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工伤事故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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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 工伤事故理赔各项赔偿项目清单及法律依据2012 年 7 月-2013 年 6 月度社平工资为:3842 元。 2011 年厦门市人口平均期望寿命:男性 76.09 岁,女性 81.80 岁。2011 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810 元。本人工资:条例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 12 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60%计算。 工资福利(工资,指所有工资组成部分:基础+津补贴+加

2、班费+奖金;福利,包括防暑降温、单位、工会发放物品等福利费) ; 伤残标准: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GBT 161802006) 工伤事故理赔明细1.医疗费: 元。 (社保基金支付)2.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20 元/天 天(住院)= 元。 (社保基 金支付)3.停工留薪期待遇: 元 月= 元(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支付)4.护理费: 91.48 元 天= 元(用人单位支付)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 元 月(伤残等级对应月数)= 元。 (社保基金支付)6.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社保基金支付)一、住院伙

3、食补助费: 20 元/天 天(住院)= 元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86 号)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厦府201198 号。(一)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本市企业的职工且在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就医的,伙食补助费以每人每天 20 元的标准计发”。二、停工留薪

4、期待遇: 元(月平均工资) 月(受伤之日至医疗终结)= 元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86 号,自 2011 年1 月 1 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厦劳社200750 号)二、关于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标准问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原工资”与第六十一条所称的“本人工资”有明显区别。对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标准的具体确定,依据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规定如下:(1)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

5、已满 12 个月的,按工伤前 12 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 12 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2)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 1 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 60%计算其原工资标准。三、护理费待遇:91.48 元 天(住院)= 元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86 号。第三十三条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厦门市劳动和

6、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厦劳社200750 号)三、关于停工留薪期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问题按条例实施规定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其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间由医疗机构确认。医疗机构对工伤职工的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间有作出确认的,按规定处理。医疗机构没有或不作确认的,其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间可按以下规定处理:(一)根据工伤职工住院病历长期医嘱上记载的护理等级,确定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间。(1)工伤职工住院病历长期医嘱上载明“特级护理”的,护理人数按 2 人确定,护理期间不少于其住院的期间;(2)长期医嘱上载明“一级护理”的,护理人数按 1 人确定,护理期间一般不超过其住院的期间;3

7、、长期医嘱上载明“二级护理”或“三级护理”的,以及医疗机构未出具有关护理情况证明的,不确定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间。工伤职工应当提供本人住院病历长期医嘱复印件、并加盖医疗机构印章,作为工伤待遇争议处理案件的凭证。厦门市实施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 113 号,自 200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护理人数及护理期间由医疗机构确认,护理人员每人每日护理费按不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 21 日后的 50%计发,并由所在单位直接支付给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派员护理的除外。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84221 日50% =91.48 元)四、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8、: 元(未参保按月平均工资) 月(伤残等级对应月数)= 元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86 号。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 13 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 11 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 9 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 7 个月的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60%计算。 即 2305.2 元)五、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社保基金支付) 。(未参保的均由

9、用人单位支付)【 76.09 岁(平均寿命) 岁(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 】 0. 个月/周岁(伤残等级基数)3842= 元。 依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政201180 号第二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二)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聘用)合同而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或者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

10、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聘用)关系的;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应当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经办机构签定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书面协议,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注:协议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审核表中)第二十七条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计算。其标准分别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以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五级,每满一年发给 0.7 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 0.6 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

11、 0.4 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 0.3 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 0.2 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 O.l 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 15 个月的,按 15 个月支付;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 10 个月的,按 10 个月支付;九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 5 个月的,按5 个月支付;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 3 个月的,按 3 个月支付。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 30%。(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五级,每满一年发给 0.7 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 0.6 个月;七级

12、,每满一年发给 0.4 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 0.3 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 0.2 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 O.l 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 15 个月的,按 15 个月支付;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 10 个月的,按 10 个月支付;九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 5 个月的,按5 个月支付;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 3 个月的,按 3 个月支付。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上各项费用共计=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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