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广西推动全民创业发展的意见和优惠政策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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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2011 广西推动全民创业发展的意见和优惠政策出台广西推动全民创业发展的意见和优惠政策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全面推动全民创业加快推进城镇化跨越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1086 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全面推动全民创业,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是加快推进我区城镇化跨越发展的重要途径,是广西经济社会实现“富民强桂”和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的重大举措。现结合广西实际,就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区城镇化跨越发展的决定 (桂发201033 号)精神,进一步全面推动全民创业,加快推进我区

2、城镇化跨越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到城镇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一)鼓励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以及城乡新增劳动力到城镇创业。对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以及城乡新增劳动力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不超过 3 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为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以及城乡新增劳动力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二)鼓励科技人员到城镇创业。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以多种方式到城镇投资创办民营科技企业。各类产业技术人员以知识产权作价入股,作价金额最高可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 70%。知识产权、管理技术和科技成果等

3、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比例不受限制,具体分配比例和兑现程序由合作各方商定。科技人员以其科技成果在高新区创办企业的,可以享有股权收益。科技人员以其科技成果作价参股高新区企业的,受益企业应当给予相应数额的股权,具体数额由双方商定。(三)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到城镇创业。留学人员来广西创办企业,可凭有关证明材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直接注册登记,注册资本金可按有关最低标准执行。留学人员申办非一人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起点为 3 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兑换的外币。(四)鼓励和吸引区外投资主体到我区城镇投资。积极推进区域经贸交流与合作,支持区内外市场主体参与中国东盟经济合作、北部湾经

4、济区开放开发、泛珠三角等区域经济合作和组织举办各类经贸洽谈、商品展销活动,积极为举办方做好展会申办的审核发证服务工作,确立举办方的合法主体资格。鼓励和引导外商投资我区优先发展产业,推动扩大基础设施、教育卫生、体育、生态环保、扶贫开发等领域利用外资规模。按照先行先试,改革创新的原则,支持各地利用外资方式多样化和优化利用外资结构,创新招商引资形式和企业经贸合作组织形式,有针对性地做好承接东部产业转移。(五)鼓励转业复退军人到城镇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首次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 年内免征营业税及随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符合

5、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首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 年内免征营业税及随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六)积极支持农村市场主体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大对农民自主创业的支持力度,凡申请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的,可以房屋、农机具等实物形式或合法方式取得并可依法转让的荒山、滩头、水域使用权等非货币方式出资;对农村从事商业零售和修理服务等经营活动的流动商贩和农民在集贸市场或地方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一律免予工商登记;支持农村群众利用自身优势,开展农家店、农家乐等经营活动。支持农村经纪人跨地域、跨所有制、跨行业

6、开展经营服务,对季节性或临时性从事经纪活动的农村经纪人,免于注册登记。鼓励城市工商企业到农村从事农业生产开发,重点扶持发展生态农业、观光农业以及农村商贸、物流、旅游等行业,促进城市资金、技术、人才、管理等生产要素向农业流动,推进农业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经营。加大对返乡农民工的创业扶持。对返乡农民工初次创业进行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登记时所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给予全额补助;对返乡农民工开展规模种养的,初次创业成功(有营业执照、正常营业半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贴 2000 元。2012 年 12 月 31 日前,返乡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其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 5000 元;达不到起

7、征点的,不征营业税及随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返乡农民工用自有房产和自用土地从事生产经营的,经税务机关审批,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返乡农民工初次创业所获得政府部门给予的补贴,不计征个人所得税。支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积极扶持和培育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引导涉农企业发挥特色农业资源优势,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开发名特优农产品,推进特色农业产业化。依法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探索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以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资,兴办林农专业合作社;积极推行典型示范、品牌兴社、合同帮社、维权护社和龙头企业办社“五项机制” ,大力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

8、展。积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提供法规政策咨询和行政指导,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村生产服务经营活动,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开展信用合作。(七)鼓励城镇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实现再就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 年内按每户每年 8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持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在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半年后,从各级财政的创业发展资金中给予 2000元的创业补贴。残疾人员创业的,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最高不

9、超过 5000 元的补助。对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二、放宽市场准入(八)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鼓励民间资本到城镇投资办企业,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社会事业领域、金融服务领域、商贸流通领域、体育基础设施和体育产业、国防科技工业领域,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交通运输建设、水利工程建设、电力建设、石油天然气建设、电信建设、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市政公用事业建设、政策

10、性住房建设、兴办金融机构。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和支持区内外投资主体投资我区食品、汽车、石化、电力、有色金属、冶金、机械、建材、造纸与木材加工、电子信息、医药制造、纺织服装与皮革、生物、修造船及海洋工程装备等产业和国家、自治区鼓励发展的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海洋、新医药、生物育种、信息网络、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鼓励投资自治区政府确定优先发展的14 个千亿元产业的配套产业。大力推进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放宽服务业市场准入,鼓励各类投资主体投资现代物流、金融服务、会展服务、信息服务、旅游休闲、体育竞赛交流和健身等服务业,支持金融保险、科技研发、文化创意、现代物

11、流、会展服务、服务外包等生产服务业优先发展;凡新办生产服务企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一律按法定的最低注册标准执行;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行业、项目外,企业可根据需要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和方式,并允许使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新兴行业的表述作为企业名称及经营范围中的行业用语。积极支持文化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除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外,鼓励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参与文化企业的投资与改制;鼓励社会资本以股份制或其他经济形式,兴办影视制作、放映、演艺、娱乐、印刷、发行等文化企业;支持成长性好、竞争力强的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联合或重组;支持广告企业跨行业、跨地

12、区、跨媒体和跨所有制进行资产重组;支持从事旅游服务、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休闲娱乐、旅游商品经营等市场主体加快发展,引导和扶持从事红色旅游、民族风情、生态旅游等具有广西特色的旅游龙头企业发展。(九)放宽注册登记条件。除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投资能力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投资设立公司。允许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在不同的地点申办两个以上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在同一工商所辖区内开设 3 个以下(含 3 个)从事同类经营业务的门店,且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可以只办理 1 个营业执照。对企业申请登记的项目涉

13、及前置审批而暂时无法提交许可证书或批准文件的,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人身安全、影响环境以及国家严格控制的项目外,可先办理登记,核发有效期为 3 个月至 1 年的筹建营业执照。筹建营业执照有效期满仍无法取得前置审批许可证书或批准文件的,经企业申请并提交前置审批部门出具的正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证明,可再延长 1 年筹建期。(十)放宽出资比例限制。创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一律不受出资数额限制。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外,可依照公司设立的有关规定实行分期缴付。新增注册资本后,公司股东货币出资总金额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 30%的,不限定新

14、增注册资本中非货币资本的比例。(十一)放宽经营场所限制。凡持有合法有效房地产证明文件或租房协议的房屋,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外,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均可以作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登记。经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和城管部门批准设置的临时商业用房、经营场所等,在工商登记时应视为有效经营场所。在农村地区,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在本村范围内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文件,可作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在有形市场内设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市场主办单位出具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文件,可作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在工业园区或开发区开办企业,正在办理征地手续但暂未取得相关证明的,可凭园区管委会的

15、证明作为注册场地的证明文件。三、在财政、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支持(十二)加大财税扶持力度,降低税费负担。各级财政要在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设立全民创业发展资金。全民创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全民创业的贷款担保、贷款贴息、创业补贴、创业奖励、创业培训以及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实行税费优惠政策。创业者以自有专有技术、专利技术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3 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对科技人员、留学归国人员、转业复退军人、农民、就业困难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事业单位技术人员创业以及新创办的企业,除国家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16、项目外,自治区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自 2009 年至 2012 年一律免收。实行国家鼓励类的商业用电、用水与工业用电、用水同价。对符合农业生产用电规定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现代化或专业化种养业基地,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电价。(十三)完善金融体系,拓宽创业融资渠道。健全创业金融支持体系,加快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农村新型金融机构试点工作。放宽对金融机构的股比限制。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参与农村信用社的改制工作。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放宽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完善信用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参与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拓宽创业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企业债券;支持和鼓励依法进行民间借贷融资;大力发展典当业,大力发展融资租赁;积极培育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地方资本市场;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以股权融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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