峰峰鹏通焦炉砌筑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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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焦炉砌筑规程峰峰鹏通焦化有限公司峰峰鹏通焦化有限公司说 明1、 本规程是在原“焦炉砌炉规程13B003 ”的基础上遵照GBJ21087国家标准结合近年来焦炉施工经验标志的,以适应当前非下调焦炉的砌筑,先安装炉柱的焦炉也可参照执行。2、 本规程是为国家标准“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2-2004的要求而制定的说明,作为非下调焦炉施工过程中,施工质量检查验收的依据。3、 焦炉施工过程中由甲方(会同有关单位)组成焦炉砌筑质量检查验收组,执行逐层质量检查,逐日合格验收工作,未尽合格验收部分不得继续施工。4、 由设计、生产、施工等单位组成焦炉施工综合小组,负责处理和解决施工过程中质量方面的有

2、关事宜,三方意见不统一时呈请上一级机关裁决。第一章 总则第 1.0.1 条 本规程适用于下调式焦炉的砌筑第 1.0.2 条 焦炉砌筑应严格按施工图进行,焦炉各区域采用的耐火材料应符合设计和现行材料标准的规定。第 1.0.3 条 焦炉施工过程中发生材料代用,重大质量问题处理,变更设计等事宜时,必须预先取得设计或有关单位同意并签发设计通知单后方准施工。第 1.0.4 条 整座焦炉宜采用同一个耐火材料厂的硅砖,如采用不同厂的耐火制品组建一座焦炉时,必须取得原设计单位同意。第 1.0.5 条 为了指定烘炉曲线,应分别从各砌砖区(燃烧室、斜道、蓄热室)用量大的砖号中选取相同的两组砖样,其中一组砖样用于测

3、定热膨胀曲线,另一组砖样备查。试样的测定工作应在烘炉前一个月左右结束。第 1.0.6 条 砌筑焦炉在工作棚内进行,工作棚净空尺寸除应满足炉体施工外还应满足安装作业平台和护炉设备。第 1.0.7 条 焦炉砌体在烘炉前应防潮防冻。第 1.0.8 条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时,才允许开始砌筑焦炉:一、砌筑蓄热室和斜道用的耐火砖及辅助材料全部到货,硅砖,粘土砖和高铝砖的外形尺寸已经逐块检查验收,并按砌砖顺序分类堆放完毕,其他部位耐火砖及辅助材料也能按期到货,并得到同上一样的检查和验收保证。二、焦炉基础,抵抗墙、烟道等土建构筑物已施工完毕,经检查合格并签订工序交接证明书后,才可进行施工。三、筑炉大棚及其相应的

4、取暖、照明、防火装置和设备均已安装完毕,运送耐火砖及泥浆到现场的设备和措施已准备好,并能正常运转。四、正面线纵横中心线和标高测量完毕,检查砌砖质量及标定中心线用的测量标桩已经建完,测量仪器已经准备完毕。五、蓄热室、斜道、炭化室有代表性的砖层和炉顶的复杂部位已予砌完;大部分加工砖已加工完。第 1.0.9 条 焦炉砌筑工程施工的安全技术、劳动保护、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第二章 耐火材料的验收、装卸运输和保管第一节 验收、装卸、运输第 2.1.1 条 耐火材料和制品应按现行有关的标准和技术条件验收,保管和运输。第 2.1.2 条 焦炉用异型硅砖和粘土砖的外形应逐块检查和验收。蓄热室墙采用标准型普

5、型砖的炉型,这部分砖亦应逐块检查和验收。第 2.1.3 条 装运焦炉用耐火材料及制品的车船均应清扫干净,并有防雨措施。耐火材料及制品不得被雨淋水浸。第 2.1.4 条 装在车厢内的耐火砖异型的应用草绳捆好,方形砖应用草垫逐层垫隔紧密排放,装卸车时应轻拿轻放,避免碰撞损坏,不同种类不同砖号的耐火制品要标志清楚,不能混号。装运耐火砖最好采用集装箱。第 2.1.5 条 运至施工现场的耐火材料和制品应附有出厂合格证及规定的化验单。第二节 保管第 2.2.1 条 硅砖、段热砖、石棉及硅酸铝制品和耐火粉料均应存放在有盖的仓库内。严禁被雨淋水浸。粘土砖可露天存放但应复盖防雨布或采用其他防水措施。第 2.2.

6、2 条 耐火制品仓库应保持干燥、地坪平整坚实。与砖垛接触的地面铺放一层干净的粗砂或砖垫层,砖库四周设排水沟。第 2.2.3 条 砌筑前应根据予砌的情况与耐火砖公差分布情况编制搭配使用上砖方案,并进行相应加工。第 2.2.4 条 耐火砖应按施工顺序排列并按大中小公差分垛堆放,砖垛上设置标牌,标牌上应注明该砖垛的砖号,数量、公差等。第 2.2.5 条 砖垛间应留有 0.50.6 米的间隙,砖垛高度一般不超过 3米。第 2.2.6 条 应按搭配使用方案的规定数量往炉上运砖,严禁混乱使用。第 2.2.7 条 耐火泥及其他粉料均应按品种,等级分别放置,严格分开,防止混。第 2.2.8 条 耐火泥仓库的地

7、坪应用普通红砖干砌一层。保持地坪干燥,平正洁净,顶盖及侧墙应坚固严密,以防风砂雨雪侵入。第 2.2.9 条 耐火材料仓库内禁止堆放其他粉料,油脂类等物。第 2.2.10 条 耐火材料仓库及通往仓库的运输道路,均应于耐火材料开始向现场运送前建成。第三章 泥浆第 3.0.1 条 砌筑焦炉宜采用成品火泥,在特殊情况下,经有关单位同意才允许在施工现场配置火泥,但必须对配制后的火泥进行严格检查,以保证火泥符合标准,性能稳定。第 3.0.2 条 各种火泥在混练前应用孔经 2 毫米的筛子过筛。第 3.0.3 条 砌炉前,应根据砌体类别通过实验确定泥浆的稠度和加水量,在使用过程中不能任意加水或其他添加剂。第

8、3.0.4 条 泥浆的粘结时间视耐火制品外形尺寸的大小而定,宜为11.5 分钟。第 3.0.5 条 调制泥浆时,必须称量准确,搅拌均匀,在使用时,还要经常搅动,以防沉淀或分层,隔夜灰浆必须重新搅拌均匀,至泥团消失后才能使用。第 3.0.6 条 同时使用不同泥浆时,不得混用搅拌机和泥浆槽等机具。当要更换另一种泥浆时,必须事先将搅拌机及泥浆槽清洗干净后,才能允许变动。第 3.0.7 条 掺有水泥、水玻璃的泥浆应在使用前小时内调制,泥浆已初凝结块后不得使用。第 3.0.8 条 测定泥浆的稠度与粘结时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进行。第四章 予砌筑第 4.0.1 条 在焦炉砌筑前,焦炉各主要部位应进行予砌筑。

9、第 4.0.2 条 予砌筑中应着重发现或解决以下问题。一、检查设计或砖型制作方面的错误;二、检查各种上砖方案的可行性;三、确定砖的加工量;四、检查各种火泥的施工性能;五、熟悉结构特点,质量关键及施工方法。第 4.0.3 条 予砌筑应按正式的施工方法进行,并按验收的质量标准检查设计、材料及施工存在的问题。为此,予砌所采用的耐火砖,火泥及工具等均应与将来正式施工所采用的相同,不得用其他砖种、火泥等代替(但泥浆中不必掺入水玻璃和水泥)标板、标杆、保护板、中心等均应达到正式砌炉的质量标准。第 4.0.4 条 予砌筑时应有生产厂、设计部门和施工单位的代表参加。第 4.0.5 条 予砌不得在露天进行,不得

10、直接在土地或木制基础上进行。第 4.0.6 条 各主要部位的予砌筑范围如下:一、小烟道部位:两个主墙及其间的单墙、衬砖、篦子砖等全高,长度:由炉头至中心隔墙。二、蓄热室部位:在小烟道墙上砌筑奇数和偶数层各二层,并在蓄热室中予砌两层格子砖、封墙,长度同上。三、斜道:两个主墙及其间的单墙的全部砖层,包括其下部蓄热室跨顶砖,长度同上。四、立火道区:机焦侧各至焦炉纵中心线,但两个半段烧室应并排砌筑,以便在其上部砌炉顶区。予砌高度包括下部废气循环孔及上部跨越孔各砖层,废气循环孔与跨越孔之间的奇数层及偶数层各一层,立火道顶的奇数层与偶数层各一层。注:此区因机、焦侧之宽及炉头砖型不同,所以两侧需全部在砌就之

11、斜道进行予砌。五、炉顶区:在立火道最上一层砖上予砌炭化室跨顶砖,看火孔墙,上升管口,装煤孔各一个。第 4.0.7 条 在予砌时遇有个别砖型不足时,可按设计尺寸加工代替,但必须留下记录,而被代替的砖号事后需单独进行检查。第 4.0.8 条 予砌所得结果应详细记录,其中包括:一、泥浆的工作性能。二、耐火砖的外形公差情况及对砌体质量的影响。三、统计相关的砖缝、耐火砖及实体轮廓等尺寸,决定加工砖的砖号、数量。四、砌体结构缺陷五、工具、标板、标杆的使用情况等。第 4.0.9 条 拆除予砌筑砌体时应当仔细进行,所有拆下的砖均应回收入库,在正式砌砖时使用。第 4.0.10 条 一般予砌筑宜在正式砌砖前一个月

12、结束。第五章:焦炉基础与抵抗墙焦炉砌砖前,应结束下列工作:耐火泥及其他粉料均应按品种,等级分别放置,严格分开,防止混。第 5.0.1 条 钢筋混凝土基础表面,经表面打毛并用水冲洗后抹水泥泥浆,至达到规定的设计标高为止。第 5.0.2 条 抹上水泥沙浆,至少经过三天后,用敲打法检查抹面层与混凝土结合程度,发现哑音时,必须将该部分打掉重新抹浆。第 5.0.3 条 用水平仪检查抹面层标高,基础平台表面应平坦均匀,允许误差5 毫米,即在一米距离内标高差不应超过 5 毫米,超差地段必须打掉重抹。基础表面有铺砖层时,铺砖面标高允许误差5 毫米,即一米的距离内标高差不应超过 5 毫米。检查方法是,用长度为

13、2 米的木靠尺检查,表面与靠尺间隙不大于 7 毫米。第 5.0.4 条 钢筋混泥土抵抗墙靠炉体一侧的表面应用水泥沙浆抹平。第 5.0.5 条 抹面层水泥沙浆的配比为:水泥:砂=1:2第 5.0.6 条 在浇灌基础平台及抵抗墙时,应按设计要求埋入砌砖用的规定标点,卡钉,并在抵抗墙上埋设测量炉长及炉柱曲度用的测线架。第六章:中心线、标高的测设与检查第 6.0.1 条 在焦炉基础平台浇灌混凝土以前,应由土建施工单位在焦炉四侧埋设永久性标桩及基准点,其埋设深度应低于冻结线 0.5 米。第 6.0.2 条 砌砖开始前,应在机焦两侧水平标板上刻划炭化室中心线及各墙的宽度线,在垂直标杆上刻划各砖层的标高线。

14、在抵抗墙卡钉上悬挂纵中心钢线与两侧的正面钢线。如妨碍天车工作,两侧面线及纵中心线可用逐墙分段测量放线的方法控制。各线的划线与悬挂线或控制线的精确度为1 毫米。第 6.0.3 条 两侧的垂直标杆和水平标板分两次设立,第一次设在滑动层表面上,第二次设在保护板座砖面上。垂直标杆每隔一个燃烧室设一个,水平标板沿纵向连续敷设。第 6.0.4 条 在第二次设立的水平标板和垂直标杆上刻划中心线及砖层线后,再开始砌筑炭化室区域。第 6.0.5 条 在炉顶看火孔墙砌砖前,应在第二层标杆上结设炉顶水平标板。在其上刻划看火孔墙中心线。各层水平标板及垂直标杆应保持水平和垂直,并对垂直标杆经常用线锤校准,水平标板的上表

15、面应低于小烟道铺底砖或炭化室底砖 5 毫米以上。第 6.0.6 条 标杆与标板的节点应牢固,并在使用过程中经常进行检查。第 6.0.7 条 由永久性控制点向固定标点再向卡钉引导纵中心线、正面线;向标板引导炭化室中心线,向标杆引导砖层的标高线时,应使用精密的经纬仪、水平仪及经过校正的钢卷尺。第 6.0.8 条 划分垂直直标杆上的砖层线及标板上的各个墙宽线时,应使用准确的标杆尺进行划分工作。第 6.0.9 条 正面线、纵中线线、炭化室中心线及砖层标高线等应在砌砖过程中经常用仪器进行校验。第 6.0.10 条 砌砖过程中,下列部位应编制砌体标高平面图:一、基础平台滑动面;二、蓄热室墙顶面;三、斜道区

16、设计有水平砖煤气道的座砖面;四、炭化室底;五、炭化室顶;六、炉顶表面层;第 6.0.11 条 标高平面图上相应各测点位置是每个炭化室或燃烧室中心线上,距机焦侧炉头 400500 毫米处各取一点,纵中心线上取一点、机中、焦中各取一点,共五点组成。各点标高的记录值是与设计标高的差值。第七章 砌砖允许误差砌筑焦炉的允许误差如下表:项 目误差名称允许误差 (毫米) 1测量误差(1)主轴线、正面线盒边炭化室(燃烧室)中心线的测量(2)标板和标杆上的划线尺寸(3)主要部位标高控制点的测量1 1 12砖缝合膨胀缝的尺寸误差(1)一般砖缝(2)炭化室墙面砖缝(3)一般膨胀缝(4)炉端墙的宽膨胀缝211214 3蓄热室一、 线性尺寸误差(1)小烟道的宽度及小烟道承插口的宽度和高度(2)蓄热室宽度(3)蓄热室炉头脱离正面线(4)蓄热室中心距(5)垂直砖煤气道中心线的间距以及与焦炉纵中心线的间距44333项 目误 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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