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征信市场有效监管的难点与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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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征信市场有效监管的难点与政策建议我国征信市场有效监管的难点与政策建议完善的征信体系,有利于约束企业和个人信用行为,强化社会信用意识,提高社会信用信息的披露程度,有效防范信贷风险。征信市场监管体系是征信管理体系中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国的征信市场监管工作正处在起步阶段,对市场监督管理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深入研究分析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对实施有效的征信市场监管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一、征信市场有效监管的目的和意义征信监管的目的是保护数据主体(即企业和个人)的利益而实施征信法规,并以此促进信息共享,规范征信机构的行为,维护征信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征信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加强征信监管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

2、方面:1、征信市场的有效监管是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建立和完善社会征信体系有利于全社会营造讲诚实守信用的浓郁氛围,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征信市场监管部门推行信用监管,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来规范征信市场,促使企业经营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人人恪守经营运行规则,个个按章办事,造就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环境,这对于推进“三个文明”建设将起到积极的作用。2、征信市场的有效监管是征信行业自身快速健康发展的需要。目前,中国社会各方都在急切呼唤诚信体系的建设,而市场的自然发展无法满足紧迫的现实需求。因此,必须采取政府推进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运作模式。这就需要征信管理机

3、构作为政府推进的执行者,制定征信业发展的整体规划,率先开始征信基础建设,培育市场需求主体,引导社会投资,以加快征信市场的形成和发展。3、征信市场的有效监管是维护被征信对象的合法权益的需要。征信业涉及征信机构、被征信对象、征信产品使用者等多方面,对各方的权利、义务和各环节运作都要进行规范,明确行业监管目标和手段,具体指导、监管征信机构和征信市场的运作,为征信业的市场化运作保驾护航。此外,征信管理机构还可以为征信业有关各方提供沟通平台,营造良好的行业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4、征信市场的有效监管是管理机构履行监管职能的重要体现。我国的征信监管机构担负着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职责,市场信

4、用是市场管理的核心。围绕着这一核心,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情况,我们必须以创新的精神主动而不被动,自觉而不盲目的推进征信市场监管工作。征信监管机构通过对征信业的市场准入、运作和退出的日常监管,保证有关法规制度的贯彻执行。市场准入监管包括对征信机构资格的认定、征信从业人员资格的审查以及可以从事的征信业务的界定;监管已进入的市场主体依法合规运作,保证信用产品的质量;对违法违规机构和个人,依法予以惩处,包括吊销营业执照和取消从业资格等。二、目前我国征信市场监管中的难点目前,我国征信体系的主体包括资信评估公司、信用担保公司、信用咨询公司等社会信用中介机构,对这些机构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明确其“是什么

5、、做什么、怎么做、谁来管、怎么管” ,造成各类信用中介机构性质不清、归属不明,进而导致多头监管与无人监管的状况并存,目前征信市场监管存在“五难”问题,严重影响了征信业发展的步伐。1、征信监管主体各自为政,难以形成统一的市场监管。这里的主体是指由谁来对征信体系进行监管。目前我国对征信体系的监管至少有六个部门主体,包括人民银行、经贸委、工商局、税务局等。这些部门的征信监管的权限并没有明确规定,管理的突出问题是多头开花,群龙无首,造成了征信市场无章可循,无法可依,处于一种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混乱状态。这种格局是全国统一的征信市场难以形成,是社会中介机构的市场竞争生存空间受到阻碍,其社会效果必然是重复

6、建设,资源浪费。2、征信监管客体界定不清,难以实施全面的市场监管。从理论上说征信监管客体可以分为三个方面:征信机构、征信业务和征信市场,其中征信机构应是征信监管的重点。我国目前并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样的社会中介机构可以从事征信业务以及征信业务的市场准入条件和准入机制。就目前情况看,从事征信业务的机构大致有:其一,政府行政部门直接从事信息的收集、归类和查询服务,如人民银行建立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其二,由政府主管部门派生或隶属的“三产”类中介机构,其征信业务直接依赖于政府主管部门的行业指令;其三,其他类咨询公司和中介机构兼营的征信业务,如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其四,独立的专业从事征信

7、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如资信评估公司等。从严格意义上说,征信监管的客体应当是第四类的社会中介机构。但是在我国,从事征信业务的不仅仅是这类中介机构。对这类中介结构的监管不能覆盖全部征信市场。3、征信行业垄断现象严重,难以进行公正的市场监管。在基层突出表现在资产评估行业。资产评估收费是按照资产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收费,相对与担保行业来说属于利润丰厚的行业,在众多有资质开展该项业务的机构中形成了激烈的竞争。诸多行政事业机构,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加大对市场的割据,形成较为严重的不公平竞争。目前有资质对各类资产进行评估的行政事业单位有土地、房产、工商、物价、车管等,他们利用自己的行业优势对行业内的资产评估形成

8、垄断,而具有同样资质的咨询公司、会计事务所等社会评估机构由于评估结果不能得到相关部门承认,业务很难开展,行业垄断带来的竞争行为很不规范。在监管主体各自为政的情况下,征信市场监管也很难达到公正合理的要求。4、征信行业缺乏自律机制,难以达到规范的市场监管。目前,我国征信行业还没有建立行业协会组织,行业内普遍缺乏自律机制。如目前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主要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财政部,对房产评估公司的管理主要是省监测厅和房地产协会,对土地评估公司的管理主要是省国地资源厅和土地估价师协会,国家也没有出台专门的评估法,各个行业各行其是,行业自律程度松紧不一,中介业务标准程度不一,带来规范监管的难度也很大,不

9、利于中介机构的发展成长。此外,从业人员业务素质普遍不高,还可能存在着诚信与职业道德问题,这也给规范监管带来很多的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国征信行业的进一步发展。5、社会法律法规建设滞后,难以做到刚性的市场监管。目前我国的法制建设逐步走向成熟,各种法律法规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需要应运而生,但征信立法工作仍然相当滞后,尽管在民法通则 、 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了诚信守法的法律原则,在刑法规定了诈骗等犯罪行为的处罚,但缺少与信用制度直接相关的立法,特别是征信管理条例目前还迟迟没有出台。不仅如此,在政府开放必要的企业和个人资信信息和数据方面,界定政府信息数据的开放与保护国家秘密的关系、企业信用数据的

10、开放与保护商业秘密的关系、个人信用数据的开放与保护个人隐私的关系方面等也没有明确的法律制度和规定,征信数据的收集和应用十分困难。对于现有的信用中介、评级公司等征信企业无完备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约束,对其经营行为,也无促使其发展的制度框架。使征信市场的监管一直处于法律指导不够或者法律指导严重缺乏的工作状态,监管的约束力大大减弱。三、加强征信市场有效监管的建议规范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包括许多方面的内容。但征信监管体系的完善无疑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一个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针对我国征信市场监管中存在问题,我们认为,当务之急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对征信市场的有

11、效监管:1、成立监管机构,统一行业监管标准。考究征信业混乱无序状态的原因,根本上在于既无统一的管理,又无统一的行业标准。目前征信机构的监管涉及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经贸委、工商行政等众多部门,从事征信业务的机构更是涉及众多的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他们各自为政制定了行业内的征信评价标准,这种条块分割的局面不打破,征信业就很难发展,所产生的征信结果也就很难达到客观公正,从而影响征信结果的社会公信力。应借鉴外国征信体系建设的经验,采用统一的监管机构模式。从当前实际看,征信机构或多或少与银行信贷有关,金融部门是信贷征信业最大的信息提供者同时也是最大需求者,所以人民银行应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加强对全国信

12、贷征信业的监督管理,并由其制定统一的行业标准,监督、保障征信业执业标准客观性、唯一性,促进征信业的健康有序发展。2、打破行业垄断,推进征信行业发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或与其有关联的征信机构,借助权力优势,往往垄断了各自所属行业征信业务,而这种条块分割的局面,一方面在其业务开展中难免会受到相关部门或相关利益人的干扰,也就很难保证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性,另方面也妨碍了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制约了社会征信机构业务开展,使得整个社会的征信业在一种扭曲的状态下发展,这种扭曲,不仅制约了征信业本身,也对整个社会信用的发展起到极大地制约作用。要推进征信业的健康发展,就必须打破这种局面,把所有征信机构全面推向社会,

13、避免各种行政干预,然后通过法制化建设,规范社会性征信业,严厉淘汰不规范的社会征信机构,逐步提高征信业准入标准,全面提升征信业的整体素质,推进征信业按照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的方向发展。3、加强行业管理,提高规避风险能力。在完善监督管理手段时,要注重建立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以增强中介行业的自律机制,并与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结合起来。加快制定与建立中介行业内的人员信息交流、教育培训、行业执业技术标准和执业规范。各级行业协会应加强对土地、房地产评估等基层中介机构的行为管理,切实规范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以有效规避中介人员执业的技术风险、道德风险,确保中介机构之间的有序竞争,从而进一步促进

14、征信业规范有序地发展。4、提高人员素质,切实规范中介行为。规范发展中介业务应以执业技术为基础,以道德为支撑。中介业务涉及的知识范围广泛,执业人员需熟练掌握宪法 、 专利法 、 商标法 、 破产法等法律知识以及国有资产管理、外资企业管理、产业政策等各类动态知识,从业的要求较高。各行业协会、上级主管部门应定期不定期地开展对执业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活动,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评估师等的后续教育,同时注重执业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从而进一步提高执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道德水平,切实规范中介行为,规避业务风险、道德风险和诚信风险。5、加快征信立法,提供依法监管依据。建设征信体系应该有法可依。由于我国征信业发展历史不长

15、,地区间、城乡间发展不平衡,许多相关的现行政策法规尚需要修改,因此制定专门法的时机还不成熟。建议将人民银行代国务院起草的征信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尽快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争取早日以行政法规的形式颁布。该法规应规范的重点:一是强制有关行政机关和社会部门以义务的形式向信用中介机构无偿或有偿开放;二是规范信用资料的公开、合法、正当的收集与使用;三是加强信用行业管理,监督中介机构,制裁各种违规行为。借鉴国外现成的征信法律,下一步我国的征信立法的重点将放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将制定界定数据开放范围的法律和法规,包括必须开放那些数据,以及对不依法开放数据的机构如何惩罚;其次,将出台关于界定数据保密范围的法律和法规,即在强制性公开大部分征信数据源的同时,确定必须保密的部门,以及确定征信数据经营和传播的方式。同时,还将制定关于政府部门、企业和公民必须依法提供真实数据的法律和法规,并设置严惩提供虚假信息和数据行为人的条款。此外还将修改现行法律法规中与征信立法相冲突的地方。比如保密法 、 商业银行法 、 合同法 、 贷款通则等。修改后的法律将明确规定,何种数据可以向社会开放、开放的方式、数据处理和传播的方式和范围以及时限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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