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东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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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业培训企业培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东具体实施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东具体实施办法)3.1 定义:定义: 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 经营者,是指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者。省、市、县(区)依法成立消费者委员会。消费者委员会依法开展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维护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必须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者不得强迫或欺骗消 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延误提供商品和服务。应当明示服务项目、标明收 费价格。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以下简称

2、“三包”)的商品,经营者在出售时必须 出具“三包”的凭证,并确定具备条件的维修单位。 “三包”凭证应当明确注明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 3.2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欺诈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欺诈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 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短尺少秤、过期、失效、受污染 的商品的;2/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优惠价、最低价等欺骗性价

3、格销售商品的;3/销售的商品达不到商品说明、实物样品所明示的性能、质量的;4/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的;5/作虚假的现场演示或者雇人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6/销售标有虚假的产地、质量标志、生产许可证、进出口商品检验等标志的商品的;7/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8/以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9/以虚假的名称和标记从事经营活动的;10/以虚假的“有奖销售”、 “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11/骗取消费者预付款而不提供商品或服务的;12/销售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商品检验、检疫结果的商品的;13/其他欺诈行为的。从事加工修理业的经营者,应当开具记有加工或修理商品的名称、数

4、量、项目、费用、交货日期等内容 的凭证,保证加工修理质量,按期交货,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偷换原材料或者零配件;(二)虚列加工或修理项目;(三)使用伪劣零配件;(四)谎称更换零配件;(五)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对有危险性因素的项目或地方,应当设有警示标牌。惊险性 娱乐项目,应当制定紧急避难措施,并具有保障消费者生命安全的技术条件、服务设备和必要的救护设施。 3.3 消费者与经营者因商品和服务质量发生争议需要进行检测、鉴定的,可以由下列机构进行消费者与经营者因商品和服务质量发生争议需要进行检测、鉴定的,可以由下列机构进行 检测、鉴定,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检测、

5、鉴定,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企业培训企业培训(一)双方约定的检测、鉴定机构;(二)国家法定的检测、鉴定机构;(三)受理申诉或投诉的行政部门、消费者委员会指定的检测、鉴定机构。 消费者委员会对消费者的投诉,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并告知投诉人 消费者或消费者委员会对行政部门逾期不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有异议,或者对行政部门不受理的决定 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4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对因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残疾或死亡 的,必须支付赔偿费用,并规定了具体的计算办法。3.5 经营者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消费者,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物品,侵害 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给予五 万元以上的精神赔偿。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进行处罚;法律、法规未有规定的,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 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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