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体系结构

上传人:子 文档编号:43110003 上传时间:2018-06-04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46.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物权法体系结构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物权法体系结构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物权法体系结构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物权法体系结构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物权法体系结构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物权法体系结构》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物权法体系结构(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我国的物权法律体系我国的物权法律体系一、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关于物权的法律条文:中关于物权的法律条文: 第七十二条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 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 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 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 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 坏。 第七十四条 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包括: (一) 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 (二) 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 (三) 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水库、农

2、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 体育等设施; (四) 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 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 等农业 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 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七十五条 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 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 法查封、扣押、冻

3、结、没收。 第七十六条 公民依法享有 财产继承权 。 第七十七条 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第七十八条 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 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 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七十九条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 由失主偿还。 第八十条 国家所有的土地, 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

4、 也可以依 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它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 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 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 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八十一条 国家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 护它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 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开采,也可以 依法由公民采挖。国家保护合法的

5、 采矿权。 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森林、山岭、草原、荒 地、滩涂、水面的承包经营权, 受法律保护。 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 律由承包合同规定。 国家所有的矿藏、水流,国家所有的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山岭、 草原,荒地、滩涂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八十二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经营权, 受法律保护。 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团结互 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 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二

6、、中华人民共和国 物权法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章 共有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 地役权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十五章 一般规定 第十六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第十七章 质权 第一节 动产

7、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十八章 留置权 第五编 占有 第十九章 占有 附 则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第三三章章 抵抵押押第第一一节节 抵抵押押和和抵抵押押物物第第三三十十三三条条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 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 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 产为抵押物。 第第四四十十条条 订立抵押合同时, 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 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8、 第第四四十十一一条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 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第四四十十三三条条 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 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 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 不得对抗第三人 。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 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质质押押第第六六十十三三条条 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 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 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

9、为质物。第第六六十十四四条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第第六六十十六六条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 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留留置置第第八八十十二二条条 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 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 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第第八八十十四四条条 因保管合同、 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 发生的债权,债务人 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第第八八十十七七

10、条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 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 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 务。 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 拍卖、变卖留置物。 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 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土土地地管管理理法法第二章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

11、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 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 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 者使用的行为。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同时转让、抵押。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 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第四十七条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

12、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 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 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第四十八条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 抵押权。第五十一条 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 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 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土地承包经营法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

13、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 包。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矿产资源法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 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不同而改变。 第五条 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 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 国务院规定。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水法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14、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使用。第七条 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森林法森林法第三条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侵犯。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科普知识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