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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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导论1.本章的学习目的与要求学习本章的目的是为了使学生掌握有关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理论,获得有关国际经济法的一般性知识。本章要求学生掌握以下理论重点:国际经济法的概念、渊源和基本原则,国际经济法主体和作为国际经济法 主体形式之一的跨国公司的法律特征。2.本章内容提要:第一节国际经济经济法概述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2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发展(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特点1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国际经济法的两种观点:狭义说-是国际法的分支。代表人物是英国的施瓦曾伯格;广义说-国际经济法是涉及经济领域的国际法和国内法 公法和私法的综合和交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法律规范的

2、总称。即调整国际经济活动中因商品、货币、技术、服务等生产要素跨国(跨地区)流动而产生的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 国际经济法的特点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一种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其3具体表现为。(1)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国际组织,还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因此主体呈现出多元性特征。(2)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具有特定性。表现为国际经济关系含有跨国因素,表现为主体来自不同国家或当事人;其次国际经济关系发生于国际货物,国际技术和服务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国际税收等国际经济活动。(3)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国际经济关系不仅包括了国家(国际)间的经济关系,还包括了一国的涉外经济关系。(4)国际经济

3、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广泛涉及到国际法和国内法,公法和私法的各个部门,因此其法律规范也呈现出复杂性和多样性的特点。可以从主体,范围,法律规范等角度理解(二)国际经济法的范畴国际经济法的范畴即国际经济法的体系,是由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国际经济关系的特点所决定。1 国际贸易法律制度2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律制度3 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制度4 国际贸易管制法律制度5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6 国际货币金融法律制度47 国际税收法律制度8 国际经济组织法律制度9 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法律制度二、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及效力国际经济法的渊源是指具有法律效力的国际经济法规范的表现形式。(一) 国际条约(多国间条约、公约等)国际条约

4、为缔约国创设了权利和义务,同时也确立了对缔约国的约束力能在范围调整领域等还有一定差异。国际经济法领域的条约分为公法条约和国际经济条约,两者基本一致,国际经济条约是国家、国际组织间缔结的调整特定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书面协议。1, 多边条约(包括全球性和地区性条约)如:国际货币基金协定 (1944 年) 、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 (1944 年) 、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1947年) 、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1965 年) 、 多边投资机构担保公约 (1985 年)等。2, 双边条约指两国间订立的友好通商航海条约、贸易协定、相5互保护投资协定、贷款协定、税收协定等。二国际惯例 国际经济法中的国际

5、惯例可以分为国际公法上惯例和国际经贸惯例,国际公法上的惯例也即国际习惯,其确立须具备两构成要件,即各国的反复的相同的实践和被各国认为认为具有法的约束力。原则上国际惯例不能约束一贯发对它的国家,但如果一项惯例构成一项国际法强行规范,那么这项惯例同样适用反对它的国家。国际经贸惯例也称国际商事惯例,是国际经济交往的当事人在长期的国际经济交往实践中所形成的一些规则,这些规则多数被行业协会编撰成书面规范。国际经贸惯例在效力上有别于公法惯例,国际经贸惯例对当事人的效力通常只基于当事人明示的同意。另外当事人还可以在采用时加以修改。目前已经整理编纂的国际惯例主要有:华沙牛津规则 、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

6、托收统一规则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 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等。(三)国际组织的决议 国际组织指政府间正式或官方6组织,按照相关国际组织的章程,成员国可能已经将部分立法权交给了国际组织,而事先承诺接受国际组织按照其法定程序所做的的决议,此类决议因而对成员国具有约束力。例如,联合国宪章 25 条明确规定,联合国会员国同意依宪章之规定接受并履行安理会之决议。在此,安理会的决议具有约束力。如果某国际组织章程没有明确规定其决议的法律效力,该决议能否成为国际经济法渊源值得探讨,例如在国际经济领域中经常提到的联合国规范性文件。 (条约与决议的批准程序,体现的国家意志都有所不同。条约需要经过条约缔结程序生效,而

7、决议则按照组织的议事程序做出。缔约程序包括每一个缔约国单独的签署、批准和通知程序,从而保证每一个缔约国自由意志的充分行使。而决议则按照国际组织议事日程作出,经常是多数或绝对多数成员的意见形成决议,除非全体一致通过,决议一般会构成对少数成员意志的否定,除非成员已经在组织章程中事先放弃权利。条约所体现的国家意志与决议所体现的国家意志是有区别的,两者的法律地位也会因此有差别。这也是为什么需要将国际组织决议和条约分别讨论的主要原因之一。 )一些主要的国际组织,如: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其所作决议虽不具有直接的法律约束力,但其许多内容对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具7有重要指导意义。

8、如联合国 1962 年的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宣言 ,1974 年的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 、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行动纲领 、 各国权利和义务宪章 。(四)国内立法,国内法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也是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公法的重要区别之一。国内立法主要为一国的涉外经济立法,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内立法与国际立法已构成相关法律度的必然延伸,成为一个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不可分割的整体。( 五 ) 司法裁决, 判例法,判例法只能用来调整私人之间的和国家与私人之间的经济关系,而不能用来调整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三、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指获得国际社会普遍公认,对国际经济关系是有普遍准则意义,

9、并构成国际经济立法基础的法律原则。(一)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指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具体表现为:1.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2.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3.国家在给予适当赔偿的情况下有权将外国财产归国有或征8用。(二) 公平互利原则指所有国家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有权参与国际经济事务,并可公平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具体表现为:1 各国不仅在政治上平等,亦应在经济上互利;不仅应追求形式上的平等,更应谋求实质上的平等。2 发达国家应向发展中国家施行改进和扩大普遍的、非互惠的和非歧视性的关税优惠制度。3 为了加速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发达国家在国际经

10、济合作可行的领域内应给予发展中国家普遍优惠的、非互惠的和非歧视性待遇。(三) 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指所有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应通过合作的方式,寻求共同发展。具体表现为:1 国际合作以谋发展是所有国家的一致目标和共同义务。2 每个国家都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努力给予合作,提供有利的外界条件,给予符合其发展需要和发展目标的积极协助。3 所有国家有责任在经济、社会、文化、科学、技术领域内进行合作,以促进全世界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9第二节 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一. 经济全球化(一) 经济全球化概念、特点和作用1.概念。 经济全球化是指生产要素跨国(跨地区)的流动。生产要素是指货

11、币、技术、商品、生产资料、服务、人力等。2.特点。 (1)产品生产和消费全球化;(2)生产要素的配置和流动全球化;(3)市场全球化;(4)产品、产业分工全球化。3. 作用。 (1)实现了资源在世界范围内的优化配置;(2)推动了科学技术,特别是高新技术的发展;(3)加速了国际分工的扩大和深化;(4)推动了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产生了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联效应;(5)促进了全球性、区域性市场规则的产生和确立。(二) 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1. 经济全球化催生和促进了国际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1) 推动了调整国际经济贸易法律规范的统一。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贸组织一揽子协议的确立;“联合国国际货物买

12、卖合同公约”的订立;知识产权保护公约和协议的签订等等。10(2) 促进了区域性多边贸易法律和政策的协调统一。如:欧盟的建立及其相关法律;美加墨自由贸易协议;亚太“经合”组织的有关文件等。(3) 促进了新的国际商业惯例的形成。如: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 ;世贸组织制定的信息技术协议及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等。(4) 促进了国内法和国际法的趋向统一。2.经济全球化使得一套比较完整的解决国际经贸争端机制得以建立(1) 世界银行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 ;(2) 世界贸易组织解决国家间争端机制;(3) 欧盟法院、美加墨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3. 国际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更进一步推动

13、了经济全球化的发展(1) 最大限度的发挥经济全球化的积极作用,克服其消极影响;(2) 为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提供了一套超国家的普遍性规则和准则;(3) 保证经济全球化处在一种有序化的不断发展过程之中。11第三节 国际经济法主体国际经济法主体是指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权利义务人。一、国际经济法的一般主体(一)自然人依有关国际立法和国12内立法规定,自然人在具备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因一些立法原因和自然人本身特点所致,自然人参与的国际经济活动范围有限。自然人从事国际经济交往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般是由其属13性人法确定。(二)法人国际条约和各国法律一般均承认法人的国际经济法主体资格

14、。法人的国籍一般依成立地标准和住所地标准,复合标准和财产控制标准确定。中国确定法人国籍的标准是成立地说。外国法14人的资格认定通常采取普通认可和特别认可。(三)国家,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其资格来自于国家主权和条约的授予。1,国家是国际经济法律规范的创制者和实施者,如以主权者身份参与国际15条约、协议等的订立,制定本国法律等;2 ,以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身份直接参与国际经济贸易活动,如 政府采购行为或国家契约等;2 ,对本国的涉外经济活动实施管理与监督,在此国家是主权者,国家可以单方面16确定与对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但也要接受自己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特殊性表现在:国家和私

15、人之间的交往过程中的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 (目前存在绝对豁免主义和限制豁免主义。绝对17豁免只是仅仅是拒绝接受国家的司法管辖,并非是拒绝承担条约或契约义务)(四) 、国际组织国际组织分为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国际组织。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参加者为主权平等的国家,并以国家间的正式协议18为基础;一些重要的国际组织具有法律人格,享有缔约能力,取得和处置财产的能力,进行法律诉讼的能力,享有程度不同的特权和豁免权。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活动范围受制于成员国签定的协议或者条约。192、几个主要的国际组织世界性的国际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世界银行集团(WBG) ,由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国际开发协会三个国际金融组织组成世界贸易组织(WTO)20(2) 区域性国际组织欧洲联盟(EU)东南亚国家联盟(ASEAN)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3) 专业性国际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21石油输出国组织(OPEC)(五)跨国公司1、跨国公司的概念、特征联合国跨国公司行为守则草案:跨国公司是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22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的联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23动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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