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农村养老保障的战略意义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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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平台,对城镇化建设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农民养老保障制 度建设不是扶贫政策,而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手段。 1.一般议论 目前,我国正处于解决农保问题的战略机遇期,前进则一举多得,不进则 退,农保制度安排的成本将成倍增加,甚至成为阻碍党和政府既定战略目 标实现的社会原因之一。 1.1我国农民养老保障现状 目前,我国农民养老保障主要有六种方式:家庭养老,但随着农民观念 和家庭规模的变化,其保障功能正在弱化;土地保障,但我国人均耕地 少(1.52亩),农民没有卖土养老的权利,土地保障是附带土地经营风 险的初级保障;大量农村人口正在离开土地进入城镇;1农村社区养 老,仅在少数经济发达地区试

3、行,主要方式是提供养老金和举办敬老院等 ;商业养老保险,仅在少数经济发达地区的富裕户中存在;2“五 保户”制度,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实行费改税以后将由政府负担, 这在中国不宜普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于1992年1月根据民政部县 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在全国大部分县乡建立了统筹 基金和个人养老金账户,但又于1999年根据国发1999)14号文件进入 清理整顿至今。 目前,“农保”亟待解决的问题有三个:政府承担支付养老金的最后责任, 而承诺水平过高;县农保机构直接管理和运营农保基金,投资渠道窄,运 作不规范,基金风险大;原制度设计已过时,且管理不规范。 综上所述,一个综合的可持续

4、发展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尚未形成,在土地 初级保障的基础上,绝大多数农民的养老缺乏保障,这将加剧城乡差距, 酿成一系列社会问题。 1.2关于农村养老保障的政策选择和价值取向 我党和政府向农民提供养老金的思想产生于新中国建立之初。 法律渊源。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的获得物质帮助权利包括城市居民和 农村居民,第44条规定的退休制度没有将企业和事业单位限制在城镇。因 此,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提出:“有条件的基本核算 单位可以实行养老金制度”。 政策渊源。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决定提出:“逐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 制度。在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党的十四届三中 全会决定提出:“建立多

5、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城乡居民提供同我 国国情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价值取向。中国农村养老保障改革经历了从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的几个发 展阶段,在不同社会背景下其政策选择的价值取向不同。 第一阶段的政策选择具有明显的互助倾向(1949以后- 1980年),即依靠集体经济,走互助养老保障道路。其价值取向是“低效 率的公平”。 第二阶段的政策选择具有明显的土地养老倾向(1980- 2002年以前),即依靠土地和家庭,鼓励自愿储蓄养老保障。其价值取 向是“效率优先公平不足”。 第三阶段(党的十六大以后)的政策选择正在淡化二元结构,树立“城乡 整合发展”的理念,依靠土地和市场建立

6、“土地与家庭保障”相结合的养老 保障模式,并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开始建立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该模式的价值取向应当强调“公平与效率结合,实现更高效率的公平”。 1.3建立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紧迫性 (1)土地和家庭养老功能都在弱化一是人多地少。2002年中国国土资源 公报显示:全国可耕种的土地为12593万公顷,有666个县人均耕地在国 际警戒线0.8亩以下,而且平均每年耕地递减300万至400万亩。二是农 民只拥有土地经营权。农民的个体经营状态决定了土地经营的风险程度, 依靠土地收入提供的养老保障只能是附带经营风险的初级保障,保障力度 低于具有农民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总之,农民养

7、老 仅靠土地保障是不够的。 社会学意义的大家庭正在消失。可以提供养老保障的家庭指社会学意义的 三代或四代同堂的大家庭,而这种家庭伴随着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正在 解体。相反,421结构的家庭在农村普及速度超过城市。农村家庭结 构的变化是削弱土地保障功能的重要原因。 (2)农村人口老龄化的速度快于城市农村的老龄化问题已不容乐观,作 为一个人口规模近13亿的发展中大国,农村人口近8亿,c3)占全国人口 50.91,其中60岁以上农村人口0.91亿,65岁及以上人口达0.63亿。 全国65岁及以上人口比例达到8.16,农村达到8.17,已经超过老龄 化社会国际标准7的水平,农村老年人口占全国老年人口的

8、比例达61.3 6,高于全国老年人口比重61.29,这表明农村老龄化更为严重(见 表1)。2003年进城务工的农民已经超过1亿人口,农村劳动力人口(20 64岁人口)总数2002年为4.6亿,区22的农村劳动人口离乡必然使农 村实际老龄人口比重大于城镇,65岁及以上人口达9.4。 可见,农民养老已经面临严重问题。 (3)失土农民亟待养老保障农民失土(土地使用权的丧失)是近期中国 最大的社会现象。以浙江为例,至2001年浙江省国家和乡村两级基建占 地已经达到2.23万公顷,比2000年增长了61,特别是乡镇企业建房等 比上年猛增103。全省大约有近100万的农民失去了土地。4随着城 市化和非农产

9、业的发展,每年建设占用耕地250- 300万亩,将有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离开土地。1996- 2000年每年失土农民在240万人左右,2001-2010年将有1800万失土农民需要安置。 土地补偿是安置失土农民的主要经济来源,但这需要好的制度安排和实施 监督。根据全国人大代表冯培恩的介绍,近期九三学社地方组织对5个城 市255家被征地农户进行调查,发现81.5的失土农户仅得到一次性现金 补偿。2002年,被征地农民人均获得补偿按照当地目前物价水平,仅能 维持基本生活两年半。还有5.5的征地补偿不到位。可见,基于土地补 偿解决失土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已经刻不容缓。养老保障需要一个长期积 累的收支平衡

10、的账户,更应当尽早做起。 (4)城乡居民收入亟待均衡发展自1997年以来,农民实际收入增长不仅 缓慢,甚至出现下滑的趋势。1997年增长为4.6,2000年增长仅为2. 1,2002年增长4.28。城乡居民收入差别悬殊也呈现出逐渐扩大的 趋势。由1989年城乡居民收入之比1.71:1扩大到1989年的2.28:1, 再扩大到1997年的2.47:1,2001年为2.90:1,2002年达到3.11:1 .如果计较农民收入中的相当一部分要用于购买生产资料,而城市居民有 各种“生活补贴”的话,城乡居民的实际收入差距比统计数据还要大得多。 200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7723元,农民人均纯收入

11、为2476元, 这仅是表面现象。 城镇居民收入是真正的可支配的“净收入”,农民则不同,必须预留一部分 “收入”购买第二年的农业再生产所需。农户每亩年农业生产投入是350元 左右,cJ)还要加上购买农业用具、集资建设农村道路费用等不可预测费 用。农民的收人中有很大一部分为实物收入(主要为粮食),按人均400 元计算,除去之后最终实际的可支配货币收入可能还不到1600元。就算 粮食为可支配收入,也不过2000元,相当于城镇居民收入的26。城市 居民不但没有许多类似农民的附加费用(如教育附加费),还可以额外获 得许多未列入统计范围的隐性福利,如住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及其 他补贴,因此城乡收入差距

12、远大于统计结果。根据国际经验,当经济发展 水平在人均GDP 为800- 1000美元阶段,城镇居民收入是农村居民收入的1.7倍。显然我国目前的 城乡收入差距,大大高于国际水平。 严重的贫富“两极分化”和国民收人分配的“歧视”将严重破坏社会公平基本原则。而社会分配不公是不稳定的根源之一,必然对社会稳定造成巨大 冲击。因此,在我国加入WTO和继续改革开放之际,还富于民,消除长期 存在的城乡收入分配不公,具有社会矫正功能和发展战略意义。可以说, 现在是解决农民养老保障的关键时刻,从战略角度讲,鼓励和资助农民进 行养老储蓄的过程,也是促进农村金融发展和文明建设的过程,是一举多 得的公共选择。 2.方法

13、研究 2.1国际比较法 比较目标:城乡养老保障制度建设是否应当或可以同步发展? 研究欧盟15个成员国关于农民养老金的法律,可以发现大部分国家最初的 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没有包括农民,在20世纪下半叶乃至20世纪末才逐渐 将农民包括进去。除了提供基本养老年金以外,欧盟国家将农民定义成“ 农业自雇人”,正在建立第二支柱的补充养老金制度。其缴费方式和管理 服务等在借鉴企业年金计划的基础之上,制定了更具有弹性的措施。 近年来,随着欧盟各国人口老龄化状况严重及其总体削减社会保障费用的 大背景,对农民养老金的管理也日趋严格,主要发展趋势如下:提高农民 领取养老金的年龄,普遍都提高到65岁或以上;除普遍国民年金

14、外,其它 计划的养老金给付均与缴费情况相联系;对领取全额养老金的条件更加严 格。欧盟各国农民养老金计划筹资来源多样化,包括缴费、政府补贴和税 收等。个人缴费份额在提高、政府补贴比例在下降,以避免原福利国家高 福利的通病。 从经济条件来看,以欧盟国家为例,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时,农 业GDP 的比重在3.1- 41之间,平均15.6;农业劳动力的比例一般在5.1- 55.3之间,平均为27.85;以国际美元计价的人均GDP 在1445- 9580元之间,平均5226美元。1999年,我国农业GDP 的比重去年为15.4,农业劳动力的比例为50。就全国人均GDP 总量比较,国际美元计价的人均

15、GDP 在1999年达到8877元,2001、2002年达到10367元和11089元,大大 超过欧洲一般水平,近两年人均收入已经超过其最高水平。就我国农村目 前经济发展水平,无论是农业劳动力比例、农业产出,还是人均收入都达 到或超过某些国家建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时的发展水平,去年农民人均总收入为4672.88国际元,也超过其中五个国家经济水平。 就我国西部来讲,西部农村人均年总收入2001年和2002分别为2581.7 元和2718.14元,国际计价美元为3498元和3683元,也超过了欧洲四个 国家经济水平。丹麦和瑞典在2000到3000元时就建立了普遍性的农民养 老保险,而我国农村经济水平

16、均大于这个水平。这项研究表明:在中国建 立全民养老保险的条件已经具备,经济发展水平并不是我国农村社会养老 保险建立的最根本制约因素。 资料表明,丹麦、瑞典、葡萄牙、西班牙及希腊等五个欧盟国家在类似我 国20世纪90年代初或更低的经济发展阶段时便已开始建立农村社会养老 保险制度。即使按照购买力平价计算,2001年我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也 已经达到5447美元,也超过了发达国家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平 均水平,2003年我国GDP 已经突破了11万亿元。可以说,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已经具备了发展社 会养老保险的墓本条件。 2.2实证研究法 研究目标:举办农民养老金计划的公共政策具有什么社会功能? 日本实现工业化的进程情况与中国情况比较接近。在战后50年间,日本成 功地从一个农业人口占将近四成的国家完成城市化,并将农村人口降低至 4。日本实行“国民皆保险” 的社会保障体制,农民作为公民同城市居民享有同样的国民年金。2002 年以前,日本农民的国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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