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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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山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是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全面贯彻教育部高等学校 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均为学校的财产。仪器设备根据价格、性能等因素分别确定为 部、校、院(系、中心)级管理。实验室管理处是中山大学仪器设备管理的职能机构。 学校要在统一领导、 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下, 由一位副校长分管仪器设备工 作,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体制,明确机构和职责。对各种渠道购置、经 营或非经营型的仪器设备按照统一规定进行管理,特别应做好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校配备仪

2、器设备要实行优化配置的原则,根据学校的实际,制定仪器设备的 申请、论证、审批、招标、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维修等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 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挖掘现有仪器设备的潜力,重视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提倡 和鼓励自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第四条 学校采购仪器设备,要力争做到优质低价,防止伪劣产品进入学校。进口仪器 设备,到货后要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不合格的及时提出索赔或退换。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账务管理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账务管理 第五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单价在 500 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单价在 800 元以 上,并在使用

3、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价虽不足 500 元但总价在 5000 元以上的、独立使用、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一 般设备均为固定资产,需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六条 单价不足 800 元, 耐用期一年以上的专用设备, 和单价不足 500 元且总价在 5000 元以下的一般设备,为低值仪器设备,不列为固定资产,由各使用单位建帐、造册登记,其 中民用性强的仪器设备(如收录机、照相机、计算器、万用表、电风扇等)更要加强管理,各 单位每年末向实验室管理处报总台数和总金额,以备案待查。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报增、建帐办法 1.凡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仪器设备,必须建帐、建卡,实验室管理处设一级分类

4、总账和 分户帐,学院(系、中心)设流水账和分户设备明细账,实验室设明细账和卡片。 2.各单位新购(包括调拨、赠送、自制等)的仪器设备,经验收合格后,根据仪器设备的 有关数据、发票、说明书等资料,正确填写卡片三张,实验室管理处保存白色卡,学院(系) 保存红色卡,实验室保存蓝色卡。所要填写的项目必须准确、规范和不得缺项,交本单位管 理人员核查并填写报增单, 然后到实验室管理处办理报增手续, 实验室管理处审查合格并给 予校编号后,在发票上盖上“已办理固定资产”印章,才能到财务办理报销,上述手续不全 者,财务与国资管理处不予报销。 3.仪器设备以原始价值入账。 仪器设备的原始价值, 是指在投入使用之前

5、所发生的全部 支出,包括: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税金和安装费等的费用。因增购辅助设备或加工改 制而增加了辅助设备的数量或提高了质量者, 按原有设备账面原值减去改装、 改建过程中的 变价收入,加上改装、改建所发生的支出计价。新增加的辅助设备,按主机编号填写报增单 和卡片,办理报增手续。 第八条 各单位的管理人员必须定期检查核对,保持本单位的仪器设备的帐、卡、物相 一致,每年年末由各单位自行进行核对及帐务处理。 第三章 技术管理 第三章 技术管理 第九条 技术管理的目的,是要保证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的状态,不断提高完好 率。 第十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10 万元(含)

6、以上的贵重仪器 设备,必须指定中级以上职称或有相应技术水平的人员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10 万元 (含) 以上的仪器设备要制定出操作规程、 建立使用和维修保养制度, 做到随时有人保养和维修。 使用贵重仪器者, 事前必须进行技术培训, 合格后方能上机操作, 必须做好使用资料(包括故障、维修、当事人、机时等)的记录。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必须按精密程度分级使用,并对性能和指标定期进行校验、计量和 定标,以确保仪器设备的精确度和性能的稳定。 第十三条 在用的仪器设备绝不允许随意拆改,如确实需要拆改时,要经院(系)主管 领导批准。属贵重仪器需拆改必须经学院审查,报实验室管理处和主管校长批准,否则追究 责

7、任。 第十四条 学院内各实验室之间借用仪器, 由实验室主任批准, 校内各单位间借用仪器。 由院(系)主管领导批准。校外借用仪器,需说明理由,经院(系)主管领导审核报实验室 管理处批准。贵重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借出校外,特殊情况应报请主管校长批准。上述仪器设 备的借用,必须办理登记手续(要有借还时间和经办人的记录),违反规定私自借出仪器者, 一律追究当事人责任,包括造成损坏和丢失的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 在用仪器设备,一般不许借出在教工家中或学生宿舍内使用,如确实因工作 需要借出时,要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并向管理人员办好借用登记手续后方能借用,限期归还。 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设备,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并督促

8、使用人爱护所用资产。工作人员工 作调动时,应在其办理所用资产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若有损坏丢失,一律按有 关规定赔偿。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重视仪器设备的保养和维修工作,定期检验和及时维修,按不同性 能和要求做好防火、防锈、防尘工作,确保仪器设备处于完好可用状态。发现仪器损坏、丢 失要及时查明原因,并写出详细书面材料报告学院主管领导和实验室管理处。 第十七条 有条件的单位, 把适合通用或特殊的仪器, 设立专管共用实验室或实验中心, 由学院直接管理、供学院内使用,充分发挥仪器的作用,提高利用率,对闲置不用或极少用 的仪器,校、院(系)可以进行合理调配,办理资产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各单位在

9、用仪器设备,除保证本单位的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外,经有关部门 批准, 可承担系外或校外化验、 测试和计算等各项科技开发任务。 按学校有关管理条例处理。 第四章 多余、积压仪器设备的管理第四章 多余、积压仪器设备的管理 第十九条 要努力避免仪器设备的积压和浪费,对长期不投入使用的仪器设备,要查明 原因,采取措施,对确实人为原因造成积压和浪费的,应追查责任,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经查明原因确实无用的仪器设备,要及时向实验室管理处报送积压仪器设备 清单,以便调剂,报送清单时,须填写“中山大学仪器设备调剂送审表” ,经院(系)主管 领导批准后,送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并办理有关手续。同意调剂的仪器设备送实验

10、室管理处 的调剂仓库,或暂放在实验室,等待调剂处理。 第二十一条 所有可调剂的积压仪器设备,统一由实验室管理处处理。各单位不得擅自 处理。实验室管理处根据先校内后校外的调剂原则,进行有偿或无偿的调剂,所得收入全数 入设备费科目,以作设备费的补充,不得作基金收入,校外的调剂需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二十二条 校内单位之间因工作需要,某些仪器设备可以互通有无,双方自行商定有 偿或无偿调拨,经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后,到实验室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转移手续后,即可自行调拨处理。 第五章 仪器设备报废处理的规定 第五章 仪器设备报废处理的规定 确因技术落后、损坏等原因不能修复,使用或维修费过高,无修复价值的仪器

11、设备,可 申请报废。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报废: 1.电子仪器使用年限在 5-8 年以上,机电产品在 15 年以上,无修复使用价值的; 2.经技术鉴定,确属质量低劣,损坏严重、技术指标达不到标准的; 3.部分仪器设备因不符合国家标准,需强制报废的; 4.因长期频繁使用,性能差、精度低、实验数据不准,结果不可靠,达不到教学、科研、 生产最低要求的; 第二十四条 仪器设备报废申请、审核与批准程序 1.使用单位必须组织 2-3 人以上的技术鉴定小组,对仪器设备进行技术鉴定。认定符 合报废的仪器设备,填写“中山大学仪器设备报废送审表”经院(系、中心、所)主管领导 签字后,报实验

12、室管理处。 2.单价 5 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管理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单价 5 万元以 上的仪器设备, 由实验室管理处根据仪器设备的贵重情况组织技术鉴定小组进行鉴定, 报主 管校长审核,并需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报废和进行账务处理。 3.经审批报废的仪器设备办理销账 、销卡后,上交实验室管理处统一处理,各单位不 得擅自处理。 4部分仪器只是性能下降,仍可使用的,可转低值仪器继续使用。 第六章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规定第六章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规定 为贯彻执行勤俭办学的方针,教育广大教职工及学生爱护国家财产,加强维护和管理, 防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使仪器设备经常处

13、于完好可用状态。确保教学、科研、生产等任 务的顺利完成。 第二十五条 凡使用仪器设备、 器材均应遵守设备管理和安全操作规程, 严防损坏丢失, 如有损坏、丢失属责任事故的除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外,同时要进行经济赔偿。凡属设 备器材本身的缺陷, 在使用时确实难于避免而引起损坏及因使用年久自然损耗, 不属于本范 围。 第二十六条 由于下列主观原因,造成责任事故,使仪器设备、器材造成损坏、丢失应 予赔偿。 1.不按技术操作规程操作者。 2.不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 未经实验室领导批准, 擅自操作仪器设备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者。 3.未经实验室领导批准,擅自对仪器设备进行拆卸、检修、改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

14、性 能下降者。 4.在实验过程中,由于指导实验者不负责任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性能下降者。 5.对仪器设备的操作技术、性能、使用方法尚未掌握,未经批准就随意进行操作者。 6.擅自将实验室中的仪器设备挪作私用而损坏者。 7.因管理严重失职、不负责任,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者。 8.由于责任事故而造成被盗、失火、水淹等责任者。 9.由于领导失职,对所主管的实验室、研究室仪器设备没有明确分工,造成仪器设备、器材的损坏或丢失者。 第二十七条 对一贯不爱护设备器材,严重不负责任,违反操作规程,事故发生后隐瞒 不报,互相推诿,态度不好,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其经济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 节,给予行政处分

15、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赔偿规定 1.下列仪器丢失按原价根据使用年限折价或当时市场价计算赔偿: 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电视机(监视器)、影碟机、投影机、手提电脑、电风扇、照 相器材、收音机、负离子发生器、收录机、录放象机、摄像机、洗衣机等民用性强的仪器设 备。 2.对单价在 800-10000 元的仪器设备的丢失或因损坏造成仪器设备的报废。根据仪器 设备使用年限进行折价计算赔偿。 (1)使用 1-5 年按 40-80 计价赔偿; (2)使用 5-10 年按 10-40 计价赔偿; (3)使用 10 年以上按 5-10 计价赔偿。 如果是损坏,按损坏程度需要的维修费 30-50 计价

16、赔偿。 3.对单价 10000-50000 元的仪器设备的丢失或因损坏造成仪器设备的报废。根据仪器 设备使用年限按原价进行折价计算赔偿。 (1)使用 1-5 年按 20-80 计价赔偿; (2)使用 5-10 年按 5-20 计价赔偿; (3)使用 10 年以上按 1-5 计价赔偿。 如果是损坏,按损坏程度需要的维修费 30-40 计价赔偿。 4.对单价 50000 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的丢失或因损坏造成仪器设备的报废。根据仪器设 备使用年限按原价进行折价计算赔偿。 (1)使用 1-5 年按 5-20 计价赔偿; (2)使用 5-10 年按 2-5 计价赔偿; (3)使用 10 年以上按 1.5 计价赔偿。 如果是损坏,按损坏程度需要的维修费 20-30 计价赔偿。 5.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按损坏丢失部分计算赔偿价值。 6.仪器设备的局部损坏,可以修复,但性能、精度下降,经鉴定尚可使用,根据下降程 度,由主管部门和实验室领导协商出一个合理计价。 7.损坏丢失设备器材的责任事故, 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 应根据每个人的责任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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