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的登记、变更、解除和终止

上传人:飞*** 文档编号:42823225 上传时间:2018-06-03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2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房屋租赁合同的登记、变更、解除和终止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房屋租赁合同的登记、变更、解除和终止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房屋租赁合同的登记、变更、解除和终止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房屋租赁合同的登记、变更、解除和终止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房屋租赁合同的登记、变更、解除和终止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房屋租赁合同的登记、变更、解除和终止》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房屋租赁合同的登记、变更、解除和终止(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房屋租赁合同的登记、变更、解除和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登记、变更、解除和终止一、登记备案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52 条规定,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近几年来,我国房地产交易日趋活跃,越是经济发达的地区,市场交易特别是房地产租赁就越发达,房地产租赁的管理也就成了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房屋租赁合同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一方面可以较好地防止自由、自发、非法出租房屋;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国家税费流失。从全国范围来看,凡是加强了房屋租赁登记管理的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就比较好。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不同于简单的备案,主管部门在接受登记申请后,应对租赁合同

2、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主要应包括:一是审查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格,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条件;二是审查租赁的客体是否合格,即出租的房屋是否是法律、法规允许出租的房屋;三是审查租赁合同的内容是否齐全、完备,如是否明确了租赁的期限、租赁的修缮责任等;四是审查租赁行为是否符合国家及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五是审查是否按有关规定缴纳了有关税费。只有上述条件均具备后,才能登记备案,否则,作为主管部门有权行使否决权,不予登记,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或者给予处罚。二、房屋租赁合同的变更房屋租赁合同的变更,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当事人的变更;二是当事人权利、义务内容的变化。引

3、起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变更的有效条件是:1出租人或出租单位姓名、名称的改变,原合同的出租人更换。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当事人应重新订立租赁合同,并到房管部门重新进行登记。2承租人由于工作调动或与其他承租人换房所引起的原承租人变更,也应履行上述手续。3出租房屋因出租人出售、赠与或被继承等原因而发生所有权转移,致使原出租人发生变更。这种情况下也应履行重订合同与变更登记手续。4承租人死亡但与其同住的其他家庭成员尚健在,需要继续租用该房屋的应由这些人履行合同变更手续,继续租用。这种情况属于重新订立一份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应符合一定的条件。在公房租赁中,承租人要受户口等因素的限制。如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4、第 18 条第 3 款规定:“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原住处无常住户口同住人,或有常住户口的同住人另有房屋而居住不困难的,租赁关系自然终止,房屋由出租人收回;原住处有常住户口而他处无住房的同住人,可申请更改户名。 ”在私房租赁中,法律对此无明文规定,有的地方法规作了一些规定。我们认为,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死亡,与承租人长期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应视为共同承租人,在原租赁期限内,应继续承租,出租人不得以原承租人死亡为由,要求收回房屋。如果承租人一人住用承租房屋,子女未住在该房屋内,其子女就无权继续租用此房,原承租人死亡,租赁合同自然终止。对于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根据具体情况,双方当事人也可协商变

5、更。如订立的合同期限长,但租金低,与市场发展水平差距较大,双方可协商作适当调整。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变更后,要经过房产管理部门鉴证,经审查认为合法合理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三、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在尚未履行或尚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因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双方当事人的协商一致,或发生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某些情况,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除一方提出解除,他方同意,或双方都有解除的意思表示之外,合同的解除要有一定的前提条件,当这些条件具备时,一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强制对方同意解除。这种解除方法也叫强制解除。根据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以及城市私

6、有房屋管理条例第 21 条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条件有以下几种情况:1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条件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可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1)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如将租住的公房高价转租他人,或借给无权租用此房的人长期使用。(2)承租人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如利用租房进行卖淫、嫖娼、赌博、窝藏赃物或聚众进行流氓活动等。(3)承租人不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交纳租金达到一定期限的。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 21 条规定,承租人累计 6 个月不交租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对于承租公房、拖欠租金、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况,各地方政府也有规定。(4)承租人全

7、家迁离本市的。全家已经迁离,已无住房之必要,从社会利益出发,不能使房屋闲置,而急需住房的人又无法租住。尤其是公房租赁中,有的人全家已经调离本单位、本市,但仍控制着房屋,这是明显的违法行为,出租单位有权收回房屋另行安排。(5)承租人全家去国外定居(包括到港、澳、台地区定居),已超过规定保留期限的。 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37 条规定:“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全家去国(境)外定居的,一般应解除租赁关系,由出租人收回房屋,但经出租人同意可保留原承租的公有房屋。保留期限不超过 3年。 ”该细则还对去国(境)外探亲、留学人员所留下的承租房如何处理作了规定:出国探亲、留学的人员,没有符合条件的

8、同住人时,原承租公房要保留三年。(6)承租人违反合同规定,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如将租赁的用来居住的房屋作为堆放东西的仓库等。(7)出租人因不可预见的原因,如家庭人口骤增,确实需要收回房屋自住的或者出租房屋发生重大损坏,有倒塌危险须改建并确实有房管部门证明的。在此情形下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适当赔偿承租人因迁出而受的经济损失,并给予承租人一定的时间来解决住房问题。2承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条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1)承租人已经有了房屋,不需要再租房的。对于这种情况,承租人应提前将情况告诉出租人,以便出租人另行安排。(2)承租人全家迁离本市或承

9、租人出国定居、留学、探亲而又没有符合条件的同住人继续租用住此房。(3)出租房屋发生重大损坏,有倒塌危险,出租人拒不进行修缮的。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程序,适用合同订立的程序。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首先应提出解除的建议,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后,解除的协议即告成立。双方意见不一致时,可诉请人民法院裁判。在解除合同时,应采取书面的形式通知对方,而且原合同办理特殊手续的,解除的协议也应办理相应的手续。如原合同经过鉴证或公证的,解除协议也应按规定在原鉴证机关或公证机关备案。此外,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应提前一定时间告知对方。如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管理规定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一方要求解除合同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对

10、方。民用房屋租赁,有租期的提前 1个月、没有定期的提前 2 个月通知对方当事人。工商业房屋的租赁,一律提前 6 个月。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如承租人逾期不迁出,出租人可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出租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由承租人负责赔偿。四、房屋租赁合同的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依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房屋租赁合同终止的情况有以下几种:1房屋租赁期限届满因期限届满而终止合同是最普遍的终止形式,也叫自然终止,合同终止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对于合同中未定租期的,当事人随时都可以终止合同。2房屋拆迁出租房屋被国家划入拆迁范围而被拆除,房屋租赁关

11、系的客体归于消灭。房屋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拆除时,原房屋租赁关系也随之关系。但房屋拆迁后,对承租人如何安置的问题,也是实践中经常会遇到的。被租赁房屋拆除后,租赁关系自然终止,是指以原来的房屋为标的的租赁关系终止,若承租人无法找到房屋居住,拆迁单位有义务为承租人安排住房,在有条件全部实行产权调换的情况下,原租赁关系应立即恢复。但要注意,这种新的租赁关系是重新建立起来的,是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法律强制出租人与承租人建立的。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 24 条规定:“拆除出租住宅房屋,应当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因拆迁而引起变动原租赁合同条款的,应当作相应修改。 ”例如,出租人某甲有平房两间,自

12、住一间,出租一间。房子被拆除后,拆迁单位用两间新房对甲作了产权调换,那么,甲仍应将新房一间出租给原承租人,拆迁单位也有义务对原承租人作此种安置。3出租房屋毁损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房屋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火灾、山洪、地震或因人为的原因,如失火、爆炸等,使房屋遭受毁损,合同的客体归于消灭,房屋租赁合同自然就告终止。4在房屋租赁期限内,一方当事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强制解除合同比如,因承租人使用房屋不当或改变房屋用途,出租人解除该租赁合同,既是合同的解除,同时也是合同的终止。5房屋承租人死亡承租人是合同一方,既然合同双方中一方已经不存在了,合同也就不应该再存在了,合同关系即应终止。与承租人同住的家庭成员或者符合条件的人有权续租是又一新的合同关系(属于共同承租人的情况除外)。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它办公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