV 屋外配电装置工程、10kV 屋外配电装置工程、主变区域工程、站区道路、电缆沟、照明及其他工程、站区给水、排水工程工程、围墙与大门工程、进站道路工程、场平工程等方面,规定了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检验方法。本标准中

8、,引用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以符号标注。适用于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所属110kV500kV 变电土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与评定,对其他电压等级的工程亦可参照执行。1.3 本标准的内容依据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管理标准、技术标准及电力行业有关标准编制。1.4 工程参建单位和生产运行单位所开展的基建工程质量验收工作应依据本标准执行。1.5 本标准中的施工质量检查、验收和单位工程质量评定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1.6 本标准中的质量验收表单均为通用性表单,如在使用过程中,遇到有关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等带

9、来的质量验收表单无法适用的情况,施工单位可依据设计资料和厂家供货技术资料以及相关的技术标准自行制定质量验收表单,但使用前需要报监理单位审核,建设单位审批。1.7 施工单位内部质量检验应采用三级检验制度1.7.1 施工队(班)对所施工的分项工程应进行 100%的质量自检。1.7.2 工程处(项目部)对所负责施工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组织质量检查,复检比例不宜低于 50%。1.7.3 公司(质检部)所负责施工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组织检查,抽检比例不宜低于 20%。51.8 工程施工质量检查、验收和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

10、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1.9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及见证取样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承担土建工程试验、检测的试验室及承担有关结构安全和功能试验、检测的单位或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1.10 变电站土建工程质量验收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1.11 检验批是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楼层、施工区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

11、一般项目验收,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11.1 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1.11.2 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其中允许有偏差的项目,除有特殊要求外,每项均应有 80及以上的检查点符合要求,其余的检查点不能有严重缺陷,且不宜超过允许偏差值的 1.5倍。1.11.3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1.12 分项工程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可由一个或若干检验批组成。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12.1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1.12.2 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1.13 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专业性

12、质、建筑部位确定;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13.1 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1.13.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1.13.3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1.13.4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质量评价为“差”的项目,应进行返修。1.14 单位工程的划分原则可按下列规定确定:1.14.1 具有独立生产(使用)功能或独立施工条件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61.14.2 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

13、将其具有独立生产(使用)功能或独立施工条件的部分划为一个子单位工程。1.14.3 在实际使用时,对于 220kV 及以下的变电站屋外配电装置可划分一个或多个单位工程。1.14.4 本标准,单位工程验评范围 Q/CSG 表 3-中,没有进行子单位工程的划分,在实际使用时,可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酌情自行划分。 1.15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15.1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1.15.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1.15.3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1.15.4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

14、关专业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1.15.5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1.16 当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1.16.1 经返工重做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1.16.2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1.16.3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1.16.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1.17 通过返修或经过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1.1

15、8 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设“合格”和“优良”两个等级。所有单位工程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均应进行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其评定标准详见 Q/CSG表 3-3.0.18-4(附表 4)至 Q/CSG 表 3-3.0.18-14 (附表 14)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与评定记录表。在进行质量等级的评定时,凡不具备表中优良工程评定条件之一的单位工程均评定为合格。1.19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工程不得评为优良:1.19.1 检验批存在质量缺陷,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到设计要求予以验收合格的。1.19.2 检验批存在质量缺陷,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并确认仍可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

16、能予以验收的。1.19.3 检验批、分项工程存在质量缺陷,经返修或加固处理能够满足结构安全使用要求,根据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的。71.20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与评定的权限: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与评定应由施工单位自评,经监理单位复核,由设计单位、业主项目部、启委会验收组核定。1.21 当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检查验收,总包单位应负责组织验收。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工程有关资料交总包单位。1.22 工程质量验收及单位工程质量评定的程序、组织和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1.22.1 施工质量检查、验收和评定应按本标准所列检验批、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部工程和子单位工程、单位工程进行;检验批应验收合格,方可对分项工程进行验收;分项工程应验收合格,方可对子分部工程进行验收;子分部工程应验收合格,方可对分部工程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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