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作业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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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学作业答案民法学作业答案1.如何认识民法的性质?如何认识民法的性质? (一)民法原则上是私法。 私法是相对于公法而言的。我们强调民法是私法,但并不否认民法的某些规范句 有公法性质。因为民法总则的规定,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中的许多规定,都是不 能以当事人的合意加以变更的,属于强行法即公法,但它们不占据民法的主体,民法 的大部分规定仍属于可以以当事人的合意加以变更的任意性规定,因此,民法原则上 为私法。 (二)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的基本内容就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 1、 民法以规定权利为本位的法律。如我国民法通则就以专章规定了民事权利,包括 财产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

2、其规定也是围绕如何保护民事权利的实现而 展开。 2、 民法的具体内容大多为授权性规范。授权性规范是一种用规定主体有权为一定行为或 不为一定行为的方式来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从民法的具体内容看,其规范大多 是授予民事主体以民事权利。 (三)民法是市民法 在现代社会,人类生活可区分为国家社会生活和市民社会生活。民法就是以调整市民 社会生活为己任的。民法的大部分规范都把民事主体设定为一个有着自身利益追求的市民, 并对他们的利益加以肯定和保护。2.试述民法与商法的关系试述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民法和商法的关系,就是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的问题。 (一)在民商分立体例下,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而存在。商法调整的

3、对象是民法调整的 一部分,商法的基本原则来源于民法的基本原则,商法的许多制度也来源于民法。但商法 与民法也存在区别: 1、 主体上的不同,民法的主体是一般意义上的民事主体,商法的主体则是以营利为 目的的商人。包括商自然人和商法人; 2、 调整的范围不同民法既调整财产关系亦调整人身关系,商法则只调整财产关系; 3、 商法比民法更具有国际性,由于国与国商业交往的需要,商法就具有较强的国际 性,而民法的许多制度,如婚姻家庭制度则更具地域色彩。 (二)在民商合一体例下,民法统帅商法,商人被看成民事主体的组成部分,商行为被看 成是民事行为的组成部分。体现在立法上就是在民法典中规定基本商事规范,不另行指定

4、 商法典。因此,在实行民商合一体例的国家,商法被看做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并无独立 的地位。民商合一是我国的立法传统。当前,我国学界对是否采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的 体例尚存争论,但多数学者主张民商合一的道路。3.怎样理解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怎样理解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效力贯穿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根本规则,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 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民法基本原则集中体现了民法的基本价值。民法是以市民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民法 基本原则就应反映市民社会的价值准则。从我国民法所确认的基本原则来看,无不体现了市民社会的价值要求。 2.民法

5、基本原则是效力贯穿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根本规则。民法的原则有基本原则和具体 原则之分。民法体系庞大、内容丰富,民事法律制度实际上是有众多的民法具体制度组合 而成的。只有那些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原则,才能成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且对 民事法律制度具有指导作用。 4.民法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由于民法基本原则 集中体现了民法的基本价值,故无论是立法机关进行民事立法、司法机关进行民事司 法,还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都应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4.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有那些?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有那些? 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有以下几个方面: 1、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民事主体资格

6、平等,是指民事主体具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其法律人格平等。 2、 事主体地位平等 事主体地位平等,主要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其法律地位平等。即使是国家以民事主 体的身份进入民事领域,其与其他民事主体的地位也是平等的。 3、 民事主体平等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其内容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些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有 些则是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自行设定的,这些权利义务对民事主体都是平等的,亦即当 事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平等的享有权利、平等地承担义务。 4、 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无论是法律直接规定的还是当事人自行约定的,只要符合法律的规 定就

7、受法律的严格保护,他人不得侵犯。并且对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应予以平等保护,不 论其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5.如何理解诚实信用原则?如何理解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本着诚实、善意的态度进行民事活动,行使 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诚实信用原则由道德规范转化而来,其内涵和外延具有很大的 伸缩性。一般认为,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民事立法上应有诚实信用原则的一般规定和具体条款。诚实信用原则首先在立法上 应有所体现,这种体现不仅需要在民事基本法里明确诚实信用为基本原则,而且需要在具 体的民法规范里有相应的条款。 (二)民事主体应本着诚实、善意的态度从

8、事民事活动。诚实信用主要是针对民事主体从 事民事活动是而言的,要求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本着诚实、善意的态度,不作 假、不欺诈、不故意损害他人之正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应恪守信用,及时、适当 地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因未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当给他人造成损失时,应 主动承担责任。 (三)人民法院处理民事案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由于民事立法上的局限,人民法院在 处理民事案件是,有时难以找到合适的法律条文使用,在此情形下,人民法院就可根据诚 实信用原则,平衡当事人的利益,作出适当的判决。6.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哪几种情形?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哪几种情形?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9、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地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 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独立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两种: 1、 一般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 18 周岁且无精神性疾病的自然人 2、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 16 周岁不满 18 周岁并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 生活来源的自然人。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只有一定范围内从事民事活动的 资格。换言之,是指法律赋予那些达到一定年龄但尚未成

10、年,或虽已成年但精神不健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性质的精神病人以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根据我国民 法通则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有两种:1、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2、不能完全辨认 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的资格/根据我国民法通则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分为两种:1、10 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7.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有何不同?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有何不同?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都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 害

11、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失踪或死亡的法律制度。但是,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 法律后果存在不同: 1、 民事主体资格变化不同,宣告失踪后,自然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宣告死亡产 生与生理死亡相同的法律后果。 2、 在人身上的后果不同,宣告失踪后,基于该自然人人身上的法律关系保持不变;而被 宣告死亡人的人身上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化,如有配偶的,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自然终 止。 3、在财产上的后果不同,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主要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然后由财 产代管人处理失踪人的债权债务,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 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被宣告死亡人的财产可按继承法的规定由其继承

12、人继承。8.法律为什么对法人设立时有财产上的要求?法律为什么对法人设立时有财产上的要求?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 事权利能力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具有以下特征:1、法人是依法成立的一种社会组 织。2、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或经费。3、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非任何社会组织都能 取得法人资格,只有那些依法成立获得法律认可的组织才能取得法人资格。法律对法人设 立时有财产上的要求,是基于以下原因: 首先,从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来看,法人的独立财产或经费,是享有所有全或经营管理权 的财产或经费,它们与法人成员的财产以及其他民事主体的财产是截然分开的。拥

13、有独立 的财产或经费,是法人作为一个独立民事主体的前提和条件,也是法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基础。 其次,从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来看,法人仅以自身的财产对外承担债务或其他民事责任。 由于法人的财产是独立的,故其民事责任也由其独立承担。法人成员的财产和法人创立人 的财产是与法人财产严格区分的,即使法人的财产不够清偿债务,也不能动用法人成员的 其他财产或法人创立人的其他财产来偿还。 法人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经济实体,财产或经费是其成立和活动的基础,也是其对外承担民 事责任的保证。因此法律一般对法人的成立有相应的财产要求。如我国公司法就规定 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金。9.

14、如何理解法人的有限责任?如何理解法人的有限责任? 法人对外以其全部财产来承担民事责任,亦即承担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法人的有限责任有 着两方面的含义: 一是法人仅以其自身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成员的财产和法人创立人的财产是与法 人财产严格区分的,即使法人的财产不够清偿债务,也不能动用法人成员的其他财产或法 人创立人的其他财产来偿还。 二是法人成员或法人的创立人仅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对法人承担有限责任。这是法人成员 或法人创立人的有限责任,正是由于法人成员和法人创立人的这种有限责任,就使其规避 了大的投资风险,使巨大资本的聚集成为可能。10.如何理解合伙的财产责任?如何理解合伙的财产责任? (一)

15、合伙财产,是指合伙人合伙时的出资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关于合伙财产的性质, 一般认为合伙人设立合伙时的出紫为全体合伙人按份共有,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为全体合 伙人共同共有。 (二)合伙的财产责任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 合伙人的财产有全体合伙人依法或者按照约定共同管理和使用。出法律另有规定外, 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2、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一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 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 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一发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 其他合伙人有优

16、先受让的权利。 3、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否则其出 质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火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 根据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 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个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5、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 由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未约定 分担比例的,各合伙人平均分担。个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应当承 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数额时, 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11.民事行为成立和民事行为生效有何不同?民事行为成立和民事行为生效有何不同? 民事行为成立后,其法律效果如何应视民事行为是否具备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而定。民事行为的生效与民事行为的成立有着密切的关系,民事行为的成立是民事行为生效的逻辑前 提,只有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才有进一步确认其是否有效的必要。民事行为成立与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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