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至2010年司法考试商法不定项选择题及主观题真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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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2 至 2010 年司法考试商法不定项选择题及主观题真题及答案不定项选择题:(2010 年)(二)甲公司欲单独出资设立一家子公司。甲公司的法律顾问就此向公司管理层提供了一份 法律意见书,涉及到子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经营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问题。请回 答 9496 题。 (2010 年卷三不定项第 94-96 题)94.关于子公司设立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子公司的名称中应当体现甲公司的名称字样B.子公司的营业地可不同于甲公司的营业地C.甲公司对子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在子公司成立时一次足额缴清D.子公司的组织形式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答案】BCD【考点】子公司【解析】选项 A

2、错误。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自己的财产、公司名称、章程 和董事会,对外独立开展业务和承担责任。因此,子公司的名称中不需要体现甲公司的名 称字样。选项 B 正确。子公司有自己独立的组织机构,营业地可不同于甲公司的营业地。选项 C、D 正确。甲公司欲单独出资设立一家子公司,该子公司的组织形式只能是有 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第 59 条第 1 款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95.关于子公司的组织机构与经营管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子公司不设董事会,可任命一名执行董事B.子公司可自己单独出资再设立一家全资子公司C.

3、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D.子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能超过甲公司的经营范围【答案】AB【考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解析】选项 A 正确。 公司法第 51 条第 1 款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据此可 知,子公司若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则可不设董事会,任命一名 执行董事。选项 B 正确。 公司法第 59 条第 2 款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 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据此可知,法律并 未禁止法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投

4、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故子公司可自 己单独出资再设立一家全资子公司。选项 C 错误。 公司法第 13 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 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据 此可知,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子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 理担任,并依法登记,不须由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选项 D 错误。 公司法第 12 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据此可知,子公

5、司的经营范围 不受母公司经营范围的限制。96.关于子公司的财产性质、法律地位、法律责任等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子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属于甲公司,但由子公司独立使用B.当子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甲公司仅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C.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D.子公司进行诉讼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答案】CD【考点】子公司的财产性质、法律地位、法律责任【解析】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自己的财产、公司名称、章程和董事会,对 外独立开展业务和承担责任。主观题六、 (本题 22 分)案情:2007 年 2 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资设立北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陵 公司) 。公司章程

6、规定:公司注册资本 500 万元;持股比例各 20%;甲、乙各以 100 万元 现金出资,丙以私有房屋出资,丁以专利权出资,戊以设备出资,各折价 100 万元;甲任 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前五年若有利润,甲得 28%,其他四位股东各 得 18%,从第六年开始平均分配利润。至 2010 年 9 月,丙的房屋仍未过户登记到公司名下,但事实上一直由公司占有和使用。公司成立后一个月,丁提出急需资金,向公司借款 100 万元,公司为此召开临时股东 会议,作出决议如下:同意借给丁 100 万元,借期六个月,每月利息一万元。丁向公司出 具了借条。虽至今丁一直未归还借款,但每月均付给公司利息一

7、万元。千山公司总经理王五系甲好友,千山公司向建设银行借款 1,000 万元,借期一年,王 五请求北陵公司提供担保。甲说:“公司章程规定我只有 300 万元的担保决定权,超过了 要上股东会才行。 ”王五说:“你放心,我保证一年到期就归还银行,到时候与你公司无关, 只是按银行要求做个手续。 ”甲碍于情面,自己决定以公司名义给千山公司的贷款银行出具 了一份担保函。戊不幸于 2008 年 5 月地震中遇难,其 13 岁的儿子幸存下来。北陵公司欲向农业银行借款 200 万元,以设备作为担保,银行同意,双方签订了借款 合同和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2010 年 5 月,乙提出欲将其股份全部转让给甲,甲

8、愿意受让。2010 年 7 月,当地发生洪水灾害,此时北陵公司的净资产为 120 万元,但尚欠万水公 司债务 150 万元一直未还。北陵公司决定向当地的一家慈善机构捐款 100 万元,与其签订 了捐赠合同,但尚未交付。问题1.北陵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公司前五年利润分配的内容是否有效?为什么?【答 案】有效。公司法允许有限公司章程对利润作出不按出资比例的分配方法。【解 析】 公司法第 35 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 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 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可见,公司法允许有限公司章程对利

9、 润作出不按出资比例的分配方法,故北陵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公司前五年利润分配的内容 有效。2.丙作为出资的房屋未过户到公司名下,对公司的设立产生怎样的后果?在房屋已经 由公司占有和使用的情况下,丙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答 案】不影响公司的有效设立。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解 析】第 26 条第 1 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 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 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 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公司法第 28 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 规

10、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 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 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 承担违约责任。可见,出资不到位并不影响公司的设立,只是股东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 并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3.丁向公司借款 100 万元的行为是否构成抽逃注册资金?为什么?【答 案】不构成。经过股东会决议,签订了借款合同,形成丁对公司的债务。【解 析】因为丁向公司借款 100 万元已经过股东会决议,签订了借款合同,形成了 丁对公司的债务,不构成

11、抽逃注册资金。4.北陵公司于 2010 年 8 月请求丁归还借款,其请求权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什么?【答 案】未超过。因为丁作为债务人一直在履行债务。【解 析】 民法通则第 140 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 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题中,丁虽一直未归还 借款,但每月均付给公司利息一万元的行为表明其认同借款合同的存在,其主观上愿意承 担还款义务,即同意履行,故诉讼时效中断,北陵公司于 2010 年 8 月请求丁归还借款,其 请求权没有超过诉讼时效。5.北陵公司是否有权请求法院确认其向建设银行出具的担保函无效?为什么?【答 案】无权。因

12、保证合同是甲与银行之间的合同。【解 析】 公司法第 149 条第 1 款第(三)项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 列行为:(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 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第 149 条第 2 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第 150 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可见, 公司法对此种行为只是规定了产生的利益归于公司,由于此种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应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并未规定此行为无效,故北陵

13、公司无权 请求法院确认其向建设银行出具的担保函无效。6.戊 13 岁的儿子能否继承戊的股东资格而成为公司的股东?为什么?【答 案】能够。因为公司法并未要求股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解 析】 公司法第 76 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 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 公司法并未对股东资格的继承人作特殊 限制性规定,公司法也并未要求股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故戊 13 岁的儿子可以继承戊的股 东资格而成为公司的股东。7.如北陵公司不能偿还农业银行的 200 万元借款,银行能否行使抵押权?为什么?【答 案】能够。设备抵押可以不办理登记。【解 析】 物权法第 180 条规

14、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 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 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 188 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 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见,北陵公司以设备 作为担保,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只是不得对抗

15、善意第三人,不影响 抵押权的行使,银行可以行使抵押权。8.乙向甲转让股份时,其他股东是否享有优先受让权?为什么?【答 案】不享有。因为不是对外转让。【解 析】此处应将“股份”改为“股权” 。 公司法第 72 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 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 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 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

16、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 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 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可见,乙向股东甲转让股权不是对外转让,不需经其他 股东同意,其他股东也不享有优先受让权。9.北陵公司与当地慈善机构的捐赠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万水公司可否请求法院撤 销北陵公司的上述行为?为什么?【答 案】有效。因为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万水公司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北陵公司的捐赠行为,因其不履行债务而无偿转让财产,损害 了万水公司的利益,符合合同法关于债的保全撤销权的条件。【解 析】 合同法第 74 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 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 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 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本题中,北陵公司尚欠万水公司债务无力归还的情况下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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