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造板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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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造板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非地板类)人造板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非地板类)( (二)二)- - 工业产品许可证工业产品许可证Tags: 人造板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非地板类)(二)- 工业产品 许可证 点击次数:74 次 表表 6 6 人造板产品(非地板类)生产许可证抽样单人造板产品(非地板类)生产许可证抽样单企业名称(盖章)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邮政编码抽样依据检验类别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样品等级产品执行标准抽样基数抽样数量生产日期、批号抽样日期抽样情况抽样地点封样情况姓名(签字)单 位职务抽样组人员企业陪同抽样人员地址企业选择确认的检验机构电话邮政编 码备 注说 明自封样之日起 7 日内企业

2、将样品送(寄)至检验机构注:抽样人员应在备注栏填写与产品检验及判定相关的产品信息,如板材结构、树种、胶粘剂种类、产品使用类型等。5.4.2 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表表 7 7 人造板产品(非地板类)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人造板产品(非地板类)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序号序号产品单元产品单元检验项目检验项目判定标准判定标准1胶合板甲醛释放量、胶合强度、含 水率GB 18580-2001 GB/T 9846-20042刨花板甲醛释放量、含水率、静曲 强度、吸水厚度膨胀率、内 结合强度、密度、握螺钉力GB 18580-2001 GB/T 4897-20033定向刨花板甲醛释放量、含水率、静曲

3、 强度、弯曲弹性模量、吸水 厚度膨胀率、内结合强度、 密度GB 18580-2001 LY/T 1580-20004中密度纤维板甲醛释放量、含水率、静曲 强度、吸水厚度膨胀率、内 结合强度、密度、握螺钉力GB 18580-2001 GB/T 11718-19995装饰单板贴面人造 板甲醛释放量、含水率、浸渍 剥离、表面胶合强度GB 18580-2001 GB/T 15104-20066浸渍胶膜纸饰面人 造板甲醛释放量、表面耐污染腐 蚀、表面耐龟裂、表面耐水 蒸气、表面耐磨、内结合强 度、表面胶合强度GB 18580-2001 GB/T 15102-20067细木工板甲醛释放量、横向静曲强度、

4、胶合强度、含水率、表面胶 合强度GB 18580-2001 GB/T 5849-2006注:1. 细木工板产品检验中胶合强度、表面胶合强度二项检验项目按照 GB/T 5849-2006 的要求择项检测。2. 人造板产品(非地板类)生产许可证检验结果的判定均按相关标准中的 “合格品”指标进行判定。3. 表中检验项目适用于人造板产品(非地板类)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4. 检验方法按照判定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6 证书和标志6.1 证书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

5、品明细,包括产品单元,例如:1.胶合板 2.细木工板。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其中,生产许可证书副本中分别载明集团公司(若生产)、所属单位的产品明细,包括产品单元。6.1.2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 5 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6 个月前重新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6.1.3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单元、产品规格或者产品升级时,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对新增单元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6.1.4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

6、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企业应及时执行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要求。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及时修订本实施细则,需组织补充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制定补充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规定。6.1.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增加生产厂点或车间、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6.1.6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 1 个月内向所在地省

7、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6.1.7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6.1.8 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

8、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6.1.9 企业因迁址、增项、更名、遗失补领等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证书的,原国家证书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注销。6.2 标志6.2.1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字头(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QS 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03-002-。其中,括号内的()代表本省简称,XK 代表许可,

9、前两位(03)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002)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 ()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6.2.2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6.2.3 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方式,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进行标注。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

10、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7.1 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7.1.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7.1.2 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7.1.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7.2 被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7.2.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

11、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7.2.2 已获得生产许可证;7.2.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7.3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分别向其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分别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7.3.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7.3.2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7.3.3 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7.3.4 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7.4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 5 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

12、理由。8 监督检查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获证企业的监管作为重点工作,通过监督抽查、日常监督检查、巡查、回访等措施和方式,加强对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的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状况的监督,重点检查以下内容:8.1 企业生产的产品单元和规格型号是否超出生产许可证证书中所列产品明细的产品生产范围。8.2 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对进厂的原材料、零部件以及待出厂的产品进行质量把关,是否具有相关记录。8.3 企业是否按照生产许可规定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加印(贴)QS 标志和生产许可证号。8.4 企业是否建立了原材料购买、使用台帐和产品生产、销售台帐,企业生产过程记录是否健全。8.5 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

13、存在委托加工行为,委托加工行为是否按照规定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了备案。8.6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名称、住所、生产地点是否发生了改变,是否增加了生产线,如果发生改变,企业是否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及时提出换证申请。8.7 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是否存在故意生产假冒伪劣行为。8.8 企业是否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要求及时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年度自查报告内容是否真实。8.9 企业是否对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的轻微缺陷项目进行了整改。9 收费9.1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 号),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 22

14、00 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加收审查费 440 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9.2 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 127 号)规定的标准向检验机构交付。9.3 费用的收取方式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 号)规定执行。9.4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凡经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所属单位以及集团公司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9.5 委托加工备案不得向企业收费。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10.1 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的方

15、针政策, 服务经济建设大局;10.2 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10.3 爱岗敬业,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10.4 恪尽职守,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严格执行请示汇报制度;10.5 认真学习、努力实践,不断提高写作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专业技术能力等业务素质;10.6 廉洁正直,不以权谋私、假公济私、贪赃枉法;不刁难企业、妨碍企业的正常经营;不借办事之机,吃、拿、卡、要、报;10.7 精神饱满、热情服务、谦虚谨慎、文明待人,不推诿、扯皮、拖沓、应付,树立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良好的形象;10.8 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11 附则11.1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

16、,不含法定节假日。11.2 本实施细则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11.3 本实施细则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人造板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1 总则1.1 为了做好人造板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 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 号工业产品 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19 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人造板产品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 称企业) ,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 任何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人造板产品。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人造板产品为:(1) 胶合板;(2) 刨花板;(3) 定向刨花板;(4) 中密度纤维板;(5) 装饰单板贴面人造板;(6) 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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