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师劳动关系一级2010(学员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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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力资源管理师劳动关系一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劳动关系一级 2010(2010(学员版学员版) )本文由 whj9051 贡献ppt 文档可能在 WAP 端浏览体验不佳。建议您优先选择 TXT,或下载源文件到本机查看。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培训讲义劳动关系管理王洪军邮箱:学习公共邮箱:HRMWHJ 密码:123456 请不要用Foxmail 接收邮件,不要删除邮箱内的课件,课件将保留一周。 1劳动合同制度的新规范劳动合同制度是我国基本的劳动制度,劳动合同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 最主要的形式。 劳动用工领域带有比较普遍性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劳动合同签订率低。 2.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不稳定。3.用人单

2、位利用自身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 益。 4.劳动法的监督检查薄弱。 制定劳动合同法是构建与发展稳定劳动关系的需要。 制定劳动合同法是强化劳动立法的需要。 制定劳动合同法是完善我国劳动法律制度的需要。2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新规范 1/3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一种劳动关系处于非正常状态,经劳动关 系当事人的请求,由依法建立的处理机构调解机构、仲裁 机构和国家审判机关对劳动争议事实和当事人责任依法进行调 查、协调和处理,为保证法定或约定劳动标准的实现而制定的 有关处理劳动争议的调解程序、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的规范, 即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性规定的总和。 劳动争议的内容是以劳动权利义务为标的的。

3、权利义务的基础 在于劳动法律、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企业内部流动管理规则 等的规定或约定,劳动关系当事人是否遵循法律规范和合同规 范是劳动争议产生的直接原因。3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新规范 2/3劳动争议的实质是劳动关系主体的利益差别而导致的利益冲突。劳动争议的解决机制包括四种方式: 1.自力救济 自力救济,是指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在没有争议主体以外第三人的介 入或帮助下,依靠当事人的自身力量解决纠纷。 2.社会救济 社会救济是指依靠社会力量,即社会各类调解组织,依据法律、惯 例以及道德规范,对劳动争议当事人的纠纷进行疏导,促成当事人 双方相互谅解和让步,从而解决争议。 3.公力救济 公力救济是指利用国

4、家公权利解决劳动争议的机制,包括劳动争议 诉讼和行政裁决。 4.社会救济与公力救济相结合 劳动争议冲裁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根据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或双方 的申请,依法就劳动争议事实和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作出判断和 裁决的活动。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的 代表三方组成,是劳动关系协调贯彻“三方原则”在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中的具体表现。4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新规范 3/3社会救济显著特征: 第一:贯彻“三方原则” ;第二:国家的强制性;第三:严格的 规范性。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主要是: 第一,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持续大幅上升,争议案件日趋

5、复杂,争 议内容日益多样化,处理难度加大; 第二,劳动仲裁机构和人员非专业化的弱点日益显现; 第三,劳动争议仲裁规则法律位阶层比较低,属于国务院劳动行 政法规,与国家关于仲裁法律制度的立法要求不相适应,权威性 不足; 第四,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不够完善。5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制度的部分新规定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内容和期限 1.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 的原则。 (第 3 条第 1 款) 2.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 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 10 条第 2 款

6、)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 10 条第 3 款) 3.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主要是:劳动合同当事人、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 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 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 17 条)6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制度的部分新规定4.劳动合同的三种不同期限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 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 12 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 同。 (第 13 条第 1 款)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

7、者约定无确定合同终止时间 的劳动合同。 (第14 条第 1 款)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 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15 条第 1 款)P4187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制度的部分新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只要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 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连续订立两次固

8、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 39 条和第 41 条第 1 项、第 2 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 14 条)P4188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制度的部分新规定第 39 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

9、损害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9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制度的部分新规定第 41 条第 1 项、第 2 项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

1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 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 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 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 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况下订立

11、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10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制度的部分新规定5.劳动合同的无效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 除自己的法律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 除自己的法律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 定的;( ;(第 条 定的;(第 26 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

12、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 。 ( 27 条) 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 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 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 劳动报酬确定。 ( 。 (第 条 劳动报酬确定。 (第 28 条)P41811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制度的部分新规定(二)关于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1.同工同酬的权利 同工同酬的权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或者对劳动报酬约定有争 议的,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 议的,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

13、同 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 18 条) 条 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 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同类岗位的劳动者的, 同类岗位的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 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 。 (第 条 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 36 条)2.及时获得足额劳动报酬的权利 及时获得足额劳动报酬的权利 3.拒绝强迫劳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拒绝强迫劳动、 拒绝强迫劳动 违章指挥、 4.要求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权利 要求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权利 5.劳动者的诚信义务 劳动者的诚信义务 6.劳

14、动者的守法义务 劳动者的守法义务P41912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制度的部分新规定(三)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约定试用期和服务期的权利 依法约定试用期和服务期的权利 2.依法约定竞业限制的权利 依法约定竞业限制的权利 3.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4.尊重劳动者知情权的义务 尊重劳动者知情权的义务 5.在招用劳动者时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证件和收取财物 在招用劳动者时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证件和收取财物 6.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对劳动者的义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对劳动者的义务 (四)劳动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 1.监督检查的责任 监督检查的责任 2.不履行法定职责和违法行使

15、职权的法律责任 不履行法定职责和违法行使职权的法律责任P4201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部分新规定(一)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程序性与公法性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关于劳动争议协商、调解、仲裁以及当事人 解决劳动争议所必须遵循的程序规范。 (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任务 第一,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第二,促进劳动 关系和谐稳定。 (三)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劳动争议处理新的制度设计 1.强化了劳动争议调解程序。 2.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部分案件实行有条件的“一裁终局”制 度。 3.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作了更为科学 的规定。

16、4.缩短了劳动争议仲裁审理期限,并明确了先行裁决的条件。 5.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6.减轻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P42214集体协商的内容与特征15一、集体协商的内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 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 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 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确定相关事宜, 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P42516二、集体谈判的范围论英国经济学家庇古于 20 世纪初在其福利经济学一书中建立了一 种短期工资决定模型,这一模型讨论了劳动关系双方关于工资的集体 谈判范围。 集体谈判双方坚持点的确定,主要取决于以下因素: 其一,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 其二,宏观经济情况。 其三,企业货币工资的支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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