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净化用臭氧系统设备选用指南讨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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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活饮用水净化用臭氧系统设备选用指南 (讨 论 稿) 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臭氧专业委员会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水工业分会给水委员会给水深度处理研究会 前言 新的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 B 5 7 4 9 - 2 0 0 6 )颁布实施,臭氧- 活性炭 深度处理技术列为主要处理技术,将对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提高发挥重要作用。为 了配合、推动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实施,落实国家“饮用水安全”政 策,在建设部城建司的指导与支持下,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臭氧专业委员会和中 国土木工程学会水工业分会给水委员会给水深度处理研究会合作,编写本“生活 饮用水净化用臭氧系统设备选用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现状与问题

2、 近几年,我国自来水厂开始采用臭氧- 活性炭深度处理技术,建立一批大、 中、小规模的应用臭氧的水厂。因属于探索性应用,我国臭氧设备制造技术又相 对落后,这些水厂应用的臭氧系统设备全部为进口产品。 由于缺乏经验,招标中对设备性能、备件供给与安装、调试、验收及技术培 训、售后服务要求不够明确,验收程序不够严格,运行中暴露了不少问题而不能 及时解决,产生了一些纠纷。 近年我国的臭氧设备技术水平提高显著,具备了进入饮用水净化领域应用的 基本条件,其技术服务与售后服务的优势明显。 目的与原则 编写“指南”的目的在于从臭氧技术和饮水处理技术的专业角度为自来水企 业用户与相关供货商、设计部门提供对臭氧系统设

3、备的规范性要求,为科学、合 理、经济地选购系统设备,提高系统运行水平,为实施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 准出力。 “指南”编写以商务部“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2 0 0 5 )为指 导,以国内、国际先进的臭氧标准、规范及相关行业的标准规范为基础,紧密结 合饮用水深度处理工艺,符合我国自来水行业工程建设设备的通用要求。 “指南”适用于每小时 1 公斤(含)以上规格臭氧发生器系统。 参考文献 G B 5 7 4 9 - 2 0 0 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C J / T 3 0 2 8 . 2 臭氧发生器臭氧浓度、产量、电耗的测量 D I N 1 9 6 2 7 - 1 9 9 3 用于水处

4、理的臭氧发生器(德国) N S F / A N S I 2 2 2 - 2 0 0 6 臭氧发生器(美国) 大型臭氧发生器 (国际臭氧协会泛美区 组) 臭氧技术手册 (日本臭氧协会) “指南”编写专家组将分别组织征询相关水处理企业,设计院所与专家,国 内外臭氧设备厂商的意见和建议,在 2 0 0 7 年度完成并上报。 参加编写工作的有王占生、李汉忠、魏兴义、李公攀、刘志光、黄曼青、黄 元生等。 感谢浙江省水协领导与嘉兴地区水厂的热情支持与帮助。 (以下正文) 1 、项目投标商资质 生活饮用水净化用臭氧系统设备的投标商应为净水设备代理商或臭氧设备 制造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提供相关文件。

5、1 . 1 净水设备代理商 1 . 1 . 1 具有臭氧用于生活饮用水深度处理工艺设计与臭氧系统设备选型, 系统设计、安装、调试与运行管理的能力。 1 . 1 . 2 所选用的臭氧发生器产品制造商应具备相应资质,该产品资质符合 项目要求。 1 . 1 . 3 具有臭氧发生器制造商的有效授权。 1 . 1 . 4 国外臭氧设备的代理商应具有独立的进出口资质。 1 . 1 . 5 已完成的臭氧水处理项目技术服务与售后服务的能力、信誉良好。 1 . 2 臭氧设备制造商 1 . 2 . 1 臭氧设备制造商应具备臭氧深度处理系统的设计和配套设备、仪器 优化选型的能力。 1 . 2 . 2 臭氧设备制造商

6、应具备良好的加工条件和丰富的生产、应用经验。 具有加工、装配、调试、检验与试验运行的厂房、动力和设备,具有检测各项技 术指标的资质合格的仪器。 1 . 2 . 3 具有规范的技术管理、生产管理规程,具有臭氧设备生产许可证和 I S O 9 0 0 0 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1 . 2 . 4 项目投标之国内臭氧产品应为通过相关部级产品鉴定的规格及同类 型较小规格的产品,产品具有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应用报告。 2 、臭氧发生器 2 . 1 产品资质 2 . 1 . 1 产品按有关技术标准生产。 2 . 1 . 2 产品应具有完整的图纸、工艺资料,完善的技术保障措施。 2 . 1 . 3 发生器本体采

7、用耐臭氧材料制造。金属件采用不锈钢材料,冷却水 含氯时, 发生器壳体应选用 3 0 4 L 不锈钢, 接触臭氧的放电电极采用 3 1 6 L 不锈钢。 2 . 1 . 4 工作压力0 . 1 M P a 的发生器本体应按压力容器要求,并提供本体及 安装的与压力相关的仪表、零件的压力容器检测认证的原始文件。 2 . 1 . 5 同系列的最大发生器规格产品应通过部级产品鉴定。其额定技术指 标与发生器配置应符合项目要求。 2 . 2 产品标准、规范 2 . 2 . 1 目前我国尚未制订臭氧发生器的国家标准,生产商按各自国家相关 标准生产。 作为参考的标准规范如下: C J / T 3 0 2 8 .

8、 2 臭氧发生器臭氧浓度、产量、电耗的测量 (建设部) D I N 1 9 6 2 7 - 1 9 9 3 用于水处理的臭氧发生器(德国) N S F / A N S I 2 2 2 - 2 0 0 6 臭氧发生器(美国) 2 . 2 . 2 产品的计量单位应符合 S I 标准。 产品的技术参数建议按 S T P制标定,标准温度为 2 7 3 . 1 5 K ,标准压力为 1 0 1 . 3 2 5 M P a 。 2 . 3 产品的技术参数 2 . 3 . 1 臭氧发生器所需气源种类、成份,要求露点、洁净度要求,工作压 力及允许最大压力、额定发生量时的标准体积流量。 2 . 3 . 2 臭氧

9、发生器的冷却方式,额定功率工作时的冷却条件:风冷时的最 高环境温度;水冷时的允许入口最高水温;臭氧发生器冷却水输出端体积流量; 冷却水允许最大压力;水质要求。 2 . 3 . 3 臭氧参数 产生一定浓度臭氧(m g / L或 g / N m3)时臭氧发生器的额定产量(k g / h )及额 定电耗(k W h / k g O3)。 臭氧产量的调节控制范围(1 0 % 1 0 0 % )并指明调节方法。 2 . 3 . 4 电参数 电源相数、频率、电压、电流、有功功率及功率因数。 臭氧发生器的最大工作电压有效值、工作频率。 高压变压器温升。 2 . 3 . 5 设备主要尺寸,设备安装、操作、检修

10、所需空间(长宽高)。 2 . 3 . 6 工作状态下的设备重量,非工作状态下的设备重量。 2 . 3 . 7 推荐额定技术指标(S T P 状态) 发生器臭氧出口压力 0 . 0 7 5 M P a 下 空气源:臭氧浓度 2 5 m g / L , 电耗 1 8 k W h / k g O3, 常压露点- 5 5 。 氧气源:臭氧浓度 1 2 0 m g / L , 电耗 1 O k W h / k g O3. 发生器臭氧产量按规格系列值生产,用户尽可能选择系列内产量规格产品。 注:不同浓度的臭氧均可用于饮用水处理。D I N 1 9 6 2 7 - 1 9 9 3 中规定测量臭氧 发生器额定

11、产量时的最低臭氧浓度值为:空气源 2 5 m g / L ;氧气源 8 0 m g / L 。较高 的臭氧浓度下气源消耗较少,可节省运行成本。臭氧浓度高的发生器耗电量高。 由于生活饮用水原水中有机物浓度低,臭氧吸收率低,采用高浓度臭氧要考虑用 有效的投加装置,提高吸收率,选用时可通过技术经济分析综合考虑。 2 . 4 臭氧发生器的工作条件 投标的臭氧发生器产品应在用户提出的应用现场之空气温度、湿度、冷却水 温度、质量、电源电压条件下正常工作并达到技术指标要求。 2 . 5 产品的仪器、仪表配置 发生器必须配备具有专业资质的相关参数的仪器仪表,根据用户的使用要求与投资水 平,所配仪表可有不同的监

12、测参数与不同的控制水平。 2 . 5 . 1 不同的仪器仪表配置投资成本不同,最基本的配置应有:电源电压、 电流、放电室气压、气体流量、气温、冷却水流量、进出口水温、水压,其中气 压、水压、水流、水温、气温、电压、电流都应具有报警与自动切断功能,气体 流量计应与气源类别相符。 2 . 5 . 2 建议 1 0 k g / h 以上规格产品应配备臭氧在线监测仪并配备 P L C 控制与 人机界面系统。 2 . 5 . 3 氧气源 1 0 k g / h 以上规格产品的氧气流量计应装在发生器输出端。 2 . 6 产品出厂验收 2 . 6 . 1 供货商应在设备出厂前邀请用户派代表到厂验收,验收代表

13、在验收 数据报告签署合格意见后设备方可交货。验收数据报告作为正式文件备案。 2 . 6 . 2 验收时臭氧系统应注意到订货要求的气源、电源、冷却水源条件。 2 . 6 . 3 设备运行达到平衡状态后,连续工作 6小时,此期间内进行臭氧浓 度、臭氧产量与电耗指标的检测,同时检验臭氧产量调节、各种参数调节、控制 与报警功能。 2 . 6 . 4 在额定参数不变的条件下,连续工作 2小时内臭氧浓度与电耗的变 动量不得大于5 % ,同时记录电、气、冷却水相关数值。 2 . 7 应用业绩 生产商有义务向订户提供其应用业绩,供订户实地考查。 3 、系统设备 3 . 1 冷却水 3 . 1 . 1 冷却水条

14、件水温、压力、流量应满足臭氧发生器正常工作的要求, 水质 p H 值、总硬度、浑浊度、氯化物含量等指标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 . 1 . 2 冷却水条件差可选用冷却水闭路循环系统,循环水量、水压、换热 器等应按发生器容量与环境条件匹配选择。 3 . 2 气源 臭氧用气源目前分为空气源、空分制氧源与液氧源三种,各有特定的要求。 3 . 2 . 1 空气源 臭氧用空气源须经净化、干燥等技术处理,达到如下指标要求。 a 露点- 5 5 (常压); b 含油量低于 0 . 0 0 5 m g / m3;c 颗粒物小于 0 . 0 5 m ; d 压力高于发生器出口压力 0 . 0 8 M P

15、a ,温度不高于 2 5 。 空气源处理系统按用户的环境条件(温度、湿度、气压等)配置空气压缩机,贮气罐, 冷凝器,除水除油过滤器,冷冻干燥机,吸附干燥机,除尘过滤器等设备,应满足指标要求。 3 . 2 . 1 . 1 供货商应提供空气源处理系统的调试,维护,使用说明书。所配 置之设备必须附有专业资质证明与维护修理资料。 3 . 2 . 1 . 2 工作压力0 . 1 M P a 的压力容器设备必须随机提供专业压力检测证 明文件。 3 . 2 . 1 . 3 系统设备应提供二年用易损备件,其中保质期间备件是免费的。 3 . 2 . 1 . 4 气源设备所配用的阀类、电器控制器、仪表等应选用优质可靠产 品。 3 . 2 . 1 . 5 建议 1 0 / h 以上臭氧设备的空气源供气管路装设空气露点仪, 并 提供常压露点换算资料。 3 . 2 . 1 . 6 按用户要求空气源系统配置自动控制相关参数的 P L C 控制器。 3 . 2 . 1 . 7 供货商应提供干燥剂的品牌、型号、更换时间及用量。 注:根据综合成本计算与国外经验,1 0/ h级及以下规格臭氧发生器使用 空气源更为合理。对于远离液氧产地的地区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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