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考前复习资料-法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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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基础法律基础绪论绪论一、法律的概念: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 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二、法律的产生与发展 法律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也将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消亡而 消亡。 法律发展史上先后产生过奴隶制法律、封建制法律、资本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法律。 注:原始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没有法律。 三、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过程: 法律制定(立法) 、法律执行(执法) 、法律适用(司法) 、法律遵守(手法) 四、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格局: 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五、我国的实体法律部门:(7 个) 中国特色社会

2、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 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其中,实体法律部门包 括: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六、权利与义务: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与义务大体可分为:政治权利与义务、人身权力与义务、财 产权利与义务、社会经济权利与义务、宗教信仰及文化权利与义务。 七、政治权利与义务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担任国家机关职务、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八、人身权力与义务 生命健康权利与义务、人身自由权利与义务、人格尊严权利与义务

3、、住宅安全权利与 义务、通信自由权利与义务。 九、人格尊严权利与义务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 十、依法履行义务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遵守宪法 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 德的义务;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的职责和依法服 兵役、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依法纳税的义务;劳动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夫妻双 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 父母的义务。第一节第一节婚姻法婚姻法一、婚姻法的内容: 结婚、家庭关系、离婚 二、婚姻法的原

4、则: 婚姻自由原则,等等。 其中婚姻自由是指结婚和离婚自由。 三、婚姻: (一)有效婚姻关系:条件合法和程序合法。 1、条件合法:三个必备条件、两个禁止条件 三个必备条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 22 女 20) (3)结婚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两个禁止条件: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 2、程序合法:登记(不可由他人代登记) (二)无效婚姻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达法定婚龄的 (三)可撤销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因

5、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撤销该婚姻。受胁 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注】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自始无效。 四、家庭关系 1、夫妻关系 (1)夫妻的人身关系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权利;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 限制和控制;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义务; 夫妻双方都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义务。 (2)夫妻的财产关系 夫妻对共同财产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6、 夫妻有相互抚养的义务;义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权利。 法定夫妻财产制:共同财产: 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赠与所得的财产(没有约 定)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个人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遗嘱或赠与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 一方的财产。 2、父母与子女关系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义务; 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义务; 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权利。 父母子女关系的类型: 婚生父母子

7、女关系 非婚生父母子女关系 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和继父母关系 养子女和养父母的关系 3、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 兄、姐有负担能力 弟、妹的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 弟、妹必须是未成年人 五、离婚 1、 条件(协议离婚,双方自愿): 当事人须有离婚的合意; 当事人须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做适当处理。 2、 程序(协议离婚,双方自愿) 申请离婚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发给离婚证 3、 感情破裂的条件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4、 有关

8、离婚的特别规定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特 殊的,如果孩子不是男方的,或者女方对男方实施家暴的除外) 。女方提出离婚的, 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5、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探视和财产处理第二节第二节民法民法一、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的原则 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 禁止民事权利滥用的原则 【相关法规】 72.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

9、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 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二、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民-公民、法人-法人、公民-法人 三、自然人 1、民事权利能力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止于死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止于死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民事行为能力民事主体独立实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资格。【条件】 年龄、智力、精神状况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 岁以上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 岁18 岁 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 10

10、 岁(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 周岁以上的公民。周岁以上的公民。 16 周岁以上且不满周岁以上且不满 18 周岁的公民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 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 理人的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

11、不满 10 周岁的未成年人。周岁的未成年人。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民事活动。【注】 1、 胎儿胎儿无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婴儿婴儿有民事权利能力,无民事行 为能力。2、 17 岁岁,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民事行为能力视情况而定: 如果有固定收入,无需靠家庭,则有民事行为能力;如果靠家庭,则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3、监护制度(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是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设定的。四、法人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12、(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注注】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 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时消灭。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时消灭。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同时发生,同时消灭。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同时发生,同时消灭。 五、财产所有权 人出生时就有资格享有,真正拥有时实现。 1、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天然孳息孳息 收益 法定孳息利润处分:处分意味着财产权的转移和消灭;处分权只能由财产所有人本人作出。处分权是根 本性权利、标志性权利。 2、债权债权:债权人与债务

13、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债的种类(债发生的根据)“借钱”-合同之债“捡东西”-不当得利之债 “偷东西”-侵权之债 “捡到东西-寻找主人-保管东西”-无因管理之债 六、人身权 1、 人格权 人格权是指法律上享有民事主体资格所应具备的权利。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 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婚姻自由权。 2、 身份权 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因某一特定的身份而产生的权利。主要包括:(1)知识产权 中的人身权。如署名权。 (2)监护权。 (3)公民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身份权。 (4)荣誉权。七、继承权 死亡(宣告死亡)组织遗赠抚养协议个人继承人 遗产(个人合法财产) 遗嘱继承受遗赠人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

14、母法定继承第二顺序:兄弟姐妹、 (外)祖父母 【注】遗赠抚养协议效力优于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效力优于法定继承。 八、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1、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意思表示真实 3、 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九、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推定形式、默示形式 十一、代理 1、 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或者法律规定以及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指定,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而这种行为产生的法 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 2、 代理的种类: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十二、民事责任 (一) 民事责任的种类 1、 侵权责

15、任:一般侵权、特殊侵权 2、 违约责任 (二) 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 1、 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赔偿损失 8、支付违约金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赔礼道歉第三节第三节 刑法刑法一、基本原则: 1、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定罪,法无明文规定不量刑) 2、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3、 罪刑相适应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定罪不量刑】二、犯罪的概念犯罪是指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并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三、犯罪的基本特征 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四、犯罪构成 (一)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犯罪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注:不是所有的法律主体都可以成为犯罪主体。成为犯罪主体是有条件的。一要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二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 1、 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已满 16 周岁 2、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 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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