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的财税相关政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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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募基金的财税相关政策分析2007 年 2 月,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弥补了我国没有私募股权投资专门税收优惠法律法规的空白。2008 年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更从法律意义上明确国家对包括创业基金在内的私募基金的支持。本文拟从私募股权投资运作涉及主体角度,就目前适用的相关税法规定,进行简单梳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因其有限合伙制、公司制或信托型的组织形式不同税收法规也不同。(一) 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税法规定公司制企业收益所得主要是资本收益,因此,调节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收益的税种主要是所得税。除了所得税外,私募股权投资企业要对其从事的管理、咨询服务

2、业务还要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附加费,另外还要缴纳一定的印花税。1. 对于私募投资基金层面的税收对于公司型基金,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收入因性质不同而税率不同。对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26 条款规定,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对于私募基金退出时转让股权的收益,则并入基金的应纳税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2. 对于私募基金投资人层面的税收我国公司型基金中个人投资者从公司基金获得的收益,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 2、3 条规定,按 20%的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对于公司型基金中机构投资者,则视其所得税率分别处理:若机构投资者所得税率低于或等于基金税

3、率,则不需纳税;若机构投资者税率高于基金税率,则需补缴所得税。3. 税收优惠在税收优惠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 31 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97条的规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可按该创投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 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 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公司型在基金层面和投资者层面均需就同一笔所得缴纳所得税,所以存在明显的重复征税。(二)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机构的税法规定有限合伙制基金是指由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 和有限合伙人(LimitedPartner)组成的合伙制基金。普通合伙人

4、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具体负责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与管理。而有限合伙人则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与管理。1.对合伙型基金层面的税收合伙企业不具法人地位,不是独立的纳税单位,因而不需缴纳所得税。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从而避免了双重征税的问题。2.合伙人层面的税收我国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中,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是法人。对于自然人作为合伙人,按照财税2008159 号文规定,自然人合伙人就其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目,按 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率将高达 35%。而对于法人作为合伙人,则明确了“先

5、分后税”的原则,规定“经营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也即要求合伙企业的投资收益即使没有进行分配也需要缴税,通知还规定,“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这意味着,合伙企业盈利必须交税,但如果亏损却不弥补或抵扣。这非常不利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利用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3. 税收优惠我国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优惠只限于公司型基金, 故合伙型基金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三)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法规定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本身并不是一个纳税主体。契约实际上就是代人理财,也就是信托,受托人不是财产的真正所有者,而真正的财产所

6、有者是受益人。从国外看,只对受益人征税,对受托人是免税的。目前我国对信托的税收政策只是对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进行了税收政策试点,对信托公司当年收益分配给投资者时,在信托环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1.对信托型基金层面的税收契约型基金不需缴纳所得税。由受益人缴纳所得税,从而避免了双重征税的问题。2.信托型基金投资人层面的税收对于自然人作为信托基金投资人的,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对于机构作为契约型基金投资人的,视其所得税率分别处理:若机构投资者所得税率低于或等于基金税率,则不需纳税;若机构投资者税率高于基金税率,则需补缴所得税。3.税收优惠我国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优惠只限于公司型基金,故信托型基金也不能享

7、受税收优惠。(四)地方政府出台的针对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财税优惠措施在国家层面,事实上公司制股权基金优惠难落实、合伙制股权基金又无优惠,而包括北京、上海、天津、深圳等地方政府,却纷纷出台了各自的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几个方面。1.对于新设立的私募股权基金,根据其注册资本的规模,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2.关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购置办公用房等,给予购置补贴。同时免征契税,并免征房产税三年。3.明确对个人按 20%征收个人所得税,认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为金融创新机构,享受相关财税优惠,包括高管个人所得税返还和办公场所补贴等,对于合伙制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以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投资入股的参与利润分配和股权转让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4.鼓励地方商业银行开展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和并购贷款业务,支持其依法依规以信托方式投资于股权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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