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天理人道的日本化学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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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天理人道的日本化学战违反天理人道的日本化学战2003 年 8 月 4 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发生了中国居民被日本军队遗弃在中国的化学武器伤害的事件,引起了人们对日本的化学战以及遗弃化学武器问题的关注。化学战,指的是使用化学武器的战争。化学武器是对利用有毒化学物质的毒害作用杀伤有生力量的各种武器、器材的总称,又被俗称为“毒气武器” 。由于化学武器主要是毒气武器,化学战又称为毒气战。在当代国际社会中,核武器(atomic) 、生物武器(biological)和化学武器(chemical)即A、B、C 武器,都是国际条约禁止使用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但是,灭绝人性的日本军国主义在侵华战争中,不仅对

2、中国军队,而且对中国平民,都使用了化学武器。但是,这一骇人听闻的罪行长期以来没有得到应有的清算。日本军队蓄谋已久的化学战准备1933 年,日本陆军大臣荒木贞夫同爱尔兰著名作家萧伯纳谈话时,为日本的外交和军事政策进行辩解,声称作为没有制造先进武器资金的日本来说,只能考虑使用“最经济的方法”进行战争。他在这里所说的“最经济的方法” ,就包括化学武器。因为就投入的资金与产生的效果进行比较,化学武器要大大优越于常规武器。早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期,日本军队就已经在研究和制造化学武器,训练和培养化学部队,进行化学战的准备工作。日本军队的化学武器研究开始于 1918 年,当时,日本了解到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化学

3、武器曾在欧洲战场发挥了巨大威力,极感兴趣,立即在陆军中成立了“临时毒气调查委员会” 。在搜集了国外化学毒剂以及武器的技术状况后,由设在陆军的科学研究所中第二课化学兵器班承担化学武器的研究任务,后演变为该研究所的第三部,1941 年改编为陆军技术本部的第六研究所,1942 年属日本陆军兵器行政本部,称为第六技术研究所,并将民用化学工业也纳入军事工业体系,成为日本化学战的重要组成部分。日本军队的化学武器技术基本上来自欧洲国家,但是其防冻芥子气和氢氰酸的技术水平达到甚至超过了当时世界的先进水平。至 1937 年,日本陆军将研究和改进的化学武器加以制式化,正式列为装备军队的武器。这时,正式确定为日本陆

4、军使用的化学毒剂有:(见下表)1933 年,日本陆军成立了专门训练从事化学战的学校陆军习志野学校。该学校负责培训日本军队中专业的化学部队成员和普通部队中的指导使用化学武器的参谋,也是极端秘密的。至 1945年,该学校培养近 4 万名军人,成为日本军队中化学战的骨干人员。日本陆军习志野学校自成立之初就受到日本陆军的重视,历任校长多为军队中有相当资历与地位的军官。第一任校长中岛今朝吾(1933.81936.3) ,陆军中将,卢沟桥事变后任 16 师团长,指挥过进攻南京的战斗,并在战斗中使用了燃烧弹(化学武器类) 。与其同时任学校干事(副校长)的今村均,是“九一八”事变时日本参谋本部作战课长,对化学

5、战特别热心,后任日军第八方面军司令官(大将)驻菲律宾,战后被判处 10 年徒刑。其他的几届校长多是日本化学战的主要设计和执行者,是日军化学部队的创始人。日本陆军习志野学校的职能不仅限于化学战人员的培养和训练,实际是日本化学战的执行机构,因为直到 1941 年 5 月,日本陆军才在教育总监部中设立专司化学战的“化学兵监部” ,此前,陆军习志野学校在化学战中扮演重要角色。侵华日军在中国战场上的化学战实战,大多是由该学校毕业的军人参与指挥,在大规模的战役中,由该学校委派专门的教官到战场指挥。所以,日军在中国战场上进行的化学战的情况大多反映在该学校的报告中。这些报告在战争期间都是极为秘密的资料。战后被

6、美国军队获得,原来准备作为追究日本的化学战的证据。但是由于这一责任被免于起诉,那些报告被转移到美国国家档案馆保存。战后很长时间没有人注意那些报告,直到上世纪 80 年代中期才为人们了解,陆续公布于世。习志野学校曾在日本和中国进行过许多次化学战的演习,特别是在中国东北进行过以苏联军队为假想敌的使用化学武器的演习。经过大量演习后,习志野学校总结出日军进行化学战的基本经验,其中有代表性的经验是利用迫击炮的轻便与机动性进行化学战。根据这一经验,日本陆军的专业化学部队的骨干力量就是专门以发射化学炮弹为目的的迫击炮队。践踏国际法的罪恶行径需要指出的是,日本军队明明知道这些研制活动都是违反国际法的,还不间断

7、地开展这样的研制活动,并把研制出来的化学武器投入战场去杀人。鉴于化学武器对人类有严重的伤害,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国际社会就通过了一系列条约,禁止使用毒气等化学武器。在相关国际条约中,日本签署并批准了 1899 年通过的关于禁止投射毒气的海牙公约 。这个公约规定“缔约国各自禁止使用专用于散布窒息性或有毒气体的投射物” 。日本还签署并批准了 1907 年通过的第二次海牙公约即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及其章程。其章程第 23 条第1 款规定,禁止“使用毒物或有毒武器” 。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时,日本又签署并批准了协约和参战各国对德和约 (即凡尔赛和约) ,该和约第 171 条规定:“窒息性毒剂、其他气体及

8、类似的一切液体、材料或设计均禁止使用,鉴此,严禁在德国国内生产或进口。前款之规定特别适用于以生产、储藏及使用上述物品或设计为目的之材料”日本还签署并批准了 1922 年的华盛顿协约 ,该条约规定禁止制造和使用窒息性、中毒性气体以及一切与之类似的液体和其他物资。可见,日本在战争中研制和使用毒气等化学武器,纯属故意违法犯罪行为。日本国内有人提出,日本虽然是 1925 年日内瓦议定书的签字国,但由于这个文件的正式批准是在 1970 年 5 月 21 日,不应追究它在侵华战争中使用毒气等化学武器的违约责任。但是,前四个条约是日本签署并批准过的,这也是不能抹杀的客观事实。而且,日本的一系列外交文件证明,

9、他们不仅对于上述国际条约的规定是知道的,而且对于使用毒气等化学武器的后果也是了解的。1938 年 3 月,日本外务省还制定了一个题为有关中国事变的国际法律问题的文件。这个文件不仅回顾了国际社会关于禁止使用毒气等化学武器各项条约的内容,而且编造了在使用毒气等化学武器后如何应对国际社会指责的所谓理由。这里,我们不妨抄下几段话,供大家“欣赏”:“对北京所指责的产生的战斗伤害,要表明日本并不知为催泪气体所造成;同时要向各主要列国说明使用催泪气体在理论上的合法性。 ” “在上述解释与说明不理想时可以使用权谋,即宣传中国方面违反国际法,使用达姆弹,反而污蔑日本使用毒气,说日本是为了报复才用了一下催泪气体。

10、 ”事实上,日本总参谋部在下达使用化学武器的绝密指示时,总是要求前线部队对此保密并消除痕迹。比如 1938 年 4 月 11 日参谋总长载仁下达的“大陆指第 110 号” ,明确指示“严密隐匿使用毒气之事实,切勿留下痕迹” ;同年 8 月 6 日下达的“大陆指第 225 号” ,再次强调“不可在市区及第三国人居住地域使用。使用毒气之事实务须严格保密,切不可留下痕迹” 。1939 年 5 月 13 日下达的“大陆指第 452 号”中还要求部下“勿使彼等对隐匿之行为感到遗憾” 。这些文件有力地证明了,日军使用毒气等化学武器纯属肆意践踏国际法。1925 年禁止使用化学武器的日内瓦议定书签订后,日本军

11、队考虑到自己可能会受到国际舆论的压力和国内和平力量的反对,决定在极其秘密的状态下制造化学武器。他们将制造毒剂的主要基地设在广岛附近的海岛“大久野岛”上。1929 年正式开工,当时的名称为“日本陆军东京兵工厂忠海制造所” 。日本侵华战争开始后,工厂规模迅速扩大,最多时达 5000 人,基本上从附近地区的居民中招募,装备日本军队的所有化学毒剂都可以在这里生产。到1945 年,在这里制造的化学毒剂占当时日本所有化学毒剂生产量的近 90。这一工厂对外极端保密,即使在日本也极少为人所知。战争期间,连日本的地图也将这一海岛隐去,所以大久野岛后来被称为是“地图上看不到的岛屿” 。大久野岛工厂中制造的化学毒剂

12、基本有三种去向,一是就地装填到武器中,运送到战场上使用;一是运输到北九州小仓附近的曾根兵工厂,那里有大规模的装填设备;一是装入大型容器中,运送到中国战场或临时保存在当地仓库。从 1931 年到 1945 年,日本生产的化学毒剂数量总计为 7376 吨,以上毒剂中的一部分被填充到炮弹、炸弹等毒气武器中,被填充的毒气武器的数量为 7460972 枚。日本宣布投降时,还有大量制造出来没有运出去的化学毒剂遗留在大久野岛上。其中的大部分由当时占领该地区的同盟国军(澳大利亚军和美军)组织力量丢弃在公海内,地点为四国高知县境内海域的土佐冲。但是,还有部分化学毒剂没有被丢弃,以各种方式散落在日本各地。战后,在

13、许多地方发现了散落的化学武器或化学毒剂,引起了日本社会的关注。日本即将投降时,大久野岛的毒剂工厂接到了将制造化学毒剂的各种设施销毁的命令,其中特别强调了要彻底销毁氢氰酸制造设施。同盟国军占领后,对岛屿上所有设施又进行了彻底销毁。战后,大久野岛被规定为日本国家国民度假村,许多人已经不了解该岛的历史。1987 年,经有关人士的积极努力,在岛上建立了反映该岛历史的“毒气岛资料馆” ,对有关遗址和遗迹进行了整理和恢复。从1995 年开始,对岛上有关地点的被污染情况进行了测量,发现若干地点的含毒量竟然超过正常水平的 20004000 倍。所以被毒剂污染的问题也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日本化学战责任在战后逃避

14、了国际审判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日本违反国际法在中国战场上使用化学武器这一历史事实,在战后被有意地掩盖,逃避了国际审判。第二次世界大战时的许多强国都拥有化学武器。但是,由于考虑到对方使用化学武器的报复,所以绝大多数拥有化学武器的国家并没有在战场上使用化学武器。而在战场上大量使用化学武器的国家只有日本,而其主要的使用对象是中国,因为中国当时不仅没有化学武器,防化能力也很弱,有的部队甚至不了解防备化学武器攻击的知识。中国方面在战争期间曾多次向国际社会揭露过日军使用化学武器的罪行,也引起了国际社会的一定的注意。特别是在 1942 年 5月 29 日蒋介石电令当时在美国的外交部长宋子文转达他的如下意见:浙

15、赣作战时日本军队使用了毒气。如果国际社会不对其谴责或对我国的抗议不立即给予支持的话,日本军队有可能变本加厉地大规模使用毒气。希望美国依照英国首相以报复的方式警告德国的办法,也发表措辞严厉的声明,对中国的抗议予以支持,对日本施加压力。美国总统罗斯福于是在 1942 年 6 月 5 日发表了谴责和警告日本使用毒气的声明。全文如下:“美国政府已经得到了确凿的情报,证实日本军队在中国的许多地方使用了毒气(poisonous gas)和有害的气体(noxious gas) 。如果日本继续对中国或其他盟国使用这一非人道的战争手段(inhuman form of warfare) ,我国政府将视其为对美国的

16、战争行为,因此将毫不犹豫地使用同样的手段给予最大规模的报复。我想对此是毫无疑问和明白无误的。现在正在进行报复的准备,而一切责任,应由日本方面承担。 ”1944 年 4 月 18 日,美国开始对日本使用化学武器进行报复性毒气攻击的问题进行讨论。战后初期,针对战争中日本在中国战场大量使用了化学武器的战争责任,为东京审判做准备,美国曾经向日本派遣了专门调查日军细菌战和化学战的由 11 人组成的专家团,顾问和团长分别由美国马萨诸塞工业大学校长和理学部长担任。此后,在东京审判的检察团组成时,美国的莫罗上校被委任为调查化学战罪行的组长。莫罗在中国进行了调查,得到了当时的国民政府提供的日本在华进行毒气战罪行的调查报告,并根据这一报告提出了检察官的起诉书。但是在 1946 年 6 月 1 日,后来成为美国总统而当时任陆军参谋总长的艾森豪威尔,通过麦克阿瑟发给首席检察官基南一封机密电报,称如果对日本在中国的化学战责任进行追究,将会影响拥有化学武器的美军行动。于是,莫罗在 8 月 12 日突然被召回国,本来要宣读的起诉书中日军化学战的相应部分被掩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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