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唐律疏议》的历史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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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论唐律疏议唐律疏议的历史地位的历史地位外语学院外语学院 赵亮赵亮 1117160110 唐律疏议是中国唐代刑律及其疏注的合编,是中国现存最古老最完整 的封建刑事法典,共三十卷。宋元时称作故唐律疏议 ,明末清初始名唐律 疏议 。 唐律疏议的律文和疏文反映了唐代社会各阶层各阶级的法律地位及 其相互之间的关系,以及某些政治经济制度;总结了以往各王朝的立法经验及 其司法实践,折中损益,使之系统化和周密化。为以后历代刑律的蓝本;对古 代亚洲各国法典也产生了重大影响。古日本 朝鲜 越南等国的立法大都模仿之。 国际法制史学者将之与欧洲的罗马法相提并论,并且视之为古代中国法系 的代表著作。唐律疏议唐律疏议形

2、成形成:武德律是唐高祖时以开皇律为蓝本所制订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条,内容与开皇律基本相同,于武德七年(公元 624年)颁行。 贞观律是唐太宗命房玄龄、裴弘献等人根据武德律编撰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条,于贞观十一年(公元 637 年)颁行。 永徽律是唐高宗命长孙无忌等人根据武德律和贞观律编撰的法典,共二十篇,五百零二条,篇名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捕亡、断狱等,于永徽二年(公元 651 年)颁行。 永徽律以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维护封建宗法制度,加强皇帝的权力,统治和镇压农民为主要内容,是中国现存最完备的一部封建法典,全文保存在唐律疏议中。 一:对后世法律的影

3、响对后世法律的影响 (1) 对宋朝法律的影响对宋朝法律的影响 据宋史刑法志说:“宋法制因唐律、令、格、式,而随时损益 则有编敕。 ”这说明两点:一是宋朝法律大抵承袭唐朝;二是宋朝自身的 法制特色在于编敕,但实际上也是沿用唐朝后期和五代以来的传统。两宋 300 余年时间, 总计修订 50 余部法典,大多散佚;今存著名的宋刑统 ,其在篇目和内容方面大致抄袭唐律疏议 ,主要变化有:其一,法典 命名的不同。 宋刑统不称“律”而叫“刑统” ,显然是沿用唐宣宗时期 大中刑律统类的名称。其二,法典体例的不同。 宋刑统将律、敕、 令、格、式加以综合编撰,以律为体,把敕、令、格式以及注、疏议、问 答分编于后;又

4、在 12 篇目以下分门别类,总计 213 门。其三, 宋刑 统虽然袭用“五刑” ,但是,却将死刑以外的笞、杖、徒、流改为“折 杖法” ,执行时一律“用常行杖” ;对于死刑,犯有“十恶”中的谋反、谋 大逆、谋叛和恶逆四大罪名者, “准律用刑” ,其余则“决重杖一顿处死, 以代极法。 ”其四,内容方面的不同。一是在名例中增加“一部律内 余条准此条”一门,总计 44 条;二是在户婚中增加户绝资产、死商 钱物、典卖指当论竞物业和婚田入务 4 门。但唐朝法律对于宋朝法律的影 响并非人们通常所说的那么深广,因为制敕和例都是根据宋朝自身的社会 现实作出的法律回答;虽然名称或有继承,但是内容变化不小。 (2)

5、对辽金元三朝法律的影响对辽金元三朝法律的影响据辽史百官志记载:建国以后, “大略采用唐制” ,制定官制, 颁行律令。后辽代制定的重熙新定条例和咸雍重修条例 ,名称虽 然有所变化,但是内容大致参辽酌汉修订而成;所谓汉法就是唐律 。 据金史刑的记载:金代在灭辽代与北宋以后,曾经多次修订法律, 大抵均以唐律为归依;例如,熙宗时期著名的皇统制 ,就是“以 本朝旧制,兼采隋、唐之制,参辽、宋之法,类以成书。 ”泰和元年 (1201 年)编撰泰和律义 ,篇目结构与唐律相同;金史刑 称其“实唐律也。 ” 虽然元代自始至终没有完成统一适用于蒙古、汉、 回回各族的法典,在它的法律系统中,包括有蒙古法、汉法和部分

6、回回法 在内的多元因素,不同民族适用法律之间的差异也非常鲜明;但是,元代 法律的主体部分,还是施行于汉族臣民的传统封建法律。自 13 世纪初到 元代建立,元代法制比较复杂;但是,它的一个基本倾向是为了逐渐适应 于对汉族地区进行统治的需要,行用金代泰和律 , 元史刑法志所 谓:“百司断理狱讼,循用金律 ;从今存名著的英宗至治三年(1323 年)编撰的大元通制来看,篇目大致与泰和律相同; 仁井田升 认为:大元通制中的“条格”与唐令和宋令有很多一致的地方。 (3)对明朝法律的影响对明朝法律的影响 据明史刑法志说:“洪武元年(朱元璋)又命儒臣四人,同刑 官讲唐律 ,日进二十条。 ”可见君臣上下对唐律讲

7、求颇为认真,立 法定制也是如此。洪武六年(1373 年) , 明律 “篇目一准唐律 ” 洪 武三十年(1397 年)颁行的明律 ,一改旧律的编撰体例,而以名例、 吏、户、礼、兵、刑、工 7 篇构成,共 460 条,篇目和条文均有减损; 内容于唐律也颇有损益,学者认为:“唐律在大明律中仍然 适用者,占 61以上” 。杨鸿烈指出:“中国法律到了明代可说有长足的 进步,明太祖朱元璋和其他一般立法家都极富有创造精神,所以那一部洪 武三十年更定的大明律 ,比较唐代的永徽律更为复杂,又新设许 多篇目,虽说条数减少,而内容体裁,俱极精密,很有科学的律学的楷模。 ” (4)对清朝法律的影响对清朝法律的影响 清

8、朝在入关以前就已开始注意吸收汉人的文化与法律制度。入关初 期,一方面沿用明律 ,顺治元年(1644 年)摄政王多尔衮就曾下令 “自后问刑,准依明律” ;另一方面则本着“详译明律,参以国制”的原 则措手制定清律 。这部大清律例先后经过顺治、康熙、雍正和乾 隆四朝,历时将近百年方才告成;这部法典的篇目结构与大明律相同, 具体是名例、吏、户、礼、兵、刑、工等 7 篇,47 卷,436 条,附例 1049 条。 (5)对当今法制社会的借鉴意义对当今法制社会的借鉴意义儒家法律思想在唐律中有着很显赫的地位,因此在唐律疏议中,儒家思想贯穿始终。儒家思想中的和谐 亲情 伦理 孝道等思想对现在社会有着根生蒂固的

9、影响,所以,虽然唐律疏议是封建社会的法律,但是其对我国现今的社会主义建设仍具有很重要的借鉴意义。例如在对现今的婚姻家庭领域,唐律中强调血缘亲情和讲求孝道等,对于解决我们现今越来越多的婚姻问题可以科学合理地吸收与借鉴。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世界闻名的礼仪之邦,礼是古老中国最基本的社会现象,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也是法文化的主要构成部分,礼最初起源于原始社会的宗教祭祀仪式,阶级社会产生以后,作为宗教祭祀仪态的“礼”便开始具有了社会身份区分的内容,逐渐转化为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一种身份制度。我们说的封建礼数的“礼”有着作为政治的等级制度和伦理道德两个方面的属性,作为等级制度的“礼” ,强调的是“名位” ,

10、也就是孔予所谓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作为伦理道德的“礼”的具体内容,包括孝、慈、恭、顺、敬、和、仁、义等等。 “法”的产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历程,中国传统法的产生与“礼”有着深刻的历史渊源。随着礼的产生和发展,礼由最初的原始习俗逐渐转化为具有强制力的行为规范,礼的一些内容成为法的组成部分。 礼与法的和谐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唐律中很多礼法和谐的条文规定都出两汉及魏晋南北朝时继承和发展而来的。从两汉时的引经决狱到魏晋南北朝引礼入法的逐步深入,至唐时,由于当时社会政治制度日益完善和唐太宗个人的法律思想,从而达到礼法结合的完善, 唐律疏议是礼法和谐的经典之作。在唐律及唐代的社会生活中不

11、仅体现了礼法和谐的精神,即君威臣忠、尊亲重教、夫尊妻卑、官贵民贱。更为重要的是,随着礼发展到当代社会,日益具有了当代诠释,它不再是阶级统治的工具,而逐渐演化为以忠为基础的职业道德,以孝为核心的家庭美德,以仁义和为起点的社会公德。唐律礼法和谐的精神对当代社会的重要影响,特别是其尊老爱幼、提倡孝道、关爱生命、保障人权、体恤妇女和重情重义的精神实质对于改善社会风气,弘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以及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作用。唐律疏议作为中国古代第一部保存至今的完整的法律体系,不仅对中 国封建社会时期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同时对现今社会的借鉴意义不容小视。 唐朝作为中国古代非常强大的

12、一个封建王朝,其经济发展水平和领土的广大, 在当时的周边邻国中都有着非常高的地位,因此其法律体系对邻国的法律体 系自然也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 二:对亚洲周边国家的法律体系的影响对亚洲周边国家的法律体系的影响 (1) 对朝鲜法律的影响对朝鲜法律的影响 中朝两国交往历史悠久,并且我国法律对朝的影响也比较早。严格意 义上,朝鲜半岛真正进入“律令”时代,是在模仿唐朝法律以后。公元 675 年,新罗统一朝鲜半岛,时值唐朝盛世,也是“律令”时代的完备时 期;当时中国与朝鲜两国的关系更为密切,不仅新罗商人足迹遍布各地, 而且在长安的新罗留学生多达 260 多人。据此,学者认为,唐朝法律是 此时输入朝鲜的。1

13、0 世纪初叶,王建重新统一全国,国号“高丽” ,它 的法制也渐次可考,在高丽王朝共计 474 年(9181392 年)时间里, 它的政治、经济、法律基本沿袭唐朝。 高丽史刑法志载曰:“高丽一代之制,大抵皆仿于唐。至于刑法亦采唐律 ,参酌时宜而用之。 ” (2) 对日本法律的影响对日本法律的影响早在日本弥生时代(公元前 3 世纪3 世纪) ,中国、朝鲜的铁、铜、 陶器及其制造技术和水稻耕作方法等已相继传入日本。但是,从法律角度 上来说,应该是“大化革新” 。自 630 年至 894 年,总共派出“遣唐使” 19 次,其中到达长安的有 13 次,多至 500600 人,少则 5060 人。 值得注

14、意的是,在留唐学生中不乏研究唐朝礼法者,例如大和长冈在长安 学习唐朝法律,回国以后与吉备真备共同修订律令 24 条;吉备真备回国 时曾带回唐礼,这对日本礼仪的制定颇有影响。 “大化改新”则是日本法 律接受史上首次全面输入唐朝政治、经济制度和“律令”体系。著名的 大宝律令 ,从篇章结构看, 大宝律12 篇,次序与唐律完全一 致;就具体内容讲,也是基本采取唐律而成的,不仅文辞相同或相近, 而且内容也只是对唐律加以简化。 (3) 对越南的影响对越南的影响 越南与中国为邻国,并且在封建社会的大多时期是中国的邦国,故 其法律体系自然受到唐律的影响。越南李太尊时期颁布的刑书大都借 鉴了唐律。但是,在封建社

15、会,法律是维护封建秩序、封建礼教和对人们进行镇压的 工具。根据这种原则制定的唐律 ,首先把谋反、谋大逆、谋叛等定为“十恶” 罪,犯者不得赦、减或赎免。其次,保护封建土地所有权,严禁妄认、盗卖、 盗耕公私田。再次,极力维护各种封建性的等级特权,皇族、官僚、富人犯法 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减刑或免刑,奴婢、部曲犯法则比凡人加等论罪。封建的 “三纲”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具体为了体现“君为臣纲” ,规定了一系列严惩危 害皇帝安全、尊严和专制统治的犯罪以及议、请、减、赎、当等一整套条款, 以确认和维护封建皇权以及相应的官僚贵族特权;为了体现“父为子纲“”和 “夫为妻纲” ,规定了对不孝、恶逆、不睦、不义、内乱等

16、行为的严惩以及七出、 义绝等一系列原则制度,以确认和维护以父权和夫权为核心的封建家族制度。 由于近代中国的落后,近代的屈辱,欧美列强的侵略,以及封建社会时 的交通等因素,唐朝的法律体系并没有影响到欧美等国家;相反,由于封建法 律体系中的皇权至上和皇帝家天下的思想在人们心中长期存在,反而成为了近 代中国社会变革绊脚石之一,增加了近代中国及时变革图强的艰巨性与曲折性。唐朝较为健全的法律体系被后来历代封建统治者使用,使得中国古代法律 体系的一致不变性,相对来说,阻碍了后来历代法律的发展与人文思想的发展, 客观上,造成了中国近代直至现今的法律体系的不完备。 所以说,唐律是我国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居于重要的历史地 位。唐律其影响所及不仅限于中国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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