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技术贸易国内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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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国际技术贸易国内立法国际技术贸易国内立法国际技术贸易是一种跨国经济活动,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对它有性质完全不同的立法。1.发展中国家有关国际技术贸易的立法。广大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技术贸易中主要处于技术引进为主的地位。从实践经验中,他们认识到,为了确保技术引进工作服务于本国的经济发展目标,必须用法律手段对技术引进工作加以管理。因此,其国际技术贸易法的内容以技术引进为主。发展中国家对国际技术贸易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有关技术贸易的专门立法,另一种是没有专门立法,关于技术贸易的规定分散在不同的法律规定中,由国家授权有关政府部门进行管理。采用第一种方法的发展中国家比较普遍,比如,1978 年菲律

2、宾为建立工业部技术转让局以执行第 1520 号总统法令第 5 节有关规定的条例、1978年多米尼加关于外国投资和技术转让的第 861 号法律、1976 年哥伦比亚关于技术转让合同批准和登记的第 444 号法令等。后者如,1969 年印度关于与外国签订合作协议的政策和程序等。发展中国家在技术引进方面的立法虽然规定各异,但基本上都包括了这样一些内容:技术引进的法律含义,对技术引起的要求,技术引进合同审批及审批机关,法律的适用范围,技术引进合同中限制性条款的处理。关于技术输出,除须遵循有关技术转让的法律、知识产权法以外,还须符合出口管理法。22.发达国家的国际技术贸易立法。发达国家在国际技术贸易中主

3、要处于出口技术的地位。发达国家对出口技术的法律规定主要是对尖端技术出口加以控制,通过出口贸易管理法或专门的技术出口管理法予以管制。在这一方面有代表性的是巴黎统筹委员会和美国的出口管制法。另外,这些国家对国际技术贸易的规定一般纳入民商法的调整范围,也有的国家制定了专门的法律,如,1970 年法国关于与外国人订立获得工业产权和技术知识合同的法令、1977 年葡萄牙关于调整技术转让规则的第 53/77 号命令、1973 年西班牙关于调整技术转让的第 2343 号法令等。目前美国实行的有关技术出口的法律有:1979 年出口管理法和出口管理条例。除了根据专门法律由政府其他部门管制的特别项目,其余一切商品和技术出口都属于这两个法规的管制范围。这两个法规授权美国总统以维护国家经济利益、安全利益和推动国家对外政策为理由,为美国出口技术享有很大的管制权力。美国商务部则是负责实施出口管制的执行部门。其主要管制手段是实行出口许可证制度、国别归类制和出口管制商品清单。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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