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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入股意向书投资入股意向书甲 方:包头市瑞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乙 方:田从凯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乙方投资入股甲方包头市瑞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事互惠互利的原则,就乙方投资入股甲方包头市瑞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一、乙方已充分了解甲方公司规模、背景以及经营模式,并认同其市场前景,拟投入风险资金与甲方共同创业。二、乙方已选中并决定投资入股甲方瑞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包头市昆都仑区 昆区北沙梁 15 号
2、),愿意与甲方签订本意向书,并同意按本意向书要求与甲方签订正式的投资入股合同。三、乙方选定包头市瑞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决定投资人民币 60000.00 元(大写:人民币 陆万元整 ),作为入股资金。乙方每年按本公司年营业额的 1%进行分红。四、本意向书签订的同时,乙方应当向甲方交纳意向保证金人民币 600.00元(大写:人民币 陆佰元整 )。五、乙方应于自本意向书之日起至 9 月 15 日内,携带本意向书及乙方身份证、印章与甲方签订正式的投资入股合同及相关文件,并按投资入股意向书支付入股款项。乙方依据本意向书支付的意向保证金自动转作为入股款。六、如乙方逾期未与甲方签订正式的投资入股合同及相关文
3、件,视为乙方自动放弃,甲方有权无需通知乙方而将该股权另行出售,乙方依据本意向书已交纳的意向保证金不予退还。七、本意向书签订后,如乙方提出放弃入股,乙方已交纳的意向保证金不予退还。八、本意向书签订后甲方不得另行出售该股权,除非本意向书约定的另行条件具备或本意向书失效。九、本意向书仅限于乙方本人享有,不得转让,投资入股合同中的买受人应当与本意向书中的乙方一致,否则,视为乙方放弃入股,甲方有权拒绝与其签订投资入股合同及相关文件,并有权将该股权另行出售。十、乙方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以本意向书记载为准,为甲方向乙方发出任何书面通知的唯一地址,乙方保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准确无误且长期有效,如有变更乙方应当以书面形式自变更之时起 24 小时内通知甲方。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十一、本意向书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且乙方全额交纳意向保证金之日起生效,在正式的投资入股合同生效同时失效,乙方同意届时将本意向书原件交还甲方。十二、本意向书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 方:乙 方: 身份证号: 电话: 通讯地址: 邮编: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