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总论相关知识总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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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物权总论物权总论 第一节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的概念与特征一、什么是物权? 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 物权。二、物权的法律特征? 1、权利人直接支配物; 1)直接支配;2)权利人特定,义务人不特定;3)物:原则上是“有体物”:动产、不动产;电、 气、光波、电磁波(能量财产);权利(法律拟制物)。特定物;独立物。2、直接享受物的利益; 1)物的归属;2)物的利用;3、债务担保。3、排他性; 1)在物权人与非物权人之间:排除他人的不正当干涉;2)在物权人与物权人之间:同一物 上不容许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 “一物一权”。

2、如何处理“共有” 、 “一物之上有复数抵押权”?第二节第二节 物权法的概念和内容物权法的概念和内容 一、什么是物权法? 调整基于人对物的支配关系而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二、物权法的构成: 1、四大物权制度:调整支配关系 1)所有权制度:人对物的全面支配关系;2)用益物权制度:人对物的利用关系;3)担保物 权制度:人对物的交换价值的支配关系;4)占有制度:人对物的占有关系。 2、物权变动制度:调整支配关系的变动 1)支配关系的产生:在人与物之间;2)支配关系的变更:客体(物)、内容(权利义务);3) 支配关系的消灭。 3、第三人保护制度:调整支配关系的主体与其他利害关系人(

3、第三人)的关系 1)相邻关系中:对权利的限缩和延伸。 2)承租人优先权。3)共有人优先权。4)抵押物买卖中的通知义务等。三、物权法的两种涵义:分类的意义 1、狭义物权法:形式意义的物权法。 2、广义的物权法:实质意义的物权法,包括所有调整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第三节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效力 一、物权的优先效力 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权利并存,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 1、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如何进行效力排序? 以物权成立时间的先后进行物权效力的排序。 几个相关问题:1)如何确定物权之间能否并存?两个因素:占有(具有物理上的排他性),2约定(意思自治)。2)为什么限制物权的效

4、力总是优先于所有权?以所有权为限制对象。2、物权于债权的优先效力: 1)同一标的物上,兼有物权与债权,则物权优先。 典型表现:“一物二卖”。 例外情况:“买卖不破租赁”、 “抵押不破租赁”。 2)在破产程序与强制执行程序中,有物权的债权人优先于一般债权人获得清偿。 “别除权”, “取回权”。二、物上请求权 指物权的实现受到妨害时,物权人得请求排除妨害之权。1、物上请求权的性质 它是以物权为基础的一种独立的请求权。 1)是请求权;2)独立;3)是物权的效用;4)附属于物权。2、物上请求权如何行使 行使的方式:1)自力救济:依意思表示的方式行使;2)公力救济:依诉讼方式行使。 行使的内容:1)请求

5、返还原物;2)请求排除妨碍;3)请求消除危险。第四节第四节 物权的类型物权的类型 一、物权法定主义 1、涵义: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意思设定与法律规定不同的物 权。 (物权法第 5 条)2、旨趣: 1)物尽其用?2)交易安全:保护第三人;3)便于公示。3、要求: 1)物权种类法定,不得自由创设;2)物权内容法定,不得创设。 4、违反“物权法定主义”的法律后果: 1)通常:行为不发生物权效力; 2)例外:行为在法定范围内有部分效力。如:典期超过 30 年之典权。 思考:物权法定与合同自由是什么关系?二、我国制度上的物权种类 1、所有权 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性地支配其他

6、所有物的权利。 (物权法第 39 条、第 40条) 2、用益物权 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的权利。 (物权法第 117 条) 3、担保物权 为了担保债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物权。 (物权法第 170 条)4、占有 人对物的控制、管领。 思考:占有究竟是一种单纯的事实,还是一种权利?三、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分类标准、意义? 1、自物权与他物权3自物权:权利人对自己的物所享有的权利。 他物权: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 意义: 1)支配的物不同;3)支配的范围不同;4)他物权优先。 他物权的“他”有三层意思:1)他人之物;2)他人享受;3、所有权外其他物权。 2、

7、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根据物权的客体是动产、不动产作的分类。 意义: 1)客体不同;2)公示方法不同;3)法律重视程度不同。 3、主物权与从物权 主物权: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 从物权: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主要有担保物权、地役权。 意义: 1)是否具有独立性;2)从物权与所依附的权利同命运。 4、所有权与限制物权 所有权:全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限制物权:于特定方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 意义:1)支配范围不同;2)限制物权优先于所有权。5、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 以物权的存续是否有期限为标准。6、民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 意义:1)特别法,包括土地法、海商法等;2)优先适用特别法。

8、 7、本权与占有; 占有:对物的实际控制,也称为“准物权”。 本权:相对于占有而言,是占有的合法性来源。第五节第五节 物权的变动物权的变动 一、物权变动的概念 指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从权利主体看,即物权的取得、变更和丧失。 1、产生(取得):主体取得物权。 原始取得:依据法律直接取得物权,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 继受取得: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取得物权。继受取得:创设的继受取得、转移的继受取得。2、变更:狭义上指物权的内容或客体变更。 内容变更:物权的范围、方式等变更; 客体变更:标的物变更。3、消灭(丧失): 绝对消灭:物权本身不存在了。 相对消灭:原主体权利的丧失和新主体

9、权利的取得。二、物权变动的原则:二、物权变动的原则: (一)公示原则:4要求物权的变动,须以某种可从外部查知的方法表现出来,以保护交易安全。 1、公示的方式:不动产为登记;动产为交付。 2、不公示发生什么后果? 1)依民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 “非经公示不生变动效果”。 2)依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发生的物权变动, “非经公示不得处分”。(二)公信原则: 指凡经公示的物权变动,具有公信力。 1、公信力表现: 1) “权利推定”效力;2) “善意保护”效力。 2、为什么要实行公信原则? 1)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2)保护交易便捷、安全。 典型表现:善意取得制度以公示、公信原则为基础。三、物权变动的原

10、因三、物权变动的原因 (一)物权的取得: 1、民事行为:物权移转行为;物权设定行为。 2、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取得实效等。(二)物权的消灭: 1、民事行为: 1)抛弃:A 一般情况,抛弃占有;B 抛弃他物权,须向受利益人为之;C 抛弃不动产,须办 注销登记;D 抛弃将妨害他人权利的,不得任意为之。 抛弃为什么要受这些约束?维护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 2)合同:约定的物权期限届满,或约定物权消灭的合同生效。 3)行使撤销权:如撤销承包经营权。2、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 1)标的物灭失:A 残余物;B 担保物权有“物上代位性” 。 2)法定期间届满。 3)混同:A 所有权与他物权混同;B 他物权与以该他

11、物权为标的的权利混同。如,建 设用地使用权与以之为标的的抵押权混同。C 涉及他人利益时,虽混同物权也不消灭。如, 以一汽车而设数次抵押。四、物权变动的模式:四、物权变动的模式:什么什么时时候取得物候取得物权权?(一)基于民事行为的物权变动有三种模式: 1、意思主义模式:法国民法典 1)基本思想:债权合同直接引起物权变动;交付和登记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 2)两个弊端:A 物权有名无实;B 对第一买受人的权利保护不周。 例,在一物二卖的情况下,弊端明显。2、形式主义模式:德国民法典 1)基本思想:债权合同发生债的效力;物权变动有赖于另外的物权合同。 2)两个特点:A 物权行为的独立性;B 物权行为

12、的无因性。3、折衷主义模式:瑞士,中国 1)债权合同发生债的效力,且包含物权变动的意思;52)物权变动系于债权合同加登记(交付); 3)物权变动受债权行为影响。 萨维尼以手套的买卖为例,分析三种模式:甲卖手套一副于乙,先签合同,约定价金 20 元,后交付,根据上述三种模式,试分别确定其物权变动时间。(二)非基于民事行为的物权变动: 1、几种主要情形:1)法律文书或征收决定:文书、决定生产时;2)继承:继承开始时;3)建 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事实行为成就时;4)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中:取得法院发出的权利 移转证书时。 2、物权先行取得,非经登记对物权的处分无效。此种登记,称为“宣示登记”。五、

13、物权的公示方法五、物权的公示方法 (一)对于动产,是交付 1、交付的效力:有两种立法例:交付对抗主义与交付要件主义。 中国物权法第 23 条,采“交付要件主义”。 2、交付的类型:注意交付完成的时间 1)现实交付:指直接占有的移转。 2)简易交付: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3)占有改定:将直接占有“改定”为间接占有,于物权让与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4)指示交付:指示第三人为交付。 5)拟制交付: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仓单、提单),拟制为物,而为交付。确定交付完成的时间:一是行为要素;二是意思要素。3、对于特殊动产,实行登记对抗主义。(二)对于不动产,是登记 1、登记的效力有三种立法例

14、:登记对抗主义,登记要件主义和地券交付主义 2、中国采登记要件主义,但有例外。1)不须登记:如国家的自然资源 3、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 4、抑制登记机构滥权行为的规定:评估,年检,按件收费等。 5、登记的类型: 1)初始登记; 2)变更登记; 3)更正登记; 4)异议登记; 5)预告登记。(三)所有权、用益物权和不动产抵押登记 1、所有权登记:注意所有权类型、登记机关。 2、用益物权登记:(1)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需要申请续期。 (2)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 地承包经营合同生效时设立;互换、转让时,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海域使用权: 注意登记机关;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起,

15、取得使用权。 (4)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登记: 分国有、集体所有;注意登记机关,比较复杂。 3、不动产抵押登记:6(1)不动产类型: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荒地,以 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方式取得)、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2)登记生效主义。第六节第六节 物权的保护物权的保护 一、程序:1、自力救济:自我保护;2、公力救济:通过诉讼程序。 二、方式:1、请求确认物权;2、物上请求权;3、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恢复原状; 4、请求赔偿损失。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所有权所有权 第一节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所有权概述 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所有

16、人在法定范围内,对自己的特定物全面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2、与其他权利相比,所有权具有五个特征: 1、是绝对权:所有权受公序良俗和公共利益限制;2、有排他性;3、全面支配;4、有弹力性;5、有永久性。二、所有权的内容:有哪些权能?二、所有权的内容:有哪些权能? 1、占有,对财产事实上的占领、控制。 2、使用,实现物的使用价值。 3、收益,收取物的利益,包括孳息和利润。 4、处分,决定物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命运,包括事实处分和法律处分。 1)事实处分:使物的物质形态发生变化;2)法律处分:通过某种民事行为,使物的法律形 态发生变化。 5、排斥不当干涉,一种保护性的消极权能。第二节第二节 国家、集体、私人与其他所有权国家、集体、私人与其他所有权 一、所有权的类型概述:一、所有权的类型概述: 1、国家、集体、私人所有权; 2、自然人所有权、法人所有权与共有(合伙) 。 3、动产、不动产所有权: 1)动产所有权: 动产:性质上不需破坏、变更而能够移动其位置的财产。 动产的范围:土地及其定着物之外的财产。 2)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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