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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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江苏*农村合作银行人民币银行 结算账户开立、使用、管理操作流程一、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进一步明确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的稳定,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各营业机构根据相关账户管理规定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第三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需要提交如下有效资料:1、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复印件;2、税务登记证正本原件、复印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无法取得税

2、务登记证的存款人,在申请开立基本账户时可不出具税务登记证。 );3、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原件、复印件;4、法人代表(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5、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6、异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提供注册地人民银行分支行提供的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7、以上资料一式三份,一份留存,一份报人民银行,一份交客户留存。2第四条 营业机构收到存款人提交的资料,应审查如下几点:1、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2、资料中存款人名称是否一致;3、资料中法人代表(单位负责人)是否一致;4、资料是否在有效期内。第五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必须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他

3、人办理,营业机构应审核办理人的合法手续和有效证件:1、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应出具其身份证件;2、法人代表(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身份证,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第六条 存款人在填制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时,应如实填写以下内容:1、存款人名称、电话、地址和邮编;2、存款人类别和组织机构代码;3、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姓名、证件种类、证件号码;4、行业分类代码;5、注册资金、地区代码和经营范围;6、证明文件种类和证明文件编号;7、税务登记证编号;8、账户性质;存款人填写开户申请书后,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私章。如果存款人有

4、关联企业,应填写关联企业登记表;如果存款人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必须填写资金性质;如果存款人开立临时存款账3户,必须填列有效日期。第七条 营业机构根据存款人提交的开户申请书,应审查填写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单位公章和账户名称是否一致,然后作如下处理:1、对不符合开户条件的,签署不予开户原因,加盖业务专用章后,连同资料退申请人。2、对符合开户条件的,在申请书上填写开户行名称、银行机构代码、账号、开户日期,签署意见,加盖业务专用章,连同证明文件报送总行财务会计部,由总行财务会计部转交人民银行。第八条 核准类账户经当地人民银行核准开立后,总行财务会计部收到人行交回的开户申请书(一式二份)和开户许可证正、副

5、本,总行财务会计部及时将相关资料递交到开户信用社,开户申请书由营业机构留存一份、存款人留存一份,存款人留存开户许可证正本,营业机构留存开户许可证副本。第九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除了向营业机构提供上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资料外,还应提供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主管部门或县级(县级以上)相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文件。第十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除了提供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所需资料外,还应提供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第十一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向营业机构提供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证明文件。第十二条 自然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向营业机构提供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证明文件。三、银行

6、结算账户的使用第十三条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 3 个4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 “正式开立之日”为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核准日期;对于非核准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正式开立之日”为营业机构为存款人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当存款人在同一营业机构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后重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重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可自开立之日起办理付款业务。第十四条 存款人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需要办理展期的,按照办法第三十六条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根据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中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存款人需要办理

7、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和撤消按照办法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四、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的业务处理第十七条 各营业机构设置一级操作员,负责开立、变更、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核发、换发、补发开户许可证,浏览系统公告。第十八条 各营业机构设置二级操作员,负责开立、变更、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年检,核发、换发、补发开户许可证,浏览系统公告,重打开户许可证的授权,统计本级及下级营业机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开户许可证的使用登记。第十九条 各营业机构设置三级操作员,负责对一、二级操作员的管理,空白开户许可证领用、交回管理,查询、打印系统操作日志,对系统进行管理,查询操作日志,浏览系统公告。五、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8、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责任制:1、银行结算账户管理部门为总行财务会计部;52、营业机构负责人为银行结算账户第一责任人;3、营业机构内勤主任(主办会计)为银行结算账户直接责任人,应严格按照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进行账户的开立、使用、管理、变更、撤消;第二十一条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监督、检查制度1、营业机构负责人应对本机构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2、财务会计部负责全辖各营业机构银行结算账户的合规情况的检查;3、财务会计部负责对全辖基本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开户、变更、撤消等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当地人民银行核准。第二十二条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规定,严格执行账

9、户的年检工作,本项工作由各机构具体实施,财务会计部负责具体指导和监督。第二十三条 异常支付、交易分析、报告制度。该项工作由江苏*农村合作银行反洗钱小组牵头负责,财务会计部具体实施,按照反洗钱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对异常支付的交易行为进行认正真分析,对不正常现象及时汇报检查并向有关部门汇报,按时按质编制好相关报表,准时报送。第二十四条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档案保管制度1、营业机构的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销户、变更的相关资料作为会计档案永久保管,各机构应收集好相关资料,对其资料进行审核,资料应按年装订成册并归档;62、各营业机构对长期不动户应及时清理,将此账户转入久悬未取账户核算,抄列清单一式二份,一份留存,一份上报财务会计部,资料应按年装订成册并归档。五、操作员管理第二十五条 操作员管理遵循“谁设置、谁解锁、谁修改、谁查询”的原则,密码管理按照计算机操作员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六、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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