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获取执行财产证据的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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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论文资料下载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论文资料下载目录目录人民法院获取执行财产证据的构想人民法院获取执行财产证据的构想论受贿案件证据的特点及证据的收集与审查判断论受贿案件证据的特点及证据的收集与审查判断人民法院获取执行财产证据的构想人民法院获取执行财产证据的构想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韩召峰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和及时性特点,决定了财产证据调查的重要性。正确地运用法律赋予的权 力,使用恰当的手段 和方式,及时准确地收集证据,才能取得执行工作的主动权。目前人民法院 获取执行财产证据的来源有四个方面:(1)申

2、请人举证;(2)被执行人申报;(3)法院依法取得;(4)群 众举报。众所周知,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人民法院强调的是当事人举证的重要性,即“谁主张,谁举 证”当事人在举证不能时,则由此而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但这一规定,对于在强制执行程序中 是否可适用举证责任问题,即对申请执行人(债权人)被执行人(债务人)及案外人来讲是否存在举 证责任问题。在实践中各有不同的看法。笔者认为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不同阶段负有不同的举证 责任。申请执行人(债权人)在强制执行程序开始前、法院执行不能而需中止终结执行阶段负有限 的举证责任。被执行人(债务人)案外人在整个执行过程中在查明财产阶段负有主要的举证责任。 当事人靠自已

3、的力量仍无法获取证据的,这时的调查取证工作则由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来完成。一、申请执行人财产证据的举证一、申请执行人财产证据的举证目前在债权债务关系这一层次上,我国法律是绝对为债权人的利益设计和服务的。在执行程 序中,债权人债务人的地位不平等,债权人对此享有强制执行请求权,该权利与诉权有一定的相 似之处,都是一种请求主张,适用有关举证责任的规定。但是随着人民法院改革,要求法官处于 中立地位,强调执行各种程序公正、程序在先。这就越来越显示出申请执行人举证的重要性。体 现了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那就是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申请执行人应在诉前、诉讼阶段或执行 阶段举证。第一,诉讼保全的举证。一般案件的当事人

4、都能积极主动向法院提供被保全人的财产,要求 法院保全。但是在实际操作上仍存在一些问题。民事诉讼法第 92 条、第 93 条谈到权利人发现债 务人的财产,申请法院财产保全和诉前保全时均规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立即开始执行。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论文资料下载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论文资料下载”但并未规定由哪个机构来执行。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由审理案件 的审判庭负责执行。通过实践证明审判庭负责执行存在以下几点不足:(1)审判人员不积极主动要 求权利人进行财产保全。由于实行审执分开,审判员与执行员各负

5、其职,一些该保全的案件因审 判员没有告知当事人保全,最后造成执行财产无处可查。(2)在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一个债权人 申请保全,待多个债权人取得多份生效法律文书均申请分配被执行人仅有的已被保全财产。根据 若干规定第 90 条,申请保全人保全的财产就不能全部实现。这样就无形增加保全人的诉讼成 本,产生对执行工作的误解。(3)保全债务人到期的债权与有关法律法规不符,最高人民法院法释 (1998)第 10 号关于对案外人的财产能否进行保全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对于债务人的财产,不 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案外人有到期债权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对该案外人不得对 债务人清偿。该案外人对其到期债务没

6、有异议并要求给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和价款。但是 人民法院不应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而目前实践中,只要当事人提出保全申请审判庭就裁定执 行。造成财产保全裁定的结果于法无据与执行程序中的执行裁定书相互冲突。鉴于保全的执行,笔者提出如下观点,申请执行人提出财产保全的执行,应由执行人员负责 执行,也就是执行前置。执行人员提前介入 。凡是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的,审判员告知权利人到 执行机构办理保全手续,由执行人员负责执行,内勤人员负责编号建档,以便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后及时执行。这就避免了审执脱节的现象发生。被执行人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申请人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应负有举 证责任。这一条

7、在若干规定第 28 条及民诉法第 64 条、第 2 款都作出规定。这在英美法系中 称为发现程序,即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命令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把占有、保全或在他控制范围之 内的与诉讼有关的书证资料,向执行法院和其他诉讼当事人披露的程序。我国台湾地区执行法中 关于债务人财产的查报方面,要求债权人申请执行机关强制执行时,除应提交执行名义的证明之 外,必须提供债务人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从 另一角度来看,申请人自行提供,这样符合申请人 利益,申请人往往在诉讼前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较为了解掌握。因此,在执行程序开始前申请 人负有举证责任是非常有必要的。这一阶段,执行法院在立案时向申请人送达举证通知要求提供

8、其所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状态,包括财产名称、种类、性质、地点等情况。在举证通知书中载明 若申请人在 3 个月内不能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后也证实被执行人暂 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同意法院裁定中止执行或向法院申请领取债权凭证。由于执行规定对执行期 限作出了规定,某种程度上说更加重申请人的举证责任。特别是临近执行期限最后时间,申请人 必须积极作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工作。否则将承担执行判决无法兑现的风险。恢复执行启动工作的举证,若干规定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执行法院 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依这一规定恢复执行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依职权,一 种是依当事人

9、申请。但实际操作中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案件只占有一小部分,一般是代表国家 利益的案件,如刑事案件中的罚金、没收财产。而绝大部分案件的恢复执行是靠申请执行人发现 被执行人的财产后才进行,这就要求在中止执行期间,申请人必须注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 产,然后法院才可以启动恢复执行程序。值得注意的是执行程序中许多人过分强调申请执行人的举证责任,有一些申请执行人由于不 能承担这样的所谓“举证责任”而被拒之法院的大门之外,有的案件也被轻易的裁定中止或终结, 这种不负责任的做法与法律法规不符,一些案件申请人是无法靠自己的来举证的,如个人存款帐 户帐号,单位开户银行帐号等。况且若干规定第 28 条也没有强制

10、要求当事人承担不能举证的法律 后果,只是规定申请执行人应当就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提供给法院。这是一条 比较原则性的规定,在立法理论上被称之为倡导性条款,因此,应将执行中的举证责任同诉讼中 的举证责任区别开来。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论文资料下载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论文资料下载二、执行人财产申报。二、执行人财产申报。若干规定第 28 条规定了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这就说明被执行人申报财 产是其应尽的义务。规定中规定了被执行人向法院报告财产的内容包括: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及其 家属的房屋、车辆

11、、工资收入)、生活状况、债权债务、投资状况等。但实践当中,觉得这一条款 形同虚设。首先,被执行人在判决规定的期间内未自动履行义务,这就证实了有逃避执行的心理, 在法院送达执行通知书后,千方百计去转移财产,设法对抗法院执行,根本不可能主动向法院申 报财产。其次,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若干规定只是规定了被执行人必须如实申报其财产状况,而 没有规定不申报财产或申报不实所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从而助长了被执行人轻视报告财产 的心理。笔者认为,如若被执行人不能如实申报其财产状况,其法律后果应是惩罚性的。可适用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若干规定第一百条的规定,视其情节予以罚款、拘留, 对于情节严

12、重的,构成犯罪可按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和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依法追究被执行 人的责任。相反,如果被执行人能提供证明其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报告,通过法院查实,申请人的 认可后,执行员可按若干规定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五条 的规定,予以中止或终结执行。这样不仅提高案件的效率,而且能够消除申请人对法院中止或终 结执行的误解。三、法院依职权收集证据三、法院依职权收集证据在国外的立法中,对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的查明,绝大多数是由被执行人或申请人承担的, 法院或执行人员并不承担这一责任。但是在我国,在执行程序中通过当事人来收集财产证据较难。 国外申请执行的期限一般当作时效来理解

13、的,存在着中止、中断、延长的制度。而我国的执行期 限规定较短,逾期不申请就丧失申请执行的权利了。如果采取完全由当事人查明财产后,再申请 的做法,则很多当事人申请的机会就没有了。这就决定了主要调查取证工作仍由法院完成。被执 行人报告或申报财产状况实际上多数也是在法院依职权调查中在法院的责令下进行的。然而实践 中法院在执行中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往往效果不尽如意,经常出现执行人民“跑细了腿,说破 了嘴,收获甚微”的现象。这是因为在法律赋予收集证据的法官权利过弱。在执行过程中往往会 遇到行政管理部门执法部门的协助,如公安、工商、审计等部门,在查处有关案件过程中收集的 证据,这些也可以成为执行法院的证据

14、来源。评估部门的评估报告,也是一种有力的执行证据。 在现实工作中,对这些行政机关一般采取的方式是,向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委托书” 等。现在看来,这一习惯做法是不妥当的,应当改为“调查令”或“通知书”的方式。因为这些 部门应属于配合、服从的地位,而不是监督、协助部门。所以,法院要求“协助执行”行为混淆 了执法机关与业务执行机关的界线,消弱了法律的权威。因此,正确地界定其权限,合理地划分 其职责是非常必要的。这样就会给法官节省更多的时间来分析证据认定证据。法院获取证据应为当事人所无法提供的,当事人依靠自己的力量仍无法获取的。这时法院可 以采取传唤、搜查等强制措施来得到。四、群众举证四、群众

15、举证在执行程序中,由于被执行人规避执行,隐匿财产,虚报财产情况时有发生。可采取奖励的 办法鼓励群众及案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举报,可发布公告,网上执行,建立举报制度等。 来调动群众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合法证据。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论文资料下载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论文资料下载基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证据取得的特殊性,要求法官在依法获取证据的同时,必须对外来 的财产证据进行认真及时地审查判断。我们相信,伴随着民事强制执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 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出台。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将渐摆脱繁重的调查取证工作

16、。真正地实现 居中执行,实现程序在先。论受贿案件证据的特点及证据的收集与审查判断论受贿案件证据的特点及证据的收集与审查判断叶祖怀关键词:受贿案件关键词:受贿案件 证据特点证据特点 证据收集证据收集 审查判断审查判断多年来,集中力量查办贿赂犯罪案件,一直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但是,总的来讲, 贿赂犯罪大要案上升的势头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遏制,犯罪形式日趋多样化,犯罪手段也更加隐 蔽。因此,如何准确认识受贿犯罪案件证据的特点,正确收集证据并对获取的证据进行甄别和运 用,始终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课题。一、受贿案件证据的特点一、受贿案件证据的特点刑事诉讼意义上的证据,亦即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是刑事诉讼活动赖以正常进行, 并最终实现刑事诉讼任务和目的的基础和根据。它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等特点。刑事证 据是由犯罪事件本身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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