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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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 2011 年国有土地上年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城镇规划,为城乡统筹发展搭建平台,改造旧城区提升城镇综合功能,创建宜居、宜业的生活环境,提升民众的生活质量。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制定本征收与补偿方案。第二条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安置。第二章第二章 征收管理征收管理第三条第三条 旗人民政府是房屋征收的主体,旗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国

2、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和涉及征收部门履行各自职责和责任共同做好征收与补偿工作。第四条第四条 征收人在实施征收过程中,应保证在征收专户中存有不低于征收总费用 20%的资金,同时按旗委、政府中- 2 -共鄂托克前旗委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敖勒召其镇建成区改造进程的决定及相关规定向征收办缴纳征收违约保证金。第五条第五条 严管严处违章违规建筑。一经决定征收的片区在征收部门进行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组织规划、房管、土地、建设等部门逐户核对和处理应补偿面积和处理无证、违章违规建筑。对于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第六条第六条 实行阳光征收与补偿。在征收片区的明显位置设立公示牌,设立咨询处就

3、相关事宜进行公示、提供政策和业务咨询。公示内容:(一)征收决定;(二)规划设计。总体规划、征收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鸟瞰图、单体效果图、安置房源平面图、户型图等;(三)征收区各业主的土地、房产基本情况;(四)征收与补偿方案;(五)评估结果;(六)各类审批文件;(七)补偿安置结果;(八)其他应公示的内容。第七条第七条 办理公证与提存。对于产权人下落不明和产权发生纠纷暂时无法确认的房屋,在公证机关办理补偿金提存公证和证据保全委托保管手续,备案实施征收。- 3 -第八条第八条 补偿标准、面积、项目一经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相关标准。第三章第三章 征收与征收与补偿补偿程序程序第九条第九条

4、 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前期工作:(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认定所征收区域是否是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二)责成征收部门对征收区房屋进行调查登记;(三)组织土地、建设、规划、房管等部门对征收区各业主房屋进行调查确认,处理无证房屋,确定补偿土地和房屋面积;(四)征收部门进行预评估,向政府提出补偿金额的概算。并根据对补偿方案的意见,完善补偿办法;(五)由监察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征收片区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六)公告暂停征收区土地、房屋的规划、建设变更等事宜;(七)补偿资金到位签订管理使用协议;第十条第十条 召开政府常务会或相关会议,旗人民政府依法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并进行公告。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征收区业主选择

5、房地产评估机构,房屋征收- 4 -部门与评估机构签订协议进行征收区房屋评估,核准确认公布。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征收部门或征收部门委托征收单位实施征收与补偿。第四章第四章 补偿补偿与安置与安置办办法法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为统一补偿标准,准确定性定量,做到应补尽补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制定如下安置补偿办法。一、补偿项目(一)被征收人房屋价值;(二)因房屋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房屋征收造成的停业、停产损失的补偿;(四)土地使用权补偿;(五)应征房产二次装修、附属设施的补偿。二、补偿方式补偿方式分货币补偿、产权置换两种方式。(一)货币补偿货币补偿实行房、地分离的办法。补偿金额由房屋建筑

6、、附着物、二次装修的重置评估价、土地评估价、奖励金及其他补偿组成。1、房屋、附着物、二次装修由评估机构按市场重置价根- 5 -据房地产评估规范和区位、使用年限等因素评估的价给予补偿,房屋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面积或调查确认的面积计算,评估时成新率不能低于 85%。房屋重置市场参考价(元/平方米)(待定)2、土地按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交易价减去房屋重置价的评估价给予补偿,占地面积和用途以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的或国土部门确认的面积和用途为准。土地评估参考价(元/平方米)(待定) 商住用途房产中的营业用地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营业用房或实际营业用房面积给予补偿,仓库、附属用房、空地等占地按住宅

7、补偿。迎街房屋住改非的,实际营业时间满三年或以上并有工商税务登记证,按实际营业用房占地面积增加土地补偿:土地标准一级二级三级补偿标准出让获得的住宅用地按划拨住宅补偿的基础上,剩余使- 6 -用年限按下列公式计算另给予补偿。住宅基准地价最高使用年限(最高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土地面积基准地价(元/平方米)价格分类地级商业住宅工业I 级45290II 级3218165III 级967060使用年限4070503、在规定期限内配合完成征收搬迁的,奖励上述房屋、土地补偿金额的 %。4、搬迁补偿按征收补偿房屋面积,住宅按每平方米 元的标准补偿。非住宅的搬迁按在敖勒召其镇内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补偿。(二)产权

8、置换以产权证或相关部门确认认定的房屋面积为准置换,签订协议时约定楼层、面积并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产权置换的过渡时限原则上为 24个月,最长不得超过 30 个月。回迁期超过 24 个月不满 30 个月的过渡补偿按约定的两倍补偿。超出 30 个月不能回迁安置的,建设方应给被征收人按当时同类型、同楼层房屋销售- 7 -时价补偿或给被征收人购买同用途等面积的房屋。回迁楼号、位置、楼层及户型选择按签订协议的先后顺序依次选择。1、住宅用房置换(1)统一回迁户的回迁楼层价格,严格执行。对回迁户确定的各类楼及楼层价(元/平方米)价格楼层楼型1 层2 层3 层4 层5 层6 层六层

9、及以下步梯楼毛坯房高层电梯楼毛坯房按第 层回迁价每平米 元,楼层每上下变动一层时价格上浮每平米 元。(2)回迁房屋面积的确认。按照被征收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或相关部门调查确认的面积给予置换;房屋房屋所有权证或相关部门调查确认的面积达不到被征收人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面积的 60%时,可置换至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或国土部门确认土地面积的 60%。所置换房屋面积在测勘时出现差异的。回迁面积超出应置换面积 10 平方米或以内的按回迁价补交,10 平方米以外按市场价补交。回迁面积少于应置换面积的按当时本区域同楼层的市场销售价给予补偿。- 8 -被征收人住宅用房回迁面积达不到 50 平方米时必须补至不低于 50

10、平方米。回迁房屋购置价款为本条第二款货币补偿所确定的补偿数额。2、营业用房置换(1)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反映均为营业用途房屋实行等平米同楼层置换。若一层营业房置换多层营业房,第二层的面积按 1:1.2 计算,第三层或以上按 1:1.4 计算。(2)住改非的迎街营业用房(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均为住宅),实际营业年限在三年或以上,且能提供工商、税务登记凭证的,若置换营业用房按实际营业房面积迎主干道的按 80%,迎次干道的按 60%置换营业用房。(3)若规划设计置换房为多层连体结构的,被征收人必须置换连体各层。(4)置换面积在测勘时有差异的,回迁面积超出实际回迁面积 10 平方米或以内,

11、按同类住房重置价加住宅用地评估价补交,回迁面积少于应回迁面积的按本区域市场价给予补偿。(5)营业用地上的附属设施、附着物、构筑物、装修等按评估价给予现金补偿。3、其他补偿- 9 -(1)产权置换的搬家补偿一次性支付。(2)临时过渡安置费: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住宅每月每平方米 8 元,第一次支付 12 个月,剩余的在回迁前根据工程进度和相关规定分期支付至回迁为止,营业用房每月每平米一级地段 40 元,二级地段 30 元,三级地段 20 元。(3)停业停产损失补偿,交回工商税务证,办理请假手续确属停业停产的,根据前两年纳税额反映的平均收入补偿至交回迁房或一次性分地段每平方米一级地段 500 元;二级

12、地段 380 元;三级地段 280 元给予补偿。被征收人认为损失超出上述标准的,由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给予补偿。4、工业厂房、综合类用房工业厂房产权置换按照规划要求,原则上实行土地置换,建筑物按照重置价给予货币补偿的办法。过渡费参照营业房标准协商补助。综合类用房实行建筑面积等平米置换,空地按基准价给予补偿,过渡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测算后确定。第五章第五章 相关政策相关政策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征收区内被征收户为特困户、孤寡老人、在国家建设中作出特大贡献的人及其他困难人群在征收中政策上给予倾斜或给予适当照顾。- 10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依照方案规定,就补偿方式、金额、面积、楼号、楼层

13、等相关事宜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依法公正执行。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补偿协议签订后在规定期限内不搬迁的,旗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在征收范围内公示。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又不搬迁的由旗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第六章 附附则则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本方案由旗征收办负责解释。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10 年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 2010 年房屋拆迁改造补偿实施方案(暂行)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依法许可的拆迁项目,继续沿用原方案、办法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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