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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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浅析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完善浅析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完善摘要:刑事立案监督制度存在许多问题,亟待完善。本文分析了刑事立案监督制度概念和存在的问题,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几点完善措施。关键词:刑事立案监督 特征 问题 完善引言刑事立案监督是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刑事诉讼监督职能,与刑事侦查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构成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的完整体系。刑事立案监督对于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一、刑事立案监督概述(一) 、刑事立案监督的概念关于刑事立案监督的概念,理论界观点不一。我认为,刑事立案监督概念可表述为:刑事立案监督是指检察机关依照刑诉法规定对刑事立案主体的立案

2、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既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职能,又是刑诉法规定的一种特别程序。(二) 、刑事立案监督的特征1、主体具有确定性宪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刑事立案监督权的专属性决定了刑事立案监督主体的确定性,由且仅能由检察机关行使。2、对象具有特定性刑事立案监督的对象特定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3、范围具有广泛性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即刑事立案活动的过程、立案结果的监督,还包括对刑事立案活动实体合法性、程序合法性的监督。4、监督具有强制性检察机关发出的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和通知立案书具有强制性和确定性,刑事立案主体必须及时履行。二、我国刑事立案监督

3、制度存在的问题(一) 、立法缺陷,缺乏具体的操作规则刑诉法对刑事立案监督的规定太过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关于立案监督时间、条件、监督效果的评价标准、监督范围是否应包括有侦查权部门的立案活动、监督内容是否包括立案、不立案的所有活动等,并没有统一的、有权威的操作规程。而且规定漏洞太多:第一,仅规定了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立案活动的监督,漏掉了检察机关内部自侦部门和人民法院立案活动;第二,仅规定了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对于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立案后久不结案等并未做出规定。(二) 、刑事立案监督意识缺乏,重要性必要性未得到充分重视首先,检察机关执法观念转变不到位,立案监督意识缺乏。其次,秉承

4、“和为贵”观念的人民群众没有认识到刑事立案监督重要性,缺乏对检察院立案监督职能的认识,往往投诉无门,对公安机关不立案不知道怎么解决。第三,公安机关在落实刑事立案监督规定时存抵触情绪,采取不合作态度不愿意接受监督。(三) 、刑事立案监督保障措施不利刑事立案监督职能分别由审查逮捕部门和控告申诉部门行使,缺乏专门刑事立案监督机构。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权的同时,没有规定强制手段和处罚措施来保证公安机关接受监督,也未规定立案监督的责任问题,既没有程序性制裁措施,也没有实体性制裁措施。(四) 、刑事立案监督案源渠道少、范围少,案源不足目前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的案件来源,一是刑事当事人向检察机关控

5、告、申诉,二是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中发现。同时,社会大众缺乏对检察机关监督的认识,对立案违法行为没有向检察机关举报、控告;检察机关缺乏对立案活动的了解,不能及时发现立案违法行为,监督工作无从下手。三、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完善(一) 、完善立案监督法律体系,制定完备立案监督操作规则第一,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对象。刑诉法应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所有刑事立案主体的立案活动进行监督。第二,完善刑事立案监督范围。明确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以及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主体的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和其他刑事立案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立案监督权。第三,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内容。刑诉法仅规定了质询权和纠正权,检察机关缺乏对刑事立案主体立案

6、活动的知情权。可以建立受理刑事案件备案审查制度,要求公安机关受理的刑事案件均报同级检察机关备案,由检察机关对立案活动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二) 、完善与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相配套的保障措施首先,建立检察机关内部专门刑事立案监督机构,独立负责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建立专职立案监督队伍,增强监督工作水平,提高监督效率。第二,赋予检察机关立案监督中所必须的权力保障制度。为人民检察院配置包括处罚建议权、直接调查权等权力在内的权力保障体系。第三,建立部分立案监督案件听证制度。检察机关应积极对重大复杂刑事立案监督案件进行听证,赋予刑事当事人、刑事立案主体充分陈述意见的权利,提高刑事立案监督决定的透明度。第四,建立当

7、事人申请复议复核制度,对公安机关未予立案或不应立案而立案的刑事案件,当事人提请复议。如果公安机关维持原决定,当事人仍不服,可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检察院调查复核,并将复核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第五,建立刑事立案监督奖惩机制。检察院对于拒不执行立案决定的直接责任人予以相应的惩处,责任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立案侦查并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监督立案、配合侦查的先进人员或有特殊贡献人员予以必要的奖励。(三)多方面拓宽刑事立案监督的案源渠道检察机关提高对立案监督的认识,加强立案监督自觉性,培养立案监督人员自身素质。其次,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协调机制。设置专门立案监督机构,建立与侦查、起诉、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明确立案监督线索移送时限、责任,及时分流案件线索,积极开拓案源。建立立案监督线索的信息网络。加强与党委、政府信访部门、人大、政法委、法院、律所等部门的联系,疏通案源线索渠道。结语刑事立案监督制度仍存在许多不足,需要司法机关、立法机关以及社会大众的共同努力,不断进行理论研究、深化完善。参考文献:1高忠祥、闫敏、董海徽,浅谈刑事立案监督之完善2唐淑真,论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完善,第 1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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