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化档案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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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范文最新推荐-最新精品为你奉上-欢迎下载阅读- 1 / 7数字化档案数字化档案一、数字革命和档案馆版权问题版权制度的宗旨是保护权利人 (版权人、邻接权人) 的合法权益,营造尊重智力成果的社会氛围,鼓励权利人创作既多又好的精神产品,还要构筑有助于作品传播利用的法律机制,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繁荣。可是,版权理论中始终存在着如何既保护权利人对作品的独占以承认其智力劳动价值,又能使作品得以充分造福于社会的矛盾。化解矛盾的着眼点是权利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这是版权制度的基石。毫无疑问,许多二、数字档案馆建设中几个具体的版权问题版权制度自诞生以来始终追随着新技术的前进步伐,数字技术的应用并没

2、有改变版权因新技术的应用而不断扩张的趋势,这使得靠相关法律理念得以延续及其补充修正架构形成的版权制度捉襟见肘,许多传统的法律规范需要重新认识和界定。由干本文篇幅所限,下面仅就数字档案馆建设中涉及的众多版权问题中的几个重要问题进行阐述。(一)传统档案作品的数字化权数字档案馆不再是孤立分散的物理存在。是相互联合、协作、整体化的,充分实现资源共享的服务网络体系,数字技术与网络环境则提供了实现广泛的档案信息资源共享的条件和可能性。传统的-范文最新推荐范文最新推荐-最新精品为你奉上-欢迎下载阅读- 2 / 7以印刷,胶片等载体形式存在的档案作品上网传播的起始步骤是对其进行数字化,使其具备二进制数字状态,

3、这就必须明确数字化权的权利归属问题.依照版权法原理,权利人的财产权与作品利用方式是对应的,作品数字化的实质是增加了作品的利用方式,这甚至是网络环境中利用作品的惟一方式和必要条件,所以从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就应将数字化确定为权利人的一项专有权,1999 年 12 月9 日,国家版权局发布了关于制作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 ,其第二条规定:“将已有作品制成数字化作品,无论已有作品以任何形式表现与固定,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 1 款所指的复制行为。 规定第三条规定:“除著作权法另有规定外,利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他人作品制作数字化制品,应事先取得著作权人的

4、许可,可以直接向被利用作品的著作权人取得许可,也可以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许可。 ”无论是我国旧著作权法还是新著作权法 ,都没有明确规定权利人享有的数字化权,但是按照规定的解释,数字化权被包括在了复制权当中,按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 8 款的规定,档案馆为了陈列或保存的目的,将以传统载体形式存在的档案作品数字化无需取得授权,亦无需支付报酬,但除此之外其它目的的对传统档案作品的数字化,都要事先取得权利人的授权。(二)数字化档案作品的法律地位-范文最新推荐范文最新推荐-最新精品为你奉上-欢迎下载阅读- 3 / 7需要明确的问题是,档案馆对以传统载体形式存在的档案作品数字化后,产生的数字化档案作

5、品是否受到版权法保护及其权利归属。一件作品要受到版权法保护,必须同时具备“独创烂”与“有形形式复制”两个基本条件.传统档案作品被数字化,实际上是将该作品以数字化代码形式固定在磁盘或光盘载体上,改变的只是作品的表现和固定形式,作品的独创性与可复制性不会由于其被转换成数字编码形式而丧失掉。所以,对传统档案作品数字化后产生的数字化档案作品仍然受到版权法保护。2000 年 11 月 22 日,最高人民法院言判委员会第 1144 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 ) 。其第二条第 1 款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

6、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有形形式复制的其它智力成果,人民法院应予以保护。由于作品被数字化后的独创性没有发生变化,不产生新的作品,因此档案馆对传统档案作品数字化后,产生的数字化档案作品的版权属于原权利人,而不归档案馆。当然,如果被数字化的传统档案作品的版权原本就归档案馆所有,则数字化后档案作品的版权也自然归档案馆。另外,数字档案馆正在利用自己的技术与人才优势及网络上丰富的档案信息资源扮演一个使信息增值的角色。这类增值的档案作品往往是编纂或编研档案作品,按照著作权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档案馆在整体上对其享有版权,但在行使版权时不-范文

7、最新推荐范文最新推荐-最新精品为你奉上-欢迎下载阅读- 4 / 7得侵犯作品中包含的原作品的版权。(三)信息网络传播权网络传输与数字化一样都是网络环境中利用作品的新方式,同样受到权利人专有权的控制。档案馆数字化档案作品上网传播必须经过权利人的授权,这在 1996 年缔结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WCT)第八条“向公众传播的权利”由有明确的规定。我国新著作权法第十条第 12 款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 ,即“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法律地位的确立,使权利人对作品的传播方式的专有权延伸到网络空间,并且能直接传播作品,行

8、使邻接权。这对档案信息服务构成一种威胁,使档案馆无法充分利用新技术为用户开展各种形式的数字化信息服务。因为不能从事基于网络环境与网络技术的档案作品传播服务,将使数字档案馆的功能开发受到全面压抑。信息网络传播权除了阻止档案馆未经授权上载档案作品外,还会对档案馆开展的数字信息缓存,数字信息浏览等服务起到负面影,同时禁止档案馆未经授权把含有档案作品的数据库和网络相连,使用户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与地点访问并得到这些作品,尽管在这种情况下档案馆并没有通过网络直接传播档案作品。网络传播没有传统传播那样的“权利穷竭”问题,档案馆从网上合法下载档案作品仅仅是针对本次下载行为而言的,所形成的复制件仍然受到权利-范

9、文最新推荐范文最新推荐-最新精品为你奉上-欢迎下载阅读- 5 / 7人专有权的控制,未经许可不得将其向用户作新的传播。有人认为,档案馆取得数字化权后,就可以把数字化后的档案作品上网传播。因为数字化和网络传输都是对作品的数字化利用,权利人既然授权档案馆对其作品进行数字化,就会自然同意将其作品上网传播。其实不然,权利人授予档案馆数字化权,并不意味着同时授予了档案馆信息网络传播权,档案馆若把以传统载体形式存在的档案作品上网传播。必须先后或同时向权利人取得数字化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四)合理使用在数字档案馆的适用性合理使用是对权利人专有权行使限制的主要方法,是指在法律允许条件下。不经权利人许可,不付报

10、酬地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各国著作权法都针对档案馆制定有合理使用的条款。比如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 8 款,另外第 1 款、第 2 款、第 6 款也可适用。网络环境中,对传统的合理使用原则能否得到适用,学术界存在不同的看法。WCT 则采取了折衷的态度,其第十条议定声明规定:“不言而喻,本条约允许缔约国各方将其依国内法中按伯尔尼公约被认为可接受的限制和例外继续适用,并适当地延伸到数字环境。同样,这些规定应被理解为允许缔约方制定对数字网络环境适宜的新的例外与限制, ”这样,就把传统的合理使用原则适用于网络空间,并给各缔约方自行立法规范网络环境中的合理使用问题留下了余地。为了满足数字时代档案信息

11、服务的需要,许多国家新的立法-范文最新推荐范文最新推荐-最新精品为你奉上-欢迎下载阅读- 6 / 7都对档案馆合理使用原则作了调整。比如:1998 年美国颁布了跨世纪千年版权法(DMCA) ,对美国原版权法第 108 条关于档案馆的免责条款作了修订。在 DMCA 之前,美国版权法第 108 条只允许档案馆为内部使用之目的制作 1 份仿真复制件(非数字化的) 。按照修订的第 108 条,允许档案馆制作多至 3 份的、可以是数字化的复制件,条件是不得把这些复制件向档案馆建筑以外的公众传播。如果原格式已被淘汰的话,修订还允许档案馆将作品用新的格式复制。DMCA 第 1201 条(d)款又规定档案馆在

12、法定情形下享有“解密权”:对相同的复制件,不能以其他形式合理地获得的,则对他人作为商品的作品复制件,仅为获得 1 份复制件,以便决定是否本法允许从事的活动,如果对作品解密,不构成侵犯作品的技术措施权。1999年,澳大利亚颁布的版权法修正案规定,档案馆可以将档案作品上载到网站,但只能为用户提供作品的屏幕浏览(不能输送到打印机或软盘) 。新的版权法对档案馆合理使用制度的调整仍不理想。一方面,与版权扩张的总体趋势相比,档案馆合理使用的范围显得缩小和确定化;另一方面,新的版权法对合理使用制度的调整偏重于复制权,而档案馆对作品的数字化利用需要的版权例外并不仅仅限于复制权。法律若不能就档案馆对数字化作品的利用做出更加宽泛的例外规定,档案馆就可能随时受到侵权指控,或在因用户违-范文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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