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商品无偿对外赠送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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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购商品无偿对外赠送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税法上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应视同销售,因此企业将外购商品用于赠送客户,应该视同销售,计缴增值税。视同销售按照销售价格计提销项税,购买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在所得税处理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

2、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企业将外购的货物无常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期末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解读赠送礼品会计与税收处理问题分析解读赠送礼品会计与税收处理问题分析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或多或少的会发生一些向新老客户赠送礼品,或通过折扣折让、赠品、 抽奖、买一赠一等方式,有条件地向顾客赠送消费券、物品和服务等活动。那么,这些无 偿赠送给相关人员和顾客的礼品,企业该如何进行会计与税收处理?赠送礼品企业在会计 与税收上有哪些异同?笔者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 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50 号)文件,就企业赠送礼品会计与税收处理异 同

3、点作一些分析,以帮助企业单位规避税收风险。 赠送礼品的会计处理 赠送礼品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属于非现金资产,按其来源可分为自制、外购、受赠等情况, 礼品获利者既有单位也有个人,取得手段既有有偿取得也有无偿取得,取得方式主要包括 折扣折让、赠品、抽奖、买一赠一等,有条件地向顾客赠送消费券、物品和服务等。对某 一企业而言,有可能对外赠送礼品,也有可能接受外单位赠品。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五章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 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对 外赠送礼品虽引起企业的库存商品等资产流出事项,但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 收入中

4、销售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企业不会因为赠送礼品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 加企业的利润。因此,在会计核算上一般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予以转账。相应的,赠 送礼品资产也是企业非日常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该项支出一般在“营业外支出”科 目核算,或者计入“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等。即不管税法如何界定,会计处理都作为企业 的支出在当年会计利润中扣除。 赠送礼品的税收处理 企业对外赠送礼品,主要涉及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不同的税 种税收处理原则不尽相同。 一、增值税 增值税法规定,对企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

5、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按照上述 企业对外赠送礼品的方式,其中,以折扣折让方式销售货物是企业促销业务中常用的方法 之一,其处理原则是:折扣销售(会计上称之为商业折扣) ,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 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 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销售折扣(会计上称之为现金折扣) ,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销 售折让,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 不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商业折扣或现金折扣,其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计征 增值税。对于赠品、抽奖、买一赠一、购物送消费券、积分送礼品等在增值税征免问题上, 笔者认为其处理原则应按照单位或者个体工

6、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 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作视同销售货物处理。 二、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法规定,对企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 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同时还规 定,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资产移送他人按视同销售确认收入,主要包括: 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 赠,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等。而对于商业折扣,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 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 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

7、为财务费用扣除;销售折让,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 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以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本企 业商品,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 销售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28 号) , 企业赠送礼品时,一要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二要根据赠送礼品的不同性质确定扣除限额: 如果是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向客户赠送礼品,则按照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规 定扣除;如果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客户赠送礼品,则按照交际应 酬费规定扣除;如果赠送礼品属于上述情形

8、之外的,与本企业业务无关的则按照非广告性 赞助支出,不得扣除。一般纳税人视同销售货物的分类及会计处理一般纳税人视同销售货物的分类及会计处理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企业受托代销货物,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将 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无偿赠送他人、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 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以及换入货物等行为,均视同 销售货物,计交增值税。但在计交增值税时,有关会计处理却不尽相同。笔者现分类介绍 如下: 第一类是形实均为销售的代销行为,包括委托代销和受托代销两种情形。无论是委托 代销行为还是受托代销行为,都以销售实现为目的,以货物所有权

9、及其相联系的继续管理 权的转移、相关经济利益的流入为标志,确认和计量收入。代销行为又分为两种: 一是视同买断。委托方按协议价格将货物交付受托方,受托方自行确定其实际售价; 货物售出后,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价款,受托方获得实际售价与协议价的差额。双方比照 销售进行增值税会计处理,分别按不含税协议价和不含税实际售价计量收入,确定销项税 额;受托方同时将委托方收取的增值税,作为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其账务处理如下: 委托方: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受托方: 借:代销商品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双方的其他会计处理略(下同)。 二

10、是收取手续费。委托方规定代销货物的售价,受托方按其定价代销,并按售价的百 分比收取手续费。双方同样按不含税售价计算销项税额,委托方将其销售货物的价款记作 收入,受托方则作应付款;受托方同时将计交的增值税作进项税额抵扣,冲减应付账款。 其账务处理如下: 委托方: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受托方: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帐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第二类是不具有销售实质的行为,包括用于对外投资、无偿赠送他人、非应税项目 (或免税项目)的行为。但不含购进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的情形

11、。 用于对外投资时,货物的所有权虽然已转移,但企业取得的是股权证明,而非现金或 等价物;未来投资收益能否实现、投资能否收回,实际取决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所 以,销售不能成立。 用于无偿赠送他人时,货物的所有权虽然发生了转移,但企业不仅没有取得资产或抵 偿债务,反而发生了一笔费用。因此,也不能作为销售。 用于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时,货物的所有权仍在企业,并未发生转移,只是资 产实物的表现形式发生了变化,因此,也不能确认为销售实现。 不具备销售实质,而在计交增值税时视同销售,主要是为了防止税收流失。发生这类 视同销售行为时,应按不含税售价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并连同货物成本一起计入该类项 目

12、成本。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营业外支出、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 货:存货科目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购进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时,应将货物购进时所交纳的增值税转出, 计入耗用项目的成本。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 货:原材料等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第三类是具有销售实质的行为,包括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 消费等行为。但不含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情形。 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时,货物的所有权已归他人,债务得 以减少,与现金资产等价的经济利益已经实现,具备销售的实质。企业应按不含税售价确

13、 认收入,并计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全部用于内外债务的清偿。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账款、应付股利、应付福利费、应付工资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时,虽然符合销售条件,但其清偿的是企业内部债 务,最终消费者是企业内部非生产经营机构和个人,未实现企业生产经营目的。所以税法 规定为不予抵扣项目,按其购进时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转出,连同存货的成本,一 并用于内部债务的清偿。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付福利费、应付工资等 贷:原材料等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第四类是购销同时实现的以货换货行为。以货换货是在销售货物的同时购买货物,销

14、 售成立是毫无疑问的,其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分别按购进货物的不含税进价和售出货物的 不含税售价计算,换入货物与换出货物之间的差额作应收、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处理。其 账务处理如下: 借:存货科目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作者单位:安徽省公路桥梁工程公司 来源:财务与会计2000 年第 11 期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50 号 2011.6.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

15、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企业和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以下简称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二、企业向个

16、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 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 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 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三、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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